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從2011年底成大試辦「大學自主治理方案」始,至2012年6月舉行最後一場校內說明會止,一年來成大校方及學生、教師、家長等針對此方案提出不同的質疑,教育部引專家學者背書並親自辦理多場說明會期望能消弭歧見,但面對大眾的質疑,不得讓人省思:這樣立意良善「大學自主治理方案」究竟有哪些利弊得失?又如何改善與執行呢?
貳、問題與批評
目前不論是教師會或是反大學法人化陣線聯盟、甚或高教工會等團體最為之批評的,總括為下列幾點:
一、於法無據師出無名
公立大學以「法人化」為大學改革最終目標,執行前先以「自主化」的模式試水溫,卻在無法源基礎的情況下僅以一則行政命令便要求學校自行修改組織章程,成立「自主治理委員會」開始試辦,因為於法無據乃至於有強渡關山之嫌;因為尚未立法,於是有木已成舟再促使立法單位必須接受的程序混淆。如此不僅不符程序正義原則,更令人質疑合法性與適當性。
二、企業財團領導學術
大學自主治理令人擔心的另有「向財團靠攏」的疑慮。大學自主化後,為增加自籌財源比例,或許讓原本學術導向的大學成為營利事業的專屬研發單位,甚或為迎合企業營利而改變研究方向,不免讓人擔憂大學的未來可能由企業掌控,甚至不得不向企業靠攏的問題。倘如此,大學殿堂這個超然的知識公器成為私人書庫,豈不令人擔憂?若因此而讓一些目前不具實質利益卻具前瞻性、創造性的計畫與研究被犧牲,豈不令人愕然?再者以更長遠角度衡量,假使間接影響學校和國家整體競爭力,豈不茲事體大動搖國本?
三、校園民主功能不彰
在教育部說帖中,明白指出:「自主自理委員會成立後,校長的權力與責任變大,因為大學自主性變高」亦即學校決策權集中在委員,校長的權責雖不會被削弱,但被稀釋的卻是全體師生的決定權。從自主治理委員會組織成員來看:校內5名、校外10-14,顯然是外部治理大於內部自主,既如此和原先設立期望大學自主的的初衷:「賦予大學自主組織權、財務會計、人事權」不符。
校內無法主導,卻委由校外人士議決學雜費、招生名額、系所存廢、校長遴聘等重大政策,弔詭的是打著自主治理的旗號,卻權力無法共享、校園無法自主,無怪乎令人質疑,尤有甚者若因此被貼上戕害校園民主的標籤,更讓原先自主治理、共創大學繁榮的美意大打折扣。。
四、委員會權力無限上綱
大學自主治理委員會的八大權限為:校長遴選、續任及解聘全權、學雜費調漲審議權、校務評鑑參與權校務發展計畫議決權、校務預算議決權、彈性薪資議決權等,如此不啻是架空校務會議,更無視校園民主與師生決策權力。
原先大學法賦予教師、校務會議的權力因委員會的設置而被弱化,加諸學校對「自主管理委員會」的制衡性不足,依規定:「必須由5分之1代表提案,4分之3出席、出席代表4分之3出席代表否決之」,如此過高的門檻勢必造成相關提案的困難度,乃至予人自主委員會議權力大無限的觀感。
參、改善與展望
教育部欲意以減少管制的方式,期使大學朝自主化發展,原是立意良善方向正確,但大學擔心自主化後不僅導致教師員工的就業保障受到威脅、或是大學企業化、私有化,甚至校園民主與研究成果不被重視等。是故政府若能保證在自主化落實的過程中,不僅不會影響相關資源挹注,甚至對教職員工的勞動條件或是維護學術自由和尊嚴等,加以兼顧並關注,如此相信新政策推動起來的阻力會削弱些,方法建議採下列幾點:
一、政策立法、重視民主
目前被人詬病的是,單以一則行政命令即同意讓大學自主管理,違背了法律上的保留原則。所謂保留原則即是規範行政機關所制定之命令除了與法律不得相抵觸外,更須有法律之依據;另一方面,法律保留亦可謂為某些重要之事項應由法律加以規範,不得逕行以命令為之。
