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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利率與約定利率

法定利率與約定利率

國政研究 科經

作者: 黃國鐘 ( 2014年1月13日 12:51)
關鍵字:法定利率 約定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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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薩繆爾森與諾德豪斯合著之《微觀經濟學》引述無名氏之言:「你的蛋糕完全可以保留下來而又不影響食用:將其出借收取利息即可。」(保羅•薩繆爾森與威廉•諾德豪斯,《微觀經濟學第十六版》,華夏出版社,第204頁)

我們將資金的實際收益稱為實際利息率(real interest rate),與名義利息率(nominal interest rate)相對應。(保羅•薩繆爾森與威廉•諾德豪斯,《微觀經濟學第十六版》,華夏出版社,第206頁)

歐文•費雪在二十世紀初的解釋:「在沒有風險和通貨膨脹率的競爭經濟中,資本的市場受益率會等於市場利息率。市場利息率起到兩個作用:它將稀缺的資本品分配到具有最高收益的用途中去;他還引導人們犧牲消費以提高資本存量。(保羅•薩繆爾森與威廉•諾德豪斯,《微觀經濟學第十六版》,華夏出版社,第209頁及第210頁)

最高利率16%偏高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民法第205條修正草案,包括《信用卡》、《現金卡》最高約定利率從現行20%降到16%。金管會主委曾銘宗憂心,利率調降後,反而造成信用弱勢族群無法再向銀行借款,轉而向地下金融;對於「民間租賃、財務公司」造成衝擊,影響經濟。(yam新聞,102年11月28日,記者顏真真)16%還超過世界各國水準。

銀行並非慈善機構

《民法》第205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其實「信用弱勢族群」需要向「社會福利機關」申請救助,而非「向銀行借款」(再想辦法不還或晚還),銀行及所謂「民間租賃、財務公司」(還有「地下錢莊」)收取「高額利息」,更有「剝削」弱勢族群之效果;「高額利息」更助長不還(還不起)、「晚還」(利又加利),境況更慘!《民法》第204條第1項:「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但須預告債權人。」足見「銀行」以「賺取利息」為獲利來源,「早還」尚且「違約」!

名目利率與實質利率

銀行界主動提出「替代方案」,採取「平均實質利率」方式,訂定利率上限,以降低衝擊。立法院協商版本,雙卡利率上限一律不得逾12.5%,「替代方案」則是只要「加權平均」不逾12.5%即可。所謂「加權平均」,竟然指:
4個月 16%
8個月 18%
6個月 20%
加權平均(18個月) 18.22%

,其實實質利率=名目利率-通貨膨脹率,於茲無法深論。

(102年11月25日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http://geft.edn.udn.com/files/15-1000-2630,c119-1.php)

據了解,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與法務部已有初步共識,約定利率上限最低可望調降至12%左右。

民進黨立委吳宜臻表示,目前卡債問題的實際情況是,除利率之外,銀行常另收高額手續費、違約金等費用,全部加入換算利率常高達30%到40%。若不調降利率上限,永遠會有巧立名目多收費用的問題。

《民法》第206條:「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

司法法制委員會召委、國民黨立委呂學樟無法接受金管會說辭,強調:「明天一定送出委員會」。(102年11月28日經濟日報╱記者孫偉倫╱即時報導) (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6/8324691.shtml?ch=rss_stklatest)

金管會副主委黃天牧在答詢時指出:「其他國家都沒有立法規範利率的情形。與事實頗有出入,甚至有「欺騙國會」「藐視國會」之嫌!(102年11月28日蘋果日報/何哲欣/台北報導)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31128/299930)

外國立法例

日本:以金錢為標的消費借貸契約,《利息限制法》規定:本金不滿10萬日圓年利上限為20%,10萬日圓以下不滿100百萬日圓的年利上限為18%,而本金在100萬日圓以上年利上限15%。

德國:《德國民法》法定利率4%,《商法典》法定利率為6%。德國僅有法定利率之規定,並無約定利率上限之規定。又德國為配合《歐盟指令》,於2002年修正施行之第288條(無需對利息支付利息)規定:「在遲延期間,對金錢債務應支付年利率為百分之四的利息。如果債權人可以根據『其他法律上』的原因要求提高利率時,債務人應繼續支付。」將因債務不履行而給付遲延之利率,以歐盟央行公告利率為基準利率加5%,如係有償債權則以遲延利率加8%。

於德國學說及法院實務均認為約定利率超過上開利率一倍以上者,該約定將因「違背善良風俗」而無效。另該國信用卡「遲延利率」約在16-18%間,因較高的約定利率本身已具有制裁債務人履行之意味,並未另外加收違約金。

