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綜觀目前大多數實施社會保險年金制度(簡稱年金保險制度)的國家,通常基於減輕勞雇雙方財務負擔,以及短期政治利益的政策考量,大都採用隨收隨付制(pay as you go)的財務處理方式,將長期保險作短期式的財源籌措,並無提存責任準備,或者僅有一、兩年基金提存比(Funding ratio)的準備金,完全未依精算正常成本(normal cost)來計收保險費,而做出宿命論的選擇(fateful choice)。如此的財務運作方式較具吸引力,易為民眾所接受,制度較易推行。因此,凡參加年金保險制度的被保險人在到達一定年齡退休時,其所領受的老年年金額均超過所繳保險費及其孳息收益的合計額,呈現超值利得現象,產生所謂自助餐效果(Buffet effect),而否定了「天下沒有白吃午餐」的說法,透過再分配的功能,以及世代間移轉作用,進行財務資源的再分配與財務責任的轉嫁,以債養債方式將債留子孫,加重後代的財務負擔,造成今日各國年金保險財務負擔問題益形嚴重的無解困境。
基本上,所謂隨收隨付式社會保險(pay as you go social insurance)係將長期保險採短期式的財務處理方式來籌措其保險財源,由全體被保險人當期所繳納保險費總額來支應當期退休被保險人所需老年年金給付金額,並無提存餘額準備的財務計劃,有點類似俗稱老鼠會老祖宗—「龐式計劃(Ponzi Scheme)」或稱「龐式投資計劃」的籌措資金手法。因此,有人將類似此種的制度均統稱為「龐式投資騙局」或「龐式(茲)騙局」;亦有人將它稱為「金字塔制度(Pyramid Scheme)」、多層次傳銷制度(Multi-level marketing)、「挖東補西(Robbing Peter to pay Paul)」式的買空賣空等制度型態。其實各種制度間彼此仍有其性質上的差異,有產品銷售者與純投資現金者亦有不同的結果。在美國時常就有人將社會安全制度(即指老年殘廢遺屬保險)稱為是一種龐式計劃(見The Cato Institute(1999), Why is Social Security often called a Ponzi Scheme, p.1),或者視為一種國家式的龐式計劃(The National Ponzi Scheme)(見Walter Williams(2009), The National Ponzi Scheme, Capitalism Magazine, p.1-4)。因為美國的社會保險制度亦如同龐式計劃的運作模式,將較晚加入的被保險人(投資者)所繳保險費(資金),剛好拿來支付給較早繳費者的退休年金給付,並沒有任何實際投資運用(any real investment)。事實上,年金保險制度與龐式計劃在屬性上並不相同,而兩者間的財務處理與運作方式亦有所差異,至於兩者間的差異性容後另述。惟兩種制度在最後的財務負擔問題上卻面臨相同的嚴重後果,仍值得各國政府必須面對重視,並設法謀求解決。
二、隨收隨付式年金保險的意涵與衝擊
(一)就年金保險財務制度類型上言,所謂隨收隨付方式係指當年度的保險費收入,用之於當年度的年金給付支出,而予以調度財務費用的方法而言。故採用此種財務處理方式對於未來年金給付所需費用,均無提存責任準備,但仍須保有一定的意外準備金(contingencies reserve),以緩和實際費率的變動(見柯木興(2007),社會保險修訂版,頁391)。因此,制度實施初期,其財務負擔較輕,嗣後隨時間消長而逐漸加重負擔。誠如前述,顯然隨收隨付年金制的最大風險係因大都以當期保費收入來支應當期年金給付支出,並無適足的財務償付能力,均透過世代間移轉功能,進行財源的再分配,且個人較少直接承擔其應盡的財務責任,而轉嫁由現有被保險人、企業雇主及政府等來承擔。此種財務制度設計因未能對未來年金給付提存應付未付的責任準備,不僅將使後代被保險人負擔愈趨沈重,或者接受降低給付標準,亦對不同世代間產生不公平現象。尤其在人口負成長的情形下,更顯現其嚴重性。同時復加人口結構的急遽改變,人口老化及少子化現象多重衝擊,勢必造成未來新加入人數佔退休人數比例減少,而年金受給者佔繳費者比例增加現象,更會加重財務負擔問題的嚴重性,而保險費率卻無法適時配合精算成本逐期調高,導致年金保險財務負擔嚴重問題的無解困境,已成為目前多數國家所面臨的普遍現象。最後,終究會使整個社會保險年金財務體系面臨瓦解。無可諱言的,雖然社會保險係屬公共政策之一環,其本身具有開放性及永久性的功能特性,且政府亦負有最後的道義責任,尚不致於因後代(未來)被保險人加入者負擔過重或無力負擔,導致制度營運失靈,而宣告破產的地步。但政府仍必須適時提出改革方案,謀求解決,才能維持正常運作,以免影響被保險人的權益與退休保障。
