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來國內外經濟情勢不佳,政府歲入嚴重短缺,但歲出卻無法縮減,以致收支差短擴大,並使債務餘額累積迅速。因債務激增,政府為抑制收支差短規模,或在歲出科目上動手腳,或隱藏真實歲出,或有不法支出,或任意挪用等,破壞預算制度。預算制度之殤,猶如財政與民主的基礎受到傷害,將深刻危及國家的財政狀況,主政者不可輕忽。
破壞預算制度的行為,係指違反預算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綜觀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以及附屬單位預算審議,發現幾項傷害預算制度之事實如下:(一)掩飾經常收支科目,美化經常收支帳面;(二)支出缺乏法源根據;(三)總預算案歲出刪減爭議;(四)基金非法挪用等。
若要提升我國經濟競爭力,財政問題必須要儘速解決。首要之務即是,政府必須停止種種破壞預算制度之行為,使我國財政能在穩固的基準下,健康改革。
一、前言
近年來國內外經濟情勢不佳,政府歲入嚴重短缺,但歲出卻無法縮減,以致收支差短擴大,並使債務餘額累積迅速。九十一年度的累積債務餘額2兆9336億元,是民國七十八年1882億元的15.6倍。若加計非營業基金的債務,國家債務幾乎高達3兆5千億元,是歲出規模的2.2倍,且占GNP 35%。因債務激增,政府為抑制收支差短規模,或在歲出科目上動手腳,或隱藏真實歲出,或有不法支出,或任意挪用等,破壞預算制度。預算制度之殤,猶如財政與民主的基礎受到傷害,將深刻危及國家的財政狀況,主政者不可輕忽。
預算是一個國家所有施政的具體呈現。施政計畫所需的資金,經過政府衡量既有資源及施政目標後,籌編年度預算案。預算案編列完成後,送交立法院審議。而立院審議通過之後的預算成為法定預算,具有法律地位,行政機關必須遵照執行,這也落實了「立法監督行政」之民主政治根本機制。因此,預算不僅僅只有數字的呈現,更有其民主政治的基本意涵。若預算制度健全,執行成效良好,將使國家財政狀況穩定,大有助於提升政府處理總體經濟問題的能力。
二、破壞預算制度之實
預算法為政府預算制度之母法,中央政府預算的籌畫、編造、審議、成立及執行皆在預算法規範下,地方政府亦經明文規定,應比照辦理。而破壞預算制度的行為,係指違反預算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綜觀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以及附屬單位預算審議,發現幾項傷害預算制度之事實如下:
(一) 掩飾經常收支科目,美化經常收支帳面
經常收支之賸餘可支應資本支出不足之財源,若其減少,等同資本門之公共建設投資財源減少,勢必影響我國經濟發展。因此
預算法第十條之規定:「歲入,除減少資產及收回投資為資本收入應屬資本門外,均為經常收入,應列經常門。歲出,除增置或擴充、改良資產及增加投資為資本支出,應屬資本門外,均為經常支出,應列經常門。」但九十一年度因景氣不佳,經常收入短缺,為使經常收支不違反預算法23條之規定,政府乃藉經常門與資本門科目之間移花接木的方式,掩藏真實的經常收支狀況。
例如將資本收入列入經常收入,如國營事業釋股收入86億元,為資本利得,不得支應經常支出,但本年度卻將其列為經常收入。例如將經常支出列為資本支出,如撥補國安基金416億元虧損屬當期損失,應列經常支出,但政府卻列為資本支出。由此可知,雖然九十一年度預算案中經常收支賸餘為159億元,但實際上應為經常收支短絀。政府在有短缺之虞時,只要乾坤挪移,置換經常資本科目即可美化經常帳,這將使經常收支的賸餘失卻其重要的意義,並使預算法第23條形同虛設。
(二) 支出缺乏法源根據
去(九十)年八月政府籌編九十一年度預算之時,經常收支短缺一千多億元,正當主計處四處籌錢以補缺口時,政府在沒有法源根據下,卻毅然決定編列160億元之老人津貼支出,受到多方爭議。
老人津貼為陳總統當初競選時主要的政見,若不實現,勢必貽選民之口實。但在景氣低迷,政府收入短缺之際,編列此項福利支出必對其他政事造成排擠之影響。也正因如此,政府在施行這項政見支票時,必須謹慎依法行事。
