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對此,部分立委站在經濟弱勢者的角度認為,在目前基準利率超低的情況下,發卡銀行應該調降循環利率,以減輕借款人的利息負擔,所以主張修改民法第205條,將利率20%的上限降到12-15%,對此,本文期期以為不可,認為修民法第205條的結果有違立法者本意,讓需錢孔急的人更無法從銀行借到錢,反而是加重經濟弱勢者的負擔。
二、修法的結果違背了立法本意
根據提案立委的說法,該條文從民國18年制定迄今從沒修過,當時利率偏高,故該條文能夠達到保護經濟弱勢的目的。但是現在放款利率已降到3.5%,而發行信用卡、現金卡的的銀行仍維持15-20%之間的利率,讓保護經濟弱勢的法令,反而成為循環利率的保護傘。因此,提案立委認為,現行民法第205條已違反該法制定的初衷。這一番話乍聽之下似有道理,仔細分析則完全不是這麼一回事。如果該條文真的修法通過,恐怕發生以下的不幸:
1.讓信用邊緣人更借不到錢:從央行統計民間借款節節升高的情勢來看,民間確有資金需求,而風險也日益增高。雖然現在央行的短期融通利率只有3.5%,但是這幾年來因為不景氣的關係,銀行的風險也提高很多。這可以從銀行呆帳不斷上升,為此金管會打算提高銀行呆帳覆蓋率到100%看出。特別是現在,受到美國金融海嘯的衝擊,台灣出口大幅萎縮、失業率屢創新高,一定使得信用邊緣人越來越多。因此,若調降利率上限,在20%上限的情況下,這些信用評等在15-20%區間的人,原本是可以從銀行借到錢的,最後會因為銀行利率降到15%而不願借錢給他們,使得這些人因借不到錢而走向地下錢莊。要是還不出錢,就要遭到暴力討債、走投無路,將造成一連串的連鎖反應,包括:家庭問題、社會問題等便由此而生。
2.只看到眼前、沒看到未來:現在的基準利率固然很低,但是,未來利率回升是必然的,只是什麼時候發生而已。到時候,一旦景氣回升,央行的重貼現率提高到5%或6%,短期融通利率提高到10%或12%,到時候,整個利率水準提升之下,是不是還要再修一次法呢?
3.損及卡友的權益和服務項目:信用卡是消費金融業務中,唯一能夠提供業者差異化競爭(例如:異業結盟及各種優惠方式,例如:附加的紅利積點可換現金、抵保費、每次給予消費金額2%之折讓、換其他東西等),而使消費者享受多樣服務的產品。根據經驗顯示,消費者選擇用哪一家的信用卡,主要是考慮有哪些優惠和便利,而不是價格。因此,一旦利率上限下調,發卡銀行緊縮信用、減少服務內容,這時候有些消費者不只會失去短期的融資工具,也可能失去信用卡各式各樣的好處,不利的是現在三千三百萬張的信用卡持有人。
4.有害經濟發展:另外一個問題是到底把利率上限由20%降到15%,這件事對經濟發展是好還是不好,這也是修法時要考慮到的問題。以日本為例,小額無擔保放款的利率高達29.2%,目前研議要下降至20%就讓當地的金融機構哀鴻遍野。其中,日本最大的融資公司SOKO集團更因此破產,損失340億美元,造成更嚴重的失業問題,難道這是政府的本意嗎?
5.目前條文是真正的體恤弱者:論者有謂,民法第205條從民國18年制定至今都沒修過,是一條過時的法律。難道就只是因為從來都沒修過就能判定是一條過時的法律嗎?因為以前沒修過,所以現在就要修嗎?不要忘記,民國18年正是1929年,也就是全球大蕭條的時候,一樣景氣不好、一樣高失業率,那時候的情況比起現在是有過之而無不及。那時候都能用,為什麼現在反而不適用?何況這條文歷經了1930年代美國經濟大蕭條、二次世界大戰、兩次的石油危機、1997/1998的亞洲金融風暴、2000年的網路科技股泡沫,所經歷的危機不止一次,為什麼之前不用修、偏偏這時候要修呢?如果修法的結果沒有更好,那麼為什麼要修呢?筆者的看法是,該條文不但沒有過時,反而是見證了80年前的立法者的深謀遠慮以及真正的體恤經濟弱勢。若是沒有這一條,反而像很多地方,例如:美國、英國、香港、日本等都沒有設利率上限,以致信用卡平均利率都在20%以上,例如香港的信用卡2008年中平均利率約36%,那才是真正不照顧經濟弱勢。若沒有這條法條的保護,台灣的信用邊緣人必定要承受更高的利息壓力。
三、建議
我們的看法是,不管利率上限為何,一定有人要用利率上限以上的價格才能借到錢。故利率上限不過是決定資金是由銀行提供或者是由地下錢莊提供而已。利率上限越低,例如12%,越會把更多的資金需求者推向地下錢莊,導致更多悲劇而已。故提案立委若真的是苦民所苦,就千萬不要去動民法第205條,因為從以上的分析可以明顯看到,調降利率不是幫助經濟弱勢,反而是害了他們,還會傷害到台灣的經濟,造成惡性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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