(二)誠前所述,隨收隨付式年金保險制度在財源籌措的屬性上有如類似現代的多層次傳銷制度,即俗稱所謂的老鼠會。二者制度均由年輕人(或下游)負擔老年人(或上游)的費用,由後代來承擔這一代人的債務。此種傳銷制度,也猶如美國經濟學家、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Paul Samuelson教授(1967)在Newsweek雜誌發表的論文所稱「龐式遊戲(Ponzi Game)」的行銷策略,是多數國家用以籌措資金的一種管道(作法)。這種遊戲的規則主要的策略,在於說服所有投資者相信都有希望從這套分配制度中獲得最大的利益,但遊戲的風險在於一旦下游的會員基於理性的判斷不再進入此一系統而參加人數減少或無力承擔時,則必然會影響上游的獲利能力,甚至造成所有人血本無歸(見柯木興、林建成撰(2002),「從社會安全的功能交替談可攜式年金的崛起」,收錄於柯木興、林建成(2006),漫談社會保險與個人帳戶制,頁71-72)。惟各種制度中有銷售產品者與純投資金錢遊戲者,則有不同的後果,例如國內有銷售產品的安麗直銷公司,在目前的經營情形稱上是成功的例子,而民國72年鴻源機構所推出「投資15萬元,月息6千元的48%(4分利)高獲利率,兩年翻本」的誘惑吸金方式,即是龐式投資騙局的翻版實例。
三、龐式計劃的泡沫化
(一)基本上,所謂龐式(茲)計劃或稱龐式投資計劃(Ponzi Scheme)的意涵係指以超高獲利率來吸引投資人加入該投資計劃,拿後者投資人的錢來支給前者投資人的利息收益,藉此持續操作的一種吸金行銷策略系統。蓋這類投資計劃的行銷方式原屬一種老古的投資騙局,其形態有點類似多層次傳銷制度、金字塔制度或者一種挖東補西式的買空賣空等制度。然這種吸金詐財手法為時年代已久,並非查爾斯‧龐茲(Charles Ponzi)所發明,但經他將制度系統稍加改變後予以發揚光大。由於他是第一個聞名全美國的騙子,因此才稱呼龐茲為「龐式(茲)計劃」投資騙局的老祖宗。
考意大利裔的龐茲(Ponzi)於1903年移民美國,1919年聖誕節後在波士頓(Boston)虛設行號成立一家空殼公司—證券交易投資公司(The Securities Exchange Company),專做國際郵政聯合會發行的國際郵政回郵票券(International Postal Reply Coupons, IRC)買賣,對外宣稱因第一次世界大戰後通貨膨脹導致歐洲貨幣兌換美元貶值,他能以低價購進郵政票券(Postal Coupons),然後在美國換取美國郵票套利,賺取匯率差價。但龐茲在公司開業不久,即改變經營型態發行債券(bonds),以「如何快速獲取財富(how to “get rich quick”)」為號召,推出「投資45天獲利50%,90天獲利100%」的優厚條件,利用人性的貪念心理來吸引更多的人加入投資行列,並誘騙投資人把獲利的錢再投入。因此,在短短7個月間(200天)就吸引了4萬人投資者加入,吸金達1千5百萬美元,當時(1920年)是一個天文數字,相當於目前的1億6千2百萬美元(見Wikipedia(2009), Pronzi Scheme, the free encyclopedia, p.3-5)。
(二)其次,龐茲從一個沒沒無名的窮光蛋突然變成為紅其一時的百萬富翁,我們不難從其涉身經歷過程中加以觀察,可發現:他一生從事的工作行業,所作所為,總脫不了詐騙不法等行為,導致最後身敗名裂,入獄坐牢,窮潦一生,值得世人警惕。
