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有旅遊業者自國外引進專用於身心障礙的巴士升降梯,並且改裝在新購的遊覽車上,但是,載過幾次身障者出遊後,被檢舉行李廂的側開裝置,違反了必需要上掀的法令規定,顯然,對於身心障礙者『行無礙』的論述探究,是有它嚴肅以對的必要。
基本上,按照現行交通法規要求大客車的行李廂必須是上掀式裝置,因此,即使加裝升降梯後的行李廂因為它只能側開,雖然不致於影響到車輛安全,但是,這仍屬於違法使用而必須要改回原樣並且重新驗車。顯然,扣緊依法行政與依法辦理的儀式主義,之於復康遊覽車的論述焦點還是過於集中在「上掀式」與「側開式」的裝置型式,以致於忽略了是否真正『行無礙』的基本提問,事實上,大客車安全門的各項尺度標準還包括有:高度至少160公分、寬度至少76公分以及所謂距離地面之下緣距地的高度至多100公分等等的相關規定,然而,以這樣狹小且緊迫的走動空間,這對於拄杖、鐵鞋甚至於輪椅的乘客來說,望之彌高的困難性,自然是不在話下!!
再者,當千辛萬苦地爬上第一個階梯之後,接續而來的像是踏步高度、走道寬度、座椅距離或是扶手拉捍,如何能夠安得其位的挑戰性,就遠遠超乎一般正常人的想像程度。準此,在這裡的思索真義乃是點明出來:關於車輛安全的相關規範標準,的確是有它存在的必要性,但是,如果是架接在乘客使用者個人真實感受的表達性需求上,那麼,上述的規範標準也有它修法改進的迫切性;連帶地,當相關的規範作業行之多年但卻是缺乏相與對應的敏覺性,只是再一次地突顯出僵化法令背後的僵化思維。
就此而言,當業者願意善盡企業的社會責任,並以實際行動來表達對於身障者『行無礙』的貼心舉措時,那麼,之於上述違法行徑的論述思考,就不僅止於部份法規條文的修法工程,而是要更進一步地擴及到對於大眾運輸工具的全面性檢驗與糾正,也就是說,論述的重點並不全然在於身障人士是否得以更為便捷地上、下車輛,而是如何營造出一個以身障使用者為本位的無礙空間;連帶地,如何藉由稅式優惠的獎助措施,來鼓勵業者開發身障族群的客源市場;至於,是否可以透過修法以規範出一定比率的「復康車隊」,使其達到可及、可近與方便性的多重功能,這也會是之於結構性解套所相與因應的必要作為。
總之,僅從單純遊覽車行李廂之「上掀式」與「側開式」的爭論當中,業已窺見到身障者生活世界裡行之大不易的多重性艱難,就此而言,從單純的車體空間設計到無障礙生活環境的建制性規劃與設計,這方面是有必要將標地對象從身障人士擴及到年邁長者、孕婦不便者等等的觀念教育倡導上,特別是相迎高齡化的變遷趨勢,對於實現『推著輪椅去遊行的行無礙!?』,那麼,「復康大眾交通工具」的全盤性規劃,更是有它嚴肅思考的必要性!?
〈本文謹代表作者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