老人津貼的發放是政府給予人民的利益,因涉及公平性以及預算負擔,應遵守「依法行政」的原則。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規定,「關於人民權利義務者」,先以法律訂之。立法後,此部分津貼即為法定經費,依據預算法第五條規定「法定經費,依設定之條件,於法律存序期間按年支用。」,政府即可編列法定預算,如此才合乎民主憲政的程序。
我國對弱勢團體之給付行政均有其法律根據,如中低收入老人津貼係依據老人福利法第十七條授權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中低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低收入戶救助金則是依據社會救助法所提撥,而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是根據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
此次老人津貼發放,並未及修法。其實,儘管先編列預算,政府亦須在立院預算審議結束前(有四個月的時間)儘速立法,使這筆預算能在預算案審議後即刻發放,以顯其重視老人福利之決心。
然而,政府在立法院完成預算案三讀之前並未提出老人津貼的施行條例,立法院為顧及人民福利,因此先通過此項預算案,但要求政府須儘速立法才能動支。行政院原堅持以行政命令發放,但因受反彈,日前才提出「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做為老人津貼發放之法源,現正於立法院審議。
綜觀此次老人津貼預算發放爭議過程,著實令人擔心。就行政院的立場,行政命令執行之成本當然比立法的成本小,但若不經嚴謹的法律程序,往後傷害預算體制的程度就會更大。政府如果不依據法理增加預算支出科目,我國政府預算的支出規模勢必易放難收,財政赤字將更趨嚴重。
(三) 總預算案歲出刪減爭議
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於今年元月中旬審查通過,其主決議為,歲出及歲入兩部分,分別刪減805億元。其中歲出方面刪減之120億元為指定刪減項目,其餘685億元由行政院減列同額歲出,科目自行調整,但不得以融資性財源彌補。因此依立法院審議結果,行政院必須自行刪減歲出項目,縮減支出規模685億元。然在總統府公布總預算的期限內,行政院並未依決議刪減歲出,遂引發行政與立法權力制衡的憲政爭議。
我國預算的編製與執行是以預算平衡為準則,此由預算法第四十五條「總預算案歲入歲出未平衡時,應會同中央財政主管機關提出解決辦法」可知。因此對於九十一年度立法院所通過預算案,其中685億元的新增差短政府必須設法彌平。針對立法院不許行政院以融資性財源彌補這項短差,僅能就歲出數額作刪減之決議,行政院表示其決議違法且執行困難。
行政院認為立法院之決議,未決定685億元歲出刪減的細目,違反預算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歲出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支出為主,審議時應就機關別、政事別及基金別決定之」。然而立法院是我國最高民意機關,其審查預算乃是憲法賦予的權力,行政機關必須切實執行立法院所通過的法定預算。甚且,預算法第四十九條在法律上的性質屬於訓示規定而非強制規定,即使立法院之主決議不盡符合此條法律,但行政院僅能就此譴責,不能因此拒絕執行法定預算。
以往每年預算之刪減所在多有,也有指定科目的,也有要行政院自行刪減的,如去(九十)年預算自行刪減額度也達到450億元。由行政院自行刪減數額的行為固然不盡符合法理,日後應檢討改進,但因行政院握有的資源豐富,由其自行刪減歲出將可使資源作較有效的調整,操之在我畢竟可降低傷害。
就憲政體制而言,若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法案或預算案,行政院認為其窒礙難行,其必須再法定期間內提出覆議案,否則必須遵照執行,這也是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的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但行政院不僅未在法定期間內向立法院提出預算覆議案,也拒不刪減歲出以平衡預算,更喊出若要刪減歲出只能以刪減公務員薪資因應。這種作法,不但損及民主政治的精神,傷害我國預算制度,更挑起了行政與立法之間的緊張對立。