『龐茲從剛抵達美國時,身上只剩2.5美元,他做過洗碗工、侍者,因A錢被解僱。其後跑到加拿大,又因開假支票於1910年入獄坐牢,卻寫信騙他母親說找到典獄長「特別助理」的工作。一直到1919年在美國波士頓(Boston)地方成立投資公司,向家俱商借款200美元裝修新辦公室等等事件為止,其經歷過程的作為,總離不開詐騙、不法等行為。這場吸金詐騙持續了一年,直到一名拿不到借款的家俱商向法院控告龐茲之後,開始有人懷疑龐茲如何在短期間內能從窮光蛋變成百萬富翁。於是有人開始撤資,並經「波士頓郵報(Boston Post)」記者的深入調查,發現龐茲吸金後,根本未作真正的投資(real investment),估計需做循環郵政票券有1億6千萬張,但實際循環運用者僅2萬7千張而已,其泡沫終於破滅而宣告破產。』(見U.S.SSA(2004), Is Social Security a Ponzi Scheme?)。
另從龐茲屢次犯案的事實亦可佐證其種種不法的詐騙行為。例如:龐茲於1920年8月12日因犯案被逮捕,當時他的債務估計約有7百萬美元,聯邦法院以詐騙罪判刑,入獄坐牢兩年。1924年出獄後又在佛羅里達州(Florida)開設房地產投資公司,打出獲利200%的高報酬率來吸金,結果不問可知,他又重返監獄。嗣又因其他案件入獄,而於1934年被赦免釋放。而當他離開監獄走出大門口時,被許多發怒的債主群眾包圍。在他離開前曾告訴記者們:「我終於明白,我是自找麻煩的(I went looking for trouble, and I found it)」。事實上,龐茲一生中,除在1920年一年的短暫時間能呼風喚雨,享受短暫的奢華生活,在麻薩諸塞州的雷新頓(Lexington, Massachusetts)地方購置裝有冷氣及溫水游泳池的豪宅,並從意大利接他母親讓她乘郵輪頭等艙赴美一遊外,最後被驅逐出境,重返意大利故鄉,窮困一生至死,享年66歲(見Wikipedia(2009), Pronzi Scheme, the free encyclopedia)。
四、年金保險制度與龐式計劃的差異性
(一)由於隨收隨付式年金保險係屬一種政策性的強制社會保險制度,在籌措財源上採短期的財務處理來維持當期年度間的保險財務收支平衡為原則,並無餘額的責任準備金,僅藉逐期調整保險費率的策略來持續運作,導致保險財務負擔問題益形嚴重,甚至陷入無解的困境。因此,各國政府莫不積極提出各種年金保險改革方案,圖謀解決。歸納其改革理由主要有三項:即一為短期的財務壓力(short-term fiscal pressure)必須立即進行改革,包括較多的年金受給者及較少的繳費者所造成的預算不足與人口老化等問題,均須亟待解決;二為社會經濟體制的改革(socioeconomic change)必須重新思考傳統式年金保險制度規劃的基本理念,以符實際;及三為全球化的挑戰及契機(the challenge and opportunities of globalization)將面臨更多的風險衝擊而勢必要求各國須更加重視年金保險制度的經濟效果,以資因應(見柯木興(206),談年金保險改革的替代策略—一種無財務準備式的個人帳戶制(NDC),保險學報第三期,中華民國保險學會,頁27)。惟許多國家的政府常基於選舉(the next election)的政治考量,迫使政府暫緩或取消原提出的必要改革計劃(urgently-needed reforms),寧願試圖延緩改革的步調,而不願儘早面對改革的需要(the need for reform),導致阻礙了改革的策略(見OECD Observer(2005), “Solving the Pensions Puzzle”, from Policy Brief by OECD, March 2005, p. 1)。
(二)惟年金保險改革是一項相當困難的工作,也是一種極不簡單、不容易,或者不能立即見效的重要問題難題,必須耐心毅力去面對接受它,方克有濟。誠如英國已故首相邱吉爾的名言:「悲觀者在機會裡看到難題,樂觀者在難題裡看到機會」。顯然,問題所在就是機會所在,有問題的存在,就必須面對它、接受它、處理它,而不是規避它,否則問題永遠無法獲得解決的機會;而能把握機會,才能解決問題。
