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近日連續通過幾件立場鮮明對立的彈劾、糾正案,引發社會譁然,並再度挑起「廢除監察院」的聲量。日昨,對於「您是否同意核四啟封商轉發電?」的公投提案,已獲得中選會認定「合於規定」而進入連署階段,更傳出監委申請自動調查中選會有無疏失。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5款既已明訂:「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監委不管是由哪一位總統提名,在行使職權時都應該謹記「超出黨派」的憲法規範,換句話說就是心中不可以存有「黨派幽靈」。
監委為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自然可以依法「申請自動調查」。但為了「重啟核四」公投提案要查中選會,這些監委提出的理由經得起檢驗嗎?
首先,「該項公投案,內容包括『啟封』與『商轉發電』」是否違反《公民投票法》第9條第6項僅能一案一事項的規定?
核四已封存故無法進行商業運轉發電,可見「封存」與「停止運轉」必然是同一事項的兩個階段,就連
馬英九決定封存之時,都宣示「對於核四廠未來是否繼續興建或運營,將由公投決定」,顯然要改變「封存」的現況,進行公投是免不了的程序。既然要公投,「啟封」與「商轉發電」當然也是同一事項的兩個階段。這麼簡單的道理,監委難道都不懂?
更何況,對於行政機關依裁量權所為之行政決定,連司法機關都以尊重為原則。中選會既由「具有法政相關學識、經驗之公正人士」所組成,即屬「獨立的專家委員會」,公民投票提案「合於規定」與否之判斷,監委又要查什麼呢?
至於以「理由書中多項理由並非事實」作為爭點,更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理由書所列出的理由本質上就是提案人的一面之詞,是不是內容有誤,依後面還有「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提出意見書」以及「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供正反意見支持代表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兩道把關程序,換句話說,「理由是否屬實」是要交給人民來判斷的,中選會委員憑什麼以「理由並非事實」先行駁回公投提案?監委又憑什麼質疑中選會的裁量結果呢?
綜上,根據監察院新聞稿所載,申請自動調查的監委質疑「中選會之審議是否依法負起把關之責?」並進而扣上「事涉國家安全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危」的大帽子,恐怕正是「黨派幽靈」作祟的作為。
最後,監察院人人皆曰可廢,但是「監察權」要不要保留?我相信沒有人會白目到主張均廢,那麼,不論監察權移轉給哪一個政府機關,這個執掌監察權的機關成員難道不應該秉持「超出黨派以外」的原則自重、自律嗎?
監察委員別來添亂了吧!
(本文刊登於108.05.30 中國時報時論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