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我們從「展望新世紀,邁向公元2000年」這個震天價響的口號,經歷了二十一世紀初政府的「八一○○、台灣啟動」提振經濟方案,到十二月一日的立法委員選舉,確定了民進黨為立法院第一大黨的地位,實現了「世紀首航」的夢想,或許可以暫且揮別激情,不理會「文茜小妹大」所引發的口水戰.沉澱心靈,重拾起「歎鳳嗟身否,傷麟怨道窮」的往日人文情懷,來關心我們身處的社會,去護持我們周遭的同胞。
十二月十日,世界人權日,回首去年五二○,「人權立國」揭櫫時,新任的陳水扁總統在就職演說中,以國際人權法典國內法化、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以及推動人權外交三項人權政策的宣示,對人權的促進與保障做出具體承諾。一年半後的今天,行政院會已通過「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及「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並準備敦請立法院通過完成公約的國內批准程序,法務部亦提出「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初稿,以便與國際接軌,並將該二國際公約國法化;而總統府下則成立「人權諮詢小組」,藉此規劃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的相關事宜,法務部亦草擬「國家人權委員會調查權行使法」,賦予委員會對於偵查審判中或監察院調查中案件的調查權,作為相關配套措施.另外,外交部亦呼應「人權外交」理念,派任十二位無任所大使,企望以民間身份擴大參與國際組織與活動,並成立「非政府組織委員會」,協助國內外民間組織的交流與合作,以拓展參與國際事務的管道與機會。凡此種種,似乎都說明了新政府欲將人權精神落實於執政之中,人權口號具體於法令之內。
正當新政府沸沸揚揚撐起「人權」大纛的同時,另一方面,台灣人權促進會公佈對台灣有重大意義的二○○一年十大人權新聞,其中固然有最高法院刑事判例檢討會議廢止「有罪推定」判例的決議,使刑事訴訟程序回歸到「無罪推定」原則,讓「証明有罪」的責任確實回到檢察官的職責範圍;亦有「陸海空軍刑法」的修正案,將原本有四十三項唯一死刑的罪名縮減為兩項,使現役軍人回歸普通法院審判而成為司法人權史上的經典代表作;但相對於此類象徵人權曙光的所謂「美麗人生」,擄妓勒贖案暴露嚴重的警紀問題、華岡之狼上大學引發台大學生強烈的反彈、特別是在年底喧擾的選戰中,政府涉嫌以行政干預司法,違反行政中立的原則,並以查賄之名,行大量監聽之實,輕易摧毀了通訊自由及穩私權的保障,都使人權蒙上暗影,墜入所謂「悲慘世界」之中。於此以外,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亦提出了「二○○一年司法人權報告」,批評了欲以換領身份証「竊取」民眾指紋的內政部缺乏人權素養;曾提出「三年內廢除死刑」政策,卻因偽鈔氾濫而欲以死刑來遏止偽鈔犯罪問題的法務部人格錯亂;而最讓司法機關有不可承受之重的,則是攜子自焚事件,以激烈的死諫方式抗議車禍案件處理過程中所受的不公平對待,突顯了小市民面對顢頇官僚體系的無奈。最後應當深切反省的,則是由中國人權協會在年底所公布的「二○○一年台灣人權指標調查報告」,反映了當前各界人士對國內政治、經濟、環境、文教、司法、勞動、身心障礙、老人、兒童及婦女十大類人權的看法,這一份自一九九一年起逐年編製,今年合計有五二二六位評估人參與的滿意度評價中,對於前述的十項人權指標,僅有文教人權的總平均得分達三、○一分,剛好及格,其餘九項是全盤皆墨,一片慘綠,其中所彰顯的意義,並不在於科學精確度,而係要由相對得分偏低的項目中,找出不滿的因素,謀求改善的對策,據以作為今後政府施政的重點,努力的方向。
當「人權」成為台灣二十一世紀政治上的重要議題時,面對此急速轉型變動的社會,不禁讓人興起一絲疑問:是否國家對於人民追求自我實現,強調權利保障的期望,亦能提供相對的回應?問題的癥結或許不在憲法的架構及內容,憲法已有許多抽象綱領性的規範,關鍵點應該在於民眾對人權的體認,瞭解人權的基本概念,建立對人權的價值信念,並進而培養尊重人權的行為以及參與實踐人權的行動。要達成上述的目標,人權教育的實施是必要且有效的手段。欣見教育部在明年實施的「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正式將「人權教育」納入,而民主法治教育的評鑑亦在中小學大力的推展;政府的做多,民眾的覺醒,在在對於人權的提昇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其實「人權」是一具有發展性的概念,其定義雖眾說紛紜,但舉凡對於人格尊嚴的尊重、人類生命的保障、不同意念的包容、基本需求的滿足及對於自由、秩序、公平、穩定、安全等價值的維護,盡皆毫無疑問的屬於人權的範疇。人權的實踐並非一蹴可及的工作,在我國更還有很大的改善空間,以女主角疑似璩美鳳的偷拍光碟為例,姑且不論獨家報導雜社侵犯人權所可能觸犯的妨害祕密罪,妨害風化罪、妨害名譽罪以及侵害人格權的民事侵權行為,單單以其一上架即銷售一空,一時洛陽紙貴的情形來看,一般民眾偷窺慾的無自持,即顯示台灣長期以來缺乏人權教育所造成人權意識的扭曲,此有賴於政府基於國民最高監護人的立場,扮演領導者的角色,積極做出整體規劃,建構規範;另一方面,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所作,關於警察臨檢勤務的第五三五號解釋,則凸顯了所謂的「法治」,不再僅係「恃法而治」(Rule by Law) ,而須「以法而治」(Rule of Law),對此,政府則須就不合時宜,違反人民道德性之法規或行政措施,學會「鬆手」(Hands Off)。
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世界人權宣言」,至今已逾半個世紀,其序言開宗明義宣示,對於人類固有尊嚴及其平等和不變的權利的承認,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我國欲與國際人權接軌,成立「人權國度」,必須念茲在茲,避免打高空、口惠但不實的人權口號,而以人權教育為要,培養具有人權素養的現代化公民。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