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高雄縣政府前環保局長丁杉龍因多案違法失職,經監察院彈劾三次,並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其中一案經公懲會議決記過二次,丁局長僅「換個位置」調任農業局長,而環保局長職位竟由其妻謝季燕接任,令人嘖嘖稱奇。對於上述報導,如果屬實,則無異對現行監察彈劾功能的一大反諷,對懲戒效果的直接挑戰,尤其在人事安排上可謂乖離常理,有關之主管機關實應依法查究,以匡正官箴。
按彈劾制度旨在彈擊官邪,制止官吏違法失職,以整飭官箴,公務人員受到監察院彈劾,係以該員有違法失職事實為前提,且彈劾案之提出亦至為慎重,除應有二位以上監察委員之提議,並須提案委員以外之委員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認其違法失職事證明確始能成立,對受彈劾之公務人員及其服務機關均屬影響機關聲譽之重大事件,除應依懲戒結果處理外,對其任職狀況理應衡酌案情作適當調整,今聞高雄縣政府對連續受到三次彈劾之一級主管,竟以「換個位置」改調另一主管職位以掩耳目,實屬對監察彈劾功能的漠視與諷刺。
又據報載,其中一項彈劾案業經公懲會議決「記過二次」,依照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五條規定:「記過,自記過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上述不得…調任主管職務,前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七十八年八月十四日(78)台合議字第一三一○號函釋:「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五條所稱『自記過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包括平調其他主管職務在內」。丁局長平調農業局長如係在記過之日以後一年內,則顯已違反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係對懲戒效果的直接挑戰,主管機關實應加以重視查明處理。
尤其令人不解的是丁局長所遺環保局長職位,竟由其妻謝季燕接任,謝局長對環保工作的專業素養及領導統御能力如何?筆者無從瞭解,不予置評,但以丁局長係在環保局長任內因違法失職三次遭到彈劾,對該縣環保工作必有諸多違法失職事件,理應延攬與其無任何關連之環保專業人士接任,始能秉持公正態度對環保業務作全面整頓,以重振政府形象,今竟由其妻接任,難免引起外界質疑,是否有繼續設法掩蓋其弊端、甚或遙控局務之嫌,此種乖離常理之人事安排,實為公務機關前所罕見。
政之得失,事之理亂,在於人才與制度,而遵重法度,慎選人才,乃為柄政者之重要素養,昔固有「內舉不避親,外任不避仇」之美談,但仍應衡度事理,求其適法與至當,不宜用人唯私,隨意任遷,而有違用人常規,縣市一級主管之遴任,縣市首長雖有自主權限,但有權者必亦更為審慎,以期有助於縣政之推展與效率之提升。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