此波總預算之爭議,在朝野不斷的協商下,終於在三月底以業務費刪減15億元、第二預備金刪減13億元以及債務利息刪減657億元之決議順利落幕。但此時年度已過了幾乎四分之一,也就是說今年我國各行政機關的政事運作,有四分之一的時間處於無預算執行法定根據蠻荒狀態。預算案是是國家大計,各政事運作之依據。其影響力連續不斷,範圍全面,實不得輕忽,朝野皆須審慎待之。
(四) 基金非法挪用
特種基金(營業基金及非營業基金)的規模龐大。九十一年度營業基金的支出2兆6483億元,非營業基金支出8524億元,總計特種基金的支出規模高達3兆5千億元,是總預算(公務預算)歲出規模的二倍以上。規模大,弊端亦叢生,此會期立院審議特種基金預算時發現,諸如潛藏負債規模龐大、基金運用乾坤大挪移、轉投資等問題。這些問題深刻影響財政紀律以及財政穩定,而其中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簡稱核能後端基金)代墊中船九十億元的問題,更突顯出預算制度遭受破壞的事實。
核能後端基金屬於非營業基金,根據預算法第四條之規定,非營業基金有其專款專用的性質。核能後端基金的收入來源,為核能發電廠從每發一度電的收入中,提撥某比例金額至該基金。而其主要的用途,則是將來核能除役之後,用來處理核廢料所需資金。因此其屬於目前定期累積資金,未來才會實現支用的基金。也因為核能後端資金的主要支出是在未來,其就變成其他基金覬覦的對象。
今年一月份,經立法委員查出行政院核准經濟部,以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之90億元,貸墊予中船,作為其員工「年資結算金」,且在三月十四日才修正核能基金運用辦法。經濟部在核能後端基金收支及保管運用辦法中,原「本基金尚未動用餘額,得貸予具有核能發電之電力公司支應核燃料營運或電源開發之用」條文後,加上「或貸予經行政院核定再生、結束或民營化方案之本部所屬事業支應執行方案期間資金調度之用,以增加本基金之孳息收入」。此事一經揭發,引起社會輿論嚴重抨擊,而後又陸續發現去(九十)年八月,核能後端基金已先行代墊16億元予中興紙業與台機公司,作為其員工之年資結算金。
經濟部先支用款項,而後修改辦法,以求就地適法,但事實上卻已違反預算法。政府雖然認為將目前尚不需支用的核能後端基金之資金,代墊給國營企業,將來可以收回本金及利息,是屬於財務上的靈活運用,但也對於此舉違法的事實心知肚明,行政院長日前亦自承不當。
每一項預算科目編列的金額,都有其施政指定的用途。挪用預算,等於打亂施政項目的界定,不僅使行政作業混亂,更使立法院無法監督。去(九十)年八月書預算出爐送交立法院,特種基金預算是今年三月開始審議,但一月時經濟部已將核能後端基金的九十億元代墊給中船,此挪用部分的變動並沒有表現在預算書上。若無內線消息流露,立委們審議的核能後端基金是根據不真實的預算書,這樣的預算審議根本無法達到監視的效果。如果政府允許此種「靈活調度」的挪用行為,未來效尤者必眾,3兆5千億元的特種基金將混成一團,無法管理。預算制度之破壞,莫此為甚。
三、結語
去年底英國經濟學人週刊與標準普爾國家信評公司,均對我國政府財政及政府效能之問題提出警告。瑞士洛桑管理學院(IMD)於四月底公布的2002年全球競爭力報告指出,台灣競爭力的排名去年的第十八名下滑至第二十四名,主要的原因之一,為我國債務餘額激增。可見若要提升我國經濟競爭力,財政問題必須要儘速解決。首要之務即是,政府必須停止種種破壞預算制度之行為,使我國財政能在穩固的基準下,健康改革。
預算法第23條明訂「政府經常收支應保持平衡,非因預算年度有異常情形,資本收入、公債與賒借收入及前年度歲計賸餘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但經常收支如有賸餘,得移充資本支出之財源」。此一條文宣示了經常收支的平衡為政府財政的基本堅持,而經常收支剩餘情況更是觀察政府財政狀況的一項重要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