蓋因政策性的年金保險制度具有開放性與永久性的功能特性,參加保險人數將會不斷的加入,繼續強制繳費來支應未來退休年金給付費用所需。至於採隨收隨付制的財源籌措方式,雖會導致保險財務結構的不健全現象,但仍不致於如同龐式計劃等其他制度,因財務運作失靈導致泡沫破滅而宣告破產。誠如美國社會安全制度的批評者(Detractors)就常有提出社會安全制度與龐式計劃的類似性論調(parallels)。惟美國社會安全署(Social Security Administration)在說明社會安全制度與龐式計劃二者間的差異性時,曾反駁指出:「採用隨收隨付式年金保險制度的財務策略,仍會使制度持續運作(There is no unsustainable progression driving the mechanism of a pay-as-you-go pension system)。因為永久性的開放特性功能會使制度能持續經營,繼續吸收保費來支付年金給付支出,以維持一種表面平衡(a rough balance),而龐式計劃卻無強制加入計劃的永久性功能特性,終因泡沫化而告破滅(見Wikipedia(2009))」。
(三)其次,從龐式計劃的資金運作模式加以探討顯示,其主要經營策略係以後者投資人的資金來支付給前者投資人的高額收益,並繼續吸引更多人加入,而做循環性反覆操作,並未將資金實際投資或僅少額運用,以備投資人的未來收益給付所需。此種情形亦如同年金保險制度所採用隨收隨付制的財務運作方式雷同。惟龐式計劃的屬性並非強制性的制度型態,未有永久性及開放性兼具計劃永續經營的優勢條件,終將因參加投資計劃的人數減少,資金周轉失調,信用破產,導致泡沫破滅而使制度系統瓦解,投資人血本無歸,毫無保障可言。
綜合歸納,兩種制度在財源籌措上都採用隨收隨付方式的財務計劃來支應被保險人的退休年金給付或者投資人的屆期收益給付所需費用。至於二者間的最大差異性在於年金保險係屬政策性的強制保險,具有開放性及永久性的功能特性,兼具保證制度永續經營的優勢條件,對被保險人退休給付權益有所保障。而龐式計劃係屬自願性的私人投資計劃,因未具有開放性及永久性的功能特性無法保證制度永續經營,投資人的不確定性風險高,缺乏投資保障。再者,年金保險財務負擔問題,政府可藉進行年金保險改革方案來解決困難,最後政府仍負有道義責任。而龐式計劃係屬民間私人投資性質,私人並無義務負起道義責任,僅宣告破產一途收尾。
最後,吾人從兩種制度經營的壽命上觀察,亦可看出兩種制度的命運有其顯著的差異性。例如龐式計劃的壽命只不過短短的200天而已,而年金保險制度早在1889年由德國首創,迄今剛屆滿120年,而美國的社會保險年金制度亦在1935年立法實施至今,目前已有150個國家實施此種制度,雖多數國家均面臨嚴重的財務負擔問題,卻未見有任何國家因此宣告破產的實例。顯然,兩種制度卻獲得截然不同的兩種結果,而被保險人與投資人所遭遇的命運可想而知。
五、我國勞工保險財務負擔問題的探討
反觀有關我國的勞工保險財務負擔問題,可從制度結構上加以探討。就制度立法型態分類上言,現行勞工保險分為普通事故保險與職業災害保險兩類,其中普通事故保險係屬綜合保險型態,包括生育、傷病、失能(殘廢)、死亡及老年等五項現金給付在內。從總體面加以觀察,勞保制度因體制改變實施年金制,勢必會影響到保險財務收支的變動。蓋勞保條例修正案業經立法院於民國97年7月17日三讀通過,並已於民國98年1月1日正式實施劃時代的勞工保險年金制度,用以保障被保險勞工老年退休生活的基本經濟安全。由於體制型態的改變,由原一次給付制(指老年、失能(殘廢)、死亡三項)改採年金給付制,導致保險成本的增加,雖條例中增列有保險費率調整機制功能的規定,但其保險財務負擔嚴重的問題仍會出現。政府當局對此問題理應加以重視,設法解決,以免影響被保險勞工應有的給付權益。基於此,吾人探討勞保普通事故保險財務負擔問題嚴重的主要原因時,可從保險財務收支與保險費率結構等兩個面向加以分析於后:
(一)保險財務收支面分析:從保險財務結構上檢視,我國勞保普通事故保險自民國91年(2002)起已發生全年保險費收入(約1,455億元)不敷支應全年保險給付支出(約1,628億元)而呈現年度間財務收支不足現象。另在保費收入方面,92年約1,333億元,93年為1,390億元,94年為1,444億元,95年為1,512億元,96年為1,570億元及97年為1,613億元;而在保險給付支出方面,92年約1,340億元,93年為1,431億元,94年為1,820億元,95年為1,676億元,96年為1,863億元及97年為3,522億元。同樣地,民國92年至97年間亦發生年度財務收支不足情形。惟民國98年1至9月(共三季),因98年起實施勞保年金制,保險費率提高1%,增加保費收入;復加部份被保險人選擇改領年金給付,短期間將減少保險給付支出,使保險財務收支呈現年度間的結餘。詳見下表所示:
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財務收支及老年給付支出概況表
單位:件,億元
項目
年別 |
應計保險費收入 |
實付給付支出 |
普通事故保險基金累積金額 |
老年給付支出及實付費率 |
||
件數 |
金額 |
實付保險費率 |
||||
民國91年 |
1,454.58 |
1,627.63 |
4,832.27 |
136,649 |
1,206.69 |
5.1% |
民國92年 |
1,332.83 |
1,339.56 |
4,468.59 |
113,968 |
1,032.01 |
4.3% |
民國93年 |
1,390.16 |
1,431.27 |
4,435.70 |
121,666 |
1,113.30 |
4.4% |
民國94年 |
1,443.72 |
1,820.14 |
4,113.73 |
155,652 |
1,495.85 |
5.7% |
民國95年 |
1,511.61 |
1,675.85 |
4,199.27 |
131,363 |
1,343.99 |
4.9% |
民國96年 |
1,570.19 |
1,863.03 |
4,096.64 |
142,053 |
1,525.34 |
5.4% |
民國97年 |
1,612.98 |
3,521.85 |
1,981.80 |
293,635 |
3,171.43 |
10.8% |
民國98年1-9月 |
1,429.76 |
1,029.34 |
2,555.07 |
128,221(不含領年金54,767人) |
784.01 |
4.9% |
註:1.普通事故保險基金係指各年底基金投資運用金額,並不含職業災害保險基金。但92年1月1日因就業保險開辦,自普通事故保險基金中提撥383億餘元作為就保基金(按98年5月起因就保法修正實施後,依規定已將原提撥專款383億元全數撥還勞保基金)。
2.91年因尚含失業給付,適用失業給付者費率為6.5%,不適用者為5.5%,平均為6.12%。92年起就業保險開辦,勞保普通事故保險費率調降1%改收5.5%(98年起因實施年金制度調高為6.5%)。
3.資料來源:取自勞工保險局編印:勞工保險統計年報各年略加整理。
至於勞保普通事故保險基金累積額(即指老年給付責任準備金),截至民國98年9月底止,共計約2,555億元,基金提存比(Funding ratio)約兩年,而過去服務債務總額(PSL)已由原二兆五千億元因實施勞保年金制增加為四兆九千億元。顯然,勞保財務結構已產生財務負擔嚴重不足現象。考其原因主要係因現行老年給付保險費率與國外年金保險制度同樣均採用隨收隨付方式計收保費,用以減輕現有勞雇雙方費用負擔,導致造成費率結構不健全的結果,而並非政府或保險機構的經營責任問題,亦屬目前全世界實施社會保險年金制度所面臨嚴重財務負擔問題的普遍現象。此一現象應加強宣傳釐清觀念,以免誤解(參考柯木興(2005)撰:從「世代風暴」的警示看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隱憂,收錄於柯木興‧林建成著(2006):漫談社會保險與個人帳戶制,頁157-158)。
(二)保險費率結構面分析:另從保險精算觀點分析勞保費率結構。根據勞工保險局於民國96年3月所提出「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精算及財務評估精算」報告中的資料顯示:勞保普通事故保險費率包括生育、傷病、殘廢、死亡及老年等五項給付所需平準保險費率,約計被保險人月投保薪資的11%(實際精算數值為11.2266%),其中生育、傷病、殘廢及死亡等四項給付費率約1.5%(1.4652%包括生育0.1036%,傷病0.0304%,殘廢0.3450%,死亡0.9863%在內),而老年給付費率約9.8%(9.7614%),內含未來正常成本約7.8%(7.7838%)及過去服務債務攤提率2%(1.9776%)。