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維基百科,建中自強樓前樹陰大道(示意圖非當事人)。)
日前有建國中學與武陵高中校長,疑似因赴大陸升學人數暴增,而遭調查局「關心」,舉國譁然。或傳言:
兩岸關係條例第23條與82條相關罰則,認為校長輔導學生到大陸就讀大學,恐涉及刑責,然若推薦函入罪,才是千古奇談!筆者引用教部函釋與實務判決,以正視聽。
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3條規定:「臺灣地區、大陸地區及其他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許可得為大陸地區之教育機構在臺灣地區辦理招生事宜或從事居間介紹之行為。其許可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等語,定有明文。同法第82條則規定罰則:「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從事招生或居間介紹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等語,定有明文。該條文除有刑責外,更有可能科處百萬罰金,屬於處罰重的條文。
然依《教育部 (88)臺陸字第88152155號》行政函釋,認為: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三條,該條文未提及「輔導民眾赴大陸地區就學事宜」,僅於介紹或居間的情況方有觸法。是以,若依教育部函釋,建中與武陵高中校長,僅為輔導學生前往大陸繼續升學,並不違反前開第23條規定,亦無需依同法82條處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上易字第2248號》與《104年上易字第403號》意旨,法院除重申前開教育部函釋外,針對居間行為,亦以「特定大陸學校」、「訂立契約」、「契約之報酬」,皆須具體,方認行為人有違反
兩岸關係條例第23條與82條規定。且判決復認:刑法須依「罪刑法定主義」不能任意擴張前開條例文義,擴張處罰,動輒得咎。且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6年上易字2199號》:更言明居間必須要符合民法第565條的具體約定報酬,不能在刑事判決中含混,陷人於罪。承前,今日高校校長既未替特定大陸學校招生,又未訂立契約,又無任何居間報酬,綜合上開實務見解判,又必煩勞動國家機器,登門「關愛」?
綜上,《史記·李將軍列傳》,描繪生不逢時的李廣將軍,不生於漢高祖時,無緣萬戶侯,於漢文帝麾下,又不符防衛固守的戰略,等到漢武帝時,又不比衛青霍去病戰功彪炳,乃懷才不遇的典型。同理臺灣
高等教育曾經輝煌,然時不我予,情勢丕變,今政府不思改善高教,卻要恫嚇校方,為難家長,阻人前程,不知埋沒多少「李廣」?正如司馬遷所引用:「桃李不言,下自成蹊」,那裡學校好,人人就會讀,刑法那禁得了?官府那唬得住?
(本文刊登於107.05.28 風傳媒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