因此,政策立法當是刻不容緩,唯有透過法定程序讓大學自主治理相關規定有法源依據,讓大學在自主化過程中不致無所適從,讓主事者在於法有據依法所典的前提中執行此方案,如此始能依法行政,並落實大學自主之遠大目標。
此外,民主的可貴在於透過選舉和代表制度來管理其他許多不同的共同體和組織,因此若能採開放性的心態,不設限外來人士在大學自主治理委員會的比例,如此,不僅能賦予大學更多的自主空間,更重要的是學校本身能在不同文化下發展自己的特色,選出自己認為可領導的決策委員,真正達到自主治理的願景。
二、過程公開、制衡監督
教育部同意金門大學與成功大學試辦「大學自主方案」,但事前卻無向學校教職員工說明,甚至到校務會議只是一味進行宣導,讓員工無參與空間,故教師會、工會以過程不夠公開的理由向教育部提出質疑。其實制度在執行前應該讓過程公開,並以開放的方式與心態讓學校教職員工理解並適時參與,除了可以弭平未來執行新政策時的疑慮,更可增加對實際基層人員的參與感與熟稔度,他們的背書相信當比專家還具說服力。
此外,大學自主治理主要的精神在於自主與責任,立意良善的初衷若能在法源基礎下,明確規範「大學自主治理委員會」的權力與制衡內涵,檢討現行所謂的校務會議必須由5分之1代表提案,4分之3出席、出席代表4分之3出席代表否決的高門檻,讓教職員工在有感的制度運作下,有參與、有監督,如此始能擁有共榮共享的自主空間。
如此權力大可以議決預算、薪資、控制系所增減等八大權限的機構倘能受到監督並讓大學校內人士著實擁有制衡的鑰匙,並開放學校教職員工針對此進行討論與協商,過程一律公開透明廣納建言,如此不僅能消弭現今對過程不公開的質疑聲浪,更可針對細部問題加以討論,使自主治理委員會的決策能受督導,使學校朝向更進步、更專業、更學術、更符合競爭力的方向邁進,也可讓教師放心的在學術專業領域中心無旁騖,專心研究。
三、方向正確、察納雅言
反對派人士憂心的是在自籌財源狀況下或許自主委員會成員會向市場靠攏,甚至淪為財團專屬研究工廠。但若能在校務會議中,尊重校內人士的意見,並統一對學校整體發展達成共識,且堅持學校發展不變的方向後,再針對校內科系存廢基準做出討論和建議,於是一些雖看似無市場性的人文科系,若能夠以學校的文化歷史與背景,賦予科系新的使命和地位,那麼自有其存在的意義。斷不能依市場創收能力或是重量不重質研究報告,甚至是書面多如獺祭的文書堆疊來評論任一科系的存廢,只要能堅持學校正確的發展方向,始能走出大學特色與無可取代的價值,也才能消除「重理工、輕人文」的疑慮。
此外自主委員會應不定時透過行政會議、科系會議甚至學生會議,廣納建言實地瞭解基層人力面對的問題和需求,重視金字塔最底層也是最為廣闊的聲音,當是民主最值得珍視的價值。如此才能夠實際上得到教職員工的信任和支持,並發揮漣漪效應推廣到其他大學時,才不致遇到更大阻礙。
肆、結語
大學自主治理方案為「中華民國教育報告書」中「促進高等教育轉型與發展」議題中的策略之一,其目的在於引導各大學建立自主管理機制,以取代原先政府單向的監督管理。並且參考先進國家大學的作法,將法人化、私有化的相關疑慮解除,於是設置「自主化」。只是在這個自主化方案全面執行前,若能再針對細部問題加以討論和調整,加強縱橫的溝通,確實消除試辦學校內人士的疑慮,如此,始能在互信互助的基礎上,讓大學、讓台灣教育共榮發展,茁壯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