國防部在《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修正草案增訂第15條,「為因應新聞及不實訊息處理」,主管機關在「動員準備」階段,就要「對出版事業、廣播電視事業、網際網路平台與應用服務提供者及新聞從業人員,實施調查、統計、編組及規畫」,引發社會關注是否有管制媒體之嫌。所謂「動員」是指將人力、物力、財力及精神力等一切力量加以整合,以因應戰爭或須緊急避難的情勢,但此與因應新聞及不實訊息的處理看不出有必然的關聯。
政府在戰爭時管制或接管所有媒體,這是正常的作為。俄烏戰爭中烏克蘭在媒體宣傳的認知作戰可謂大獲全勝,除了西方國家媒體的支持外,就應是管制與接管媒體發揮了效用。
可是,
台灣目前大多數媒體早已是蔡政府的宣傳機器,一旦台海爆發戰爭,他們當能即時配合政府的宣傳,發揮認知作戰的力量,又何需增定這條規定?何況,若真的發生戰爭,總統依憲法發布緊急命令或依《戒嚴法》發布戒嚴令,都可合憲與合法地限制新聞與言論自由。
但上述草案規定在「動員準備」的「平時」,就先對媒體事業及新聞人員實施調查、統計、編組及規畫,雖目前尚不知這些工作的具體內容,但依蔡政府的行事作風,極可能會以「政治正確」作為調查的標準,區分「自己人」或「非自己人」的媒體,接著再將自己人納入動員編組,於平時就可以「獎勵」之名挹注政府資源,以充實「戰力」。相對地,未被動員準備計畫納編的媒體或新聞人員,就是草案中指的可能涉及新聞及訊息不實的製造者,很可能被政府預先做些「過濾處理」。
年紀在50歲以上的人大都還記得,早期包括民營公共汽車、運輸卡車、工程車等的車牌上,有些會加上「動」字。這表示總統發布動員令後,有「動」字的運輸工具是已被政府列管的動員車輛,將依據當時的《國家總動員法》規定,被徵集為政府戰時的物力,類似目前「動員準備」階段的工作。
然而,國防部在平時的動員準備階段,就對媒體事業和新聞從業人員進行調查和編組,被納入動員編組者是否也該頒授帶有「動」字的識別標章?再說,媒體及新聞人員本扮演監督政府的「第四權」角色,在「平時」竟要接受政府調查可否納為戰時動員的力量,且還是為了處理新聞及訊息不實的問題,如此修法,政府難脫箝制新聞自由的意圖。
國防部應該進一步說明,將出版、媒體傳播事業及新聞從業人員等納入動員的物力及人力後,在戰時的「動員實施時期」究竟要承擔哪些具體的任務?此外,國人應該了解,從美、英入侵伊拉克的事件中,證明了自由民主體制的政府不僅會說謊,更常是造成傷害最大的不實訊息製造者。因此對於此次《全動法》的修法,全民須嚴格監督。
(本文刊登於112.02.28中國時報時論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