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法於民國86年6月18日公佈施行,公共電視台則於87年7月1日開播。公視法之附帶決議中第八項規定:公共電視成立三年後,立法院應成立評估小組,評估其營運績效,以決定是否繼續編列預算捐贈。眼見三年的期限僅剩數十天,若立法院仍不召開評估小組會議,就公視經營狀況進行討論,待具有執行效力的附帶決議規定期限一到,公視將成為於法無據的黑機關,其繼續營運之正當性將受到質疑。
此外,公視的第一屆董監事會於民國87年3月2日成立,依公視法十六條之規定,任期三年。眼下三年的任期早已屆滿,但立法院遲遲未組審查委員會,就主管機關行政院新聞局所提的公視基金會董、監事名單進行審查,使原有的公視經營團隊尷尬地扮演著「看守內閣」的角色,維護公視正常運作,但終究非長久之計。以上這兩個問題,都需即刻處理。
公共電視的問題,事實上分成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為是否繼續由政府捐助,來支撐公視的運作。第二個層次才討論有關公視法第二條之經費逐年遞減條款是否應刪除,讓公視保有每年全額十二億元的政府捐助。但近日諸多討論都跳過第一個步驟,逕將目光投向第二個步驟,使得三年前的附帶決議精神遭到誤解。
近日,立委針對公視問題召開過兩次以上的公聽會,無論是傳播學界、新聞業界、文化界、關懷弱勢團體與環保界等都支持與肯定公視過去兩年的表現,並表達繼續支持政府經費捐助的方式﹔進一步並希望能將第二條經費逐年遞減條款刪除,給予公視更充分的經營與生存空間。同時,在衡量公共電視的表現時,不應以收視率作為單一考評標準,也是各界所能接受的共識。不過,部分立委由媒介經營管理專業角度提出不同的看法,希望公視將經營重點放在內部管理與調整上,拿出好的成績,提出更有力的證據來說服社會大眾給予支持。立委也希望在三年時間屆滿之際,代全體民眾善盡監督之責。
進一步來看,晚進各先進社會媒體識讀教育的推廣,近用權的普及,以及各國普遍保有公視頻道來保障特殊需求民眾權益的做法等,是學界普遍支持公視繼續存在的觀點。新聞界人士則著眼於平衡整體媒介市場機制的功能,並援引國外公視經營的正面經驗,及針對公視近來展現的佳績,而再三為公視的續存請命。至於文化界、弱勢團體代表及環保人士的看法,則以公視為弱勢族群代言,替特定族群服務,有別於商業電視台的內容,能一新耳目,乃支持公視。
事實上,公共電視近來的努力有目共睹,節目製作體現用心,同時,經營者亦努力提昇媒體曝光度,增加民眾收視與認同。換句話說,公視在經過社會各界多年努力催生、監督後,已小有一番規模。不過,好!還希望能更好!目前有線與無線電視因商業競逐所產生的種種亂象,已經迫使閱聽大眾急於另覓替代的電子媒體。然公視成立過程歷經艱難,硬體投資花費納稅義務人的荷包錢數目龐大,民眾相對賦予之責任亦十分沉重,若不善加利用現有的一切資源,力圖振作,民眾的耐心實在有限。
並且,從電視經營的角度來看,公視絕對有再突破的空間,論設備、人才及社會各界的支持與關愛,公視較之商業電視台,手中更握有籌碼。然而,期待更多的肯定與掌聲,公視之思考方式應由內而外,自我提昇的努力不能間斷。值此成立三年的檢驗點上,經營者更應把焦點鎖定在內部績效的提昇。若公視主管們的心態一直受限於遞減條款的掣肘,而疏於經管效能的提昇,反而影響到其表現,如此,則公視續存續存的正當性自然會受到質疑。
總之,公視的存在或不容否定,但內部管理與表現仍有提昇的空間。隨著三年時間將屆,立法院應加緊腳步,儘速籌組審查會,給予公視應有的定位。畢竟,佔有無線頻譜,為全體民眾服務的公視是屬於大家的,附帶決議的討論,遞減條款刪除與否等議題,也是重大的民生法案,應及早定案,才是全民之福。(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