惟改採年金制前的保險費率僅收5.5%(現行費率為6.5%),若扣除上列四項給付所需費率約1.5%時,而老年給付實收費率約4%;然自民國91年起至97年間老年給付實付費率卻各為91年的5.1%,92年的4.3%,93年的4.4%,94年的5.7%,95年的4.9%及96年的5.4%,97年高達10.8%,均已超過實收費率的水準,而整體勞保財務結構已呈現須由勞保基金項下支應其年度間收支不足的財務負擔。至於98年前三季的費率結構,因實施年金給付調高費率,增加保費收入及減少給付支出,致使老年給付單項實付費率降為4.9%,雖未超過其實收費率5.6%的水準,制度實施初期的保險財務流量略見好轉;但其責任準備率亦僅約佔正常成本的4%,係屬隨收隨付制的財務處理型態。就中長期的流量趨勢觀察,反而恐將會加大其財務缺口的嚴重度,吾人切勿輕視之。總歸其財務負擔問題嚴重的主要原因係因長期採用隨收隨付制導致費率結構不健全造成財務負擔益趨嚴重的關鍵所在(見柯木興(2009)撰,談年金保險財務負擔問題的解決方式,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國政研究報告,頁五至六)。
又從勞保局於民國97年7月所提出的「普通事故保險年金保險費率精算及財務評估」報告中的數值得知,普通事故保險費率計為22.1653%,包括生育0.1036%,傷病0.0304%,失能0.1455%,死亡2.6169%,老年19.2689%內在。顯然,勞保改採年金制的平準費率較改制前的費率高出一倍。就長期而言,勞保財務負擔問題將會繼續呈現愈趨嚴重現象。所幸勞保條例修正案已增列有費率調整機制的規定,自制度施行後第三年起採逐期調整保險費率方式來處理其保險財務負擔問題,藉以減緩財務負擔問題的嚴重度。但政府部門必須依法落實執行,避免政治因素的干預影響費率的調整,方能見效。因此,勞保財務收支情況將會因勞保年金制的實施、費率的調高以及選擇請領年金給付人數比例多於一次給付者,而深受年金遞延效果的影響,在短期內將呈現年度間收支好轉的現象。至於解決之道,就純保險經營觀點而言,仍應須實際反映精算成本,逐期提高保險費率,由勞雇雙方共同負擔,而並非由政府來承擔其財務責任。
最後,鑑於我國國民年金保險已於97年10月1日正式上路,而勞工保險條例修正草案亦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已於98年1月1日正式實施勞保年金制,為我國社會保險體制上的劃時代創舉。依現行勞保條例規定,勞保老年年金所得替代率訂為每一保險年資以1.55%計算,遠超過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所得替代率1.3%的標準。雖對未來退休勞工的生活保障有實質上的助益,但相對地,其保險成本亦會隨著增加;同時勞保年金制的實施在費用成本上勢必較原採一次金制增加倍數幅度的費率。若仍基於短期的政治利益考量而採低費率政策,則長期以觀,勢必仍會走向重蹈歐美國家年金保險財務困境無解的覆轍路上,導致勞保財務負擔問題益趨嚴重而陷入財務無解的困境,終將影響退休勞工應有的給付權益。因此,吾人期盼社會各界與立法部門對於勞保財務負擔正面臨嚴重的困境難題時,必須加以高度的重視,拋棄門戶之見,積極謀求方法解決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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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柯木興(2007),社會保險修訂版,台北:三民書局。
7.柯木興‧林建成(2006),漫談社會保險與個人帳戶制,台北,三民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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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柯木興(2006),談年金保險改革的替代策略—一種無財務準備式的個人帳戶制(NDC),保險學報第三期,中華民國保險學會,頁34-35。
〈本文謹代表作者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