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中國國民黨副主席江丙坤組團赴大陸訪問,為主席連戰訪問大陸暖身,並與中共國台辦主席陳雲林達成「十點共識」,民進黨政府有感其在兩岸政策上動靜失據,慌亂間急病亂投醫,祭出中止「新華社」、「人民日報」記者來台駐點,原為反制在野黨的兩岸破冰作為。
不料,此政策一出,各方抨擊紛至,包括國際「無疆界記者」組織,甚至來自向被指為欠缺新聞自由的對岸,而甫上任的行政院長謝長廷在面對壓力的情況下,也坦承非其授意,足見新聞自由猶為檢視一個國家民主開放的重要指標,政治人物應給予尊重,不應擅自橫加箝制。
在兩岸文化交往頻繁,商業交易熱絡,和平氛圍廣被期待的此刻,兩岸互派記者駐點可協助打開心結,有助於化解敵意,增進彼此的了解,應該給予鼓勵,甚至酌商成為常駐的型態,以方便專業新聞工作的進行。然而,民進黨政府不進反退,有悖常理,事後欲蓋彌彰,強加說項,只有引發新聞業界與社會大眾更多的不解。
引用第六十八期《新新聞》分析:
這次陸委會「暫緩」人民日報和新華社記者來台駐點,是出一口中國制訂「反分裂國家法」的怨氣。但兩岸抗拮,陸委會選擇修理「不乖」的中國記者,美其名為「要以這兩個媒體駐台,換取中時、聯合網站在中國的開放」,但實質上,卻顯示出台灣拿不出更多籌碼加以反制中國,祇好拿手無縛雞之力的中國記者開刀。
進一步來說,論及有助兩岸關係發展的關鍵因素,新聞及媒體交流亦為重要一環。媒體的雙向開放互動,一可促使台灣民主現況、經濟發展經驗散播於對岸,以增進了解,擴大影響,化解敵意,促進交流﹔二可協助台灣媒體產業藉由中國的廣大市場,進一步邁向全球華人及國際市場,拓展經營版圖。其潛在的意義尚包含一旦台灣媒體擴大以兩岸三地為市場,以全球華人社區事件為報導的方向及題材,將有足夠之理由及實力免於受執政黨勢力之箝制與干預。
近年來,執政黨大量運用置入性行銷為施政塗脂抹粉,另以收編、利誘或打壓為手段,藉以影響媒體之言論立場。部分媒體已成禁臠,部分媒體則噤若寒蟬。也許有人會問:台灣媒體為何如此脆弱?究其根本,傳媒產業的經營環境競爭過度甚至趨於惡化,致危及生存空間為主因之一。
新聞局目前政策性協助「無線數位電視平台」、「中華電信MOD」及「公共媒體集團(包括台視華視之一、宏觀電視、客家電視台、即將成立的原住民電視台等)」三大平台的發展,其隱性目的,當在擠壓「有線電視平台」的生存空間(也就是強化公共平台,抑制民營媒體),畢竟,在當前國內大眾傳播環境中,仍以私有的新聞媒體最具批判制衡和監督的功能和力道。
好在,民營媒體的生存機會,除了政府的庇護外,更重要的是來自於自由市場,也就是民意(閱聽率)的支持,此亦為確保台灣民主發展及新聞自由的唯一機會。由此,積極促成兩岸的媒體交流,協助台灣傳媒業者開拓海外市場,以爭取生存的機會且不受國內政治力的箝制,就成為識者在思考台灣前途與兩岸關係前景之時,極為重要的課題。
因此,儘管眼前的政府強加管制媒體,但只要雙方相互破冰,釋出善意,台灣民意自然易於朝向支持良性交流,進而即可逐步改變現下異堂式的言論環境,以及日趨狹隘的台灣自主意識。
駐點採訪釋義
駐點採訪比組團參訪更進一步,但與仍有別於常駐(大陸來台記者駐點人數參見附錄一)。