美國:美國就利率之管制,係由「各州」地方政府制定高利貸管制法,對利率之上限進行管制,各州利率限制約在5~16%間,多數州之係在10%以下。於「聯邦」國家銀行法(National Bank Act)施行後,發卡銀行得在聯邦的架構下推展放款、發卡業務。

美國最高法院認為銀行得與持卡人約定適用「銀行所在地」的法令規定,得收取該州所規定之約定最高利率;美國多數銀行皆將總公司設於「四總統石面像」所在之南達科他州South Dakota,2012年利率上限規定為15%。

「美利堅合眾國」(聯邦)信用卡債務,依持卡人的信用狀況,絕大多數之約定利率係在12~15%之間,遠較我國銀行信用卡約定之利率多數為18%至20%為低。(資料來源:周漢威,《消債專案:民法最高利率及相關規定修正芻議》,《法律扶助》41期,2013年10月,第11頁至第16頁)

《明律》規定:「凡私放錢債及典當財物,年月雖多,不過一本一利。以餘利計贓重者坐贓論罪。」《大清律例》略同。雖為「20%」之來源(20% x 利息5年時效),但此為農業社會「農產品價格依經濟學《蜘蛛網理論》,因季節而大漲大跌」時代之立法。
本國銀行放款加權平均利率 消費者物價指數對上年同月漲跌率(%)
年份 放款利率 年份 累計平均
86 8.25 86 0.90
87 8.48 87 1.69
88 8.03 88 0.17
89 7.61 89 1.25
90 6.99 90 0.00
91 5.53 91 -0.20
92 4.10 92 -0.28
93 3.66 93 1.61
94 3.65 94 2.30
95 3.47 95 0.60
96 3.35 96 1.80
97 3.46 97 3.52
98 2.07 98 -0.86
99 1.97 99 0.96
100 2.16 100 1.42
101 空白 101 1.93
102 空白 102 0.83
資料來源:「放款利率」中央銀行網站 資料來源:主計處網站
(曾志超、吳品儀製表)


銀行業(銀行、租賃、財務、當鋪、錢莊)取利,即使加上「使用資金之代價(利息)」,遠遠超過「消費者物價指數」(略同「通貨膨脹」,乃「貨幣之購買力」之指標),實際上仍然剝削在債務人!
費雪(Irving Fisher)方程式:Fisher equation,是數理經濟學和金融數學的一種理論,它概括了通貨膨脹情況下,名義利率和實質利率的關係。費雪在其著作《利息理論》中説明了這條方程式及內裏的函數彼此的關係。方程式的應用則是預測名義和實際利率。經濟學家常用π表示通貨膨脹率。γ代表實際利率、代表名義利率、π表示通貨膨脹率,因此費雪方程式即是:≈γ+π。方程式是線性近似關係,但一般都寫作均等式:=γ+π。如果進行「事後」分析,方程式可寫為:γ= -π。描述一筆貸款的實際購買力。(http://zh.wikipedia.org/wiki/%E8%B2%BB%E9%9B%AA%E6%96%B9%E7%A8%8B%E5%BC%8F)

凱因斯《就業、利息與貨幣的一般理論》,簡稱《一般理論》,說明一般人「保有現金」之動機,可以延伸至「借款」。(http://zh.wikipedia.org/wiki/%E5%B0%B1%E4%B8%9A%E3%80%81%E5%88%A9%E6%81%AF%E5%92%8C%E8%B4%A7%E5%B8%81%E9%80%9A%E8%AE%BA)

傅利曼(Milton Friedman,)與Anna Schwartz(史瓦茲)合著的《美國貨幣史》:貨幣供給一向是經濟活動起伏的唯一影響來源。

利率管理條例

《利率管理條例》(民國36年制定,74年廢止)
第2條:「放款利率之最高限度,由當地銀錢業同業公會斟酌金融市場情形,逐日擬定同業日拆及放款日拆,報請中央銀行核定牌告實施。」

第4條:「『銀錢業』放款利率超過『當日』中央銀行牌告日拆限度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份無請求權。」

第5條:「『銀錢業以外』之金錢債務,其約定利率不得超過訂約時當地中央銀行核定之放款日拆,超過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份無請求權。」

本條例雖於74年廢止,但符合「貨幣金融」之原理,如今頗有重新立法之價值。

立法委員提案理由

壹、本院委員陳根德、吳育昇、楊瓊瓔等18人,基於衡平及社會倫理,避免重利盤剝,保護經濟弱者,擬具「民法第二百零五條修正草案」:
說明:

一、對於利息是否禁止取得,因時代環境、經濟條件或對於利息之觀念不同,頗有差異:
(一)羅馬時代:對於利息的取得並不禁止,惟限制發生利息的條件及最高利率。在最高利率部分,古典法時代為百分之十二;優士丁尼法典時代一般人為百分之六,商人則為百分之八。
(二)中世紀的西歐各國,在教會法支配下,認為放債生利是卑劣的暴利行為,因此加以處罰禁止。德國則於一六五四年經最終帝國會議決議,利息最高額為百分之五。
(三)十八世紀後西歐各國自法國開始解禁,規定最高利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四)在近代,西歐各國由於資本主義發達,各國開始出現反動,僅禁止暴利放貸,不再設最高利率限制,而委由法官個案判斷。德國民法一方面規定法定利息為四分(第二四六條),一方面設有禁止暴利之規定(第一三八條第二項);法國民法雖有暴利取得禁止規定,對於利率卻不以法律固定之;英國則廢止實定法對約定利率之限制;瑞士債務法有法定利率限制,但不設固定最高利率,委由行政法規定之。
(五)美國各州均設有最高利率之約定,惟最高限制利率差異頗大,以百分之八者最多,其次為百分之六、百分之十或百分之十二。
(六)日本武家法時代即有利息限制之律令,昭和二十九年(1954年)大幅修正。

二、我國民法於民國十九年立法時之立法理由為:「謹按本法為防止資產階級之重利盤剝起見,特設最高利率之限制。(筆者注:如今12%已屬「重利盤剝」。)

貳、案由:本院委員陳超明、呂學樟、江惠貞、王廷升、陳根德等26人提請修正「民法」,明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點五者,超過部分無效;債務人已給付者,視為抵充本金,本金已清償者,得請求返還。
(101.10.26《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1150號)( http://lis.ly.gov.tw/lgcgi/lgmeetimage?cfc7cfcdcfc9c8cdc5cdc9c6d2cdc8cd)

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表

使用機關: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啟用日期:民國103年01月08日

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表
指數
民國69年 7月 200.4
民國78年 9月 149.8
民國85年 5月 119.9
民國95年 9月 110
民國97年 12月 105
民國102年 12月 100

意即民國69年7月物價,約為民國102年12月「一半」,78年9月為去年底「3分之2」。「85年5月」100元,可以買到「102年12月」120元的「東西」!33年才漲一倍(翻一番),依「幾何級數」計算之「通貨膨脹率」多少?2點多%而已!

「70法則」

72法則(維基百科):金融學上有所謂72法則、71法則、70法則和69.3法則,用作估計將投資倍增或減半所需的時間,反映出的是複利的結果。計算所需時間時,把與所應用的法則相應的數字,除以預料增長率即可。例如:假設最初投資金額為100元,複息年利率9%,利用「72法則」,將72除以9(增長率),得8,即需約8年時間,投資金額滾存至200元(兩倍於100元),而準確需時為8.0432年。要估計貨幣的購買力減半所需時間,可把與所應用的法則相應的數字,除以通脹率。若通脹率為3.5%,應用「70法則」,每單位之貨幣的購買力減半的時間約為70/3.5=20年。

E-M法則:E-M法則對使用69.3或70(但非72)時的計算作出修正,擴大計算的應用範圍。

比較:以下表格比較了以上提及各法則的計算結果:
年息 實際年期 72法則 70法則 69.3法則 E-M法則
1% 69.661 72.000 70.000 69.300 69.648
2% 35.003 36.000 35.000 34.650 35.000
5% 14.207 14.400 14.000 13.860 14.215
6% 11.896 12.000 11.667 11.550 11.907
12% 6.116 6.000 5.833 5.775 6.144
15% 4.959 4.800 4.667 4.620 4.995
18% 4.188 4.000 3.889 3.850 4.231

「633」每年經濟成長率6%(12年翻一番),得粗略合理假設「各行各業成長率」為6%,法定最高20%利率毋乃太過分!

寡占(聯合壟斷)之銀行業

雖然某些銀行試圖經由較低之信用卡利率在此產業競爭,但大多數的銀行仍將他們的利率維持在高於貸資金成本很多的水平。在其他條件不變下,這種利率僵固性則是造成信用卡可以產生大量利潤之主因。(Joseph F. Sinkey, Jr.,呂桔誠(曾任財政部長)、黃振聰、廖源星等譯,Commercial Bank Financial Management,《現代銀行管理》,2002年1月,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第512頁及第513頁。)

結論

時至今日,吾國「法定最高利率」已有「重利盤剝」中小企業及升斗小民之效果!

(本文刊載於2014年1月12日中央日報星期專論)
(本文謹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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