早在1996年12月1日,「中國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即公佈《關於台灣記者來祖國大陸採訪的規定》開放台灣記者赴大陸駐點採訪。(參見附錄二)
陸委會、新聞局於2000年公布「大陸新聞人員進入台灣地區採訪注意事項」、「政府機關(構)接受大陸地區新聞人員採訪注意事項」(參見附錄四)同時也公布「政府機關(構)接受大陸地區新聞人員採訪注意事項」。(參見附錄五)
根據規定,大陸記者入境後停留期間,以台北地區為主要採訪地點,只要確定居住地點,向駐地管區派出所報備;如果想前往中南部採訪參觀,只要先向新聞局報備。
2002年12月2日,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再公佈「關於台灣記者來祖國大陸採訪的規定修訂版」,放寬台灣記者赴大陸採訪的申請限制。(參見附錄三)
基於成本效益,中共希望新華社記者一次赴台採訪三個月;我方公布的大陸記者駐點採訪則以一個月為限。
有關兩岸記者採訪規定之差異,陸聞曾為文比較。(參見附錄六)
新聞發展始末
1996年12月1日,「中國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公佈《關於台灣記者來祖國大陸採訪的規定》開放台灣記者赴大陸駐點採訪。
2000年11月9日,「行政院新聞局」公佈《大陸地區新聞人員進入臺灣地區採訪注意事項》。
2001年2月8日,首批到台灣進行駐點採訪的大陸「新華社」記者范麗青與陳斌華抵台。
2001年4月23日,「行政院新聞局」蘇正平就前總統李登輝赴日、達賴喇嘛來台為例,公開駁斥大陸來台駐點記者的報導「非常不專業」、「離我們對新聞的了解距離太遠,且愈來愈離譜」。不過,當被詢及是否緊縮駐點政策時,蘇正平回答:「不會倒退。」
2001年3月9日,「新華社」赴台駐點採訪記者,港台新聞編緝部採訪室主任趙衛、記者廖翊抵台,進行為期一個月的採訪活動。
2001年5月17日,大陸「人民日報」首批來台灣駐點採訪記者鄭固固、吳亞明抵台。
2001年6月19日,大陸「人民日報」第二批到台灣駐點採訪的記者曹宏亮及王連偉搭機抵達中正機場,兩人向新聞局領採訪證件,展開一個月的採訪工作。
2001年7月13日,「行政院陸委會」表示,開放大陸記者來台駐點採訪,已說明是採「總量管制,循序漸進」原則,報紙、廣播、電視及通訊社四類媒體都可申請,但同一時間只有一家可在台駐點,「中新社」獲准在前,「新華社」自然不可能同時獲准。
2001年7月17日,兩岸新聞交流因政府暫停「新華社」赴台採訪,出現雙方隔空喊話情形。
2001年7月18日,大陸「人民日報」第三批駐點採訪記者姚小敏、武俠兩人抵台,展開在台一個月的採訪工作。
2001年9月29日,中共「國台辦」發言人張銘清指出,大陸對台灣媒體到大陸駐點採訪,不限家數、不限人數,台灣卻限定只有「人民日報」、「中央電視台」、「新華社」、「中央人民廣播電台」四家,每家兩人;還曾批准「中新社」,並讓「新華社」中斷採訪一個月。他表示,新聞交流「兩邊要一致」,台灣一向講求平等、對等,那就應在新聞交流上,先求平等、對等。張銘清表示,台灣的限制政策,讓許多想去台灣駐點採訪的大陸媒體有意見,中共也要顧慮這些大陸媒體的看法。新聞交流應是雙向的,否則很難讓大陸媒體服氣。
2001年11月18日,中共「國台辦」放寬台灣記者赴大陸規定;台灣記者到大陸採訪,除了北京以及跨地區採訪向「國台辦」新聞局申請之外,到大陸其他地區採訪,直接向當地台辦申請。此外,大陸方面對於台灣只開放大陸四家媒體赴台頗為不滿。
2002年8月21日,為促使台灣開放大陸記者常駐台灣,中共「國台辦」著手評估於2002年底開放台灣記者常駐大陸,初期常駐地點以北京為主,媒體常駐人數有所限制,須向大陸方面提出申請。
2002年12月2日,「國台辦」修訂「台灣記者來大陸採訪的規定」,放寬台灣記者赴大陸採訪的申請限制。
2003年1月7日,「國台辦」主任陳雲林於會見台灣媒體大陸新聞業務主管參訪團時表示,大陸希望兩岸新聞單位互設常駐機構,以增進兩岸民眾的交流和彼此的了解。
2004年6月8日,「行政院陸委會」主委吳釗燮表示已決定允許大陸中國新聞社(「中新社」,屬中共國務院僑辦屬下)記者來台駐點採訪,實施日期在行政院核定後宣布。
2004年7月26日,「行政院陸委會」宣佈,即日起開放大陸「中國新聞社」兩名記者來台駐點採訪。「中新社」兩名記者26日傍晚已抵達台北,展開一個月的駐點採訪。 「中新社」是政府開放的第五家大陸媒體(其他包括「新華社」、「人民日報」、「中央電視台」及「中央人民廣播電台」)可以來台駐點採訪。
2004年8月12日,中共總書記、中央對台工作領導小組組長胡錦濤批示大陸「中央人民廣播電台」對台廣播,要做到「入島、入戶、入腦」。
2005年3月30日,中國國民黨副主席江丙坤赴大陸訪問,中共中央台辦主任陳雲林與國民黨副主席江丙坤所達成的「十點共識」的第七點為:「大陸願促成兩岸媒體互派常駐。」
2005年4月9日,在府院授意下,「行政院陸委會」以全面評估為由,中止中共中央及媒體「新華社」、「人民日報」記者來台駐點採訪,何時再度開放,官方表示沒有時間表。
2005年4月10日,行政院長謝長廷表示,他對暫時中止兩家大陸媒體來台駐點事先並不知情,應該是「國家安全會議」的決定,由於兩岸大政方針屬總統權責,他不評論。
陸委會主委吳釗燮指出,大陸「新華社」與「人民日報」兩家媒體在台灣採訪報導偏重負面、極端、不利兩岸交流,也無助於增進兩岸了解,因此政府決定暫時中止他們來台駐點採訪。
他說政府只是進行「秩序的整理」,未來在檢討後,不排除開放給較多大陸媒體,地方有影響力的媒體,也可以同意進來駐點。
吳釗燮指出,這項決定還在作業,未來還要呈報行政院,中止「新華社」、「人民日報」來台採訪不是永遠,為忠實反映台灣民意及促進兩岸溝通了解,我方不排除讓管道更多元化,增加在地方具影響力的大陸媒體來台駐點。
2005年4月11日,新聞局長姚文智指出,大陸媒體駐點記者近來報導確有偏頗不公,刻意誤導,呼應中國官方政治宣傳之實,不僅違反政府開放兩岸新聞交流善意,也造成兩岸誤解加深。
2005年4月11日,陸委會副主委黃偉峰並呼籲,中國至少應開放對《中時電子報》與《聯合新聞網》兩家新聞網站的封鎖,讓兩岸新聞資訊交流邁向正常化。他說,政府推動新聞良性交流的決心不變,目前正積極規畫其他可促進大陸言論自由化的報業集團來台駐點,同時,台港媒體互動轉趨熱絡,政府亦正積極評估香港電子媒體來台落地事宜。
黃偉峰表示,陸委會在暫緩「新華社」、「人民日報」記者申請駐點採訪後,已針對該兩家媒體與駐台記者的文章進行研析,並依「扭曲」、「偏頗」、「尚屬客觀」等指標進行歸類。黃偉峰表示,開放新聞交流,是希望促進雙向溝通理解,但大陸相關媒體沒有平衡報導或偏頗取材,確實誤導了大陸民眾對台灣的理解。
2005年4月12日,親民黨立委林郁方質詢時表示,「新華社」、「人民日報」有關326大遊行的報導被新聞局痛批「謠言」,但是包括台灣的電子與平面媒體也都曾經有過類似報導內容,他因此詢問行政院長謝長廷是否也要比照陸媒加以處分。謝長廷乍聞此事顯得相當驚訝,並表示如確有其事將深入檢討。
2005年4月14日,陸委會中止大陸「新華社」、「人民日報」記者駐台採訪,國際組織「無疆界記者」發表公開信,要求台灣政府重新考慮恢復「新華社」及「人民日報」記者來台駐點,以免妨礙新聞自由。
2005年4月14日,「新華社」來台駐點記者趙丹平與賴向東搭機離台,成為陸委會暫時凍結「新華社」記者來台駐點許可後,最後一批來台的「新華社」記者。
2005年4月15日,陸委會副主委游盈隆表示,政府將主動探詢廣東及上海媒體來台駐點採訪意願。
2005年4月15日,針對陸委會中止大陸「新華社」、「人民日報」記者駐台採訪,中共國台辦主任陳雲林強調,大陸不會採取台灣方面的作法,人為地限制兩岸新聞交流;大陸將採取更加開放的政策,大力推動兩岸新聞單位互設常駐機構。
2005年4月16日,針對陸委會表示有意開放大陸地方媒體到台灣駐點採訪,中共國台辦副主任王在希回應,若台灣真有誠意,應先恢復「人民日報」、「新華社」記者赴台駐點採訪。
朝野說法彙整
根據「行政院新聞局」2005年元月公佈之兩岸大眾傳播交流概況指出,七十六年十一月政府宣布開放台灣地區人民赴大陸探親後,兩岸隔絕了近四、五十年之布幕終再揭開。然在此交流開放初期,有鑑於兩岸新聞體制迥異,若我貿然推動新聞交流,恐勢不利於己,故未立即開放;嗣後,因考量我為一高度民主自由之社會,為尊重新聞媒體自由競爭之市場機制,乃順應民意,採循序漸進方式,於七十八年四月,「單向開放」我大眾傳播人士赴大陸地區採訪、拍片及製作節目,七十九年八月,開放大陸大眾傳播人士來臺參觀訪問,八十年八月取消我記者赴大陸採訪需報備登記之規定,八十九年十一月開放四家大陸媒體以每次二名記者一個月駐點方式進入臺灣地區採訪,九十三年十月更開放"中新社"記者來臺駐點採訪;至此,共計有五家大陸媒體來臺駐點採訪。
根據統計,在人員之交流方面,台灣記者赴大陸採訪人數已破萬人次;大陸媒體記者及大眾傳播人士迄九十三年十二月止亦有一萬八千二百四十二人次申請來臺從事專業活動。除上述人員交流外,雙方在新聞學術、採訪實務等各方面亦密切進行各項互動,如舉辦新聞研討會、互換新聞稿件、相互提供在對方採訪新聞後之傳送服務及從事其他技術性之新聞交流等。由此顯示,兩岸新聞交流,在雙方不斷的努力下,已有相當進展。
當然,在雙方交流之同時,亦出現部分失衡的現象,如在人員交流上,始終呈現「去多來少」之情形;另在採訪及報導的主題上,亦一直存在我寬彼嚴之狀況,甚至對方駐點記者對我之報導更以負面居多。因此,如何藉由兩岸新聞交流,提供大陸民眾豐富之資訊;如何協助其爭取新聞自由,改善兩岸交流不對等關係,仍有賴政府與媒體業者齊心努力,共赴事功。
2005年4月9日,中共涉台官員表示,台灣方面作這樣的設限不合情理,在兩岸新聞交流上開倒車;不論台灣怎麼阻擋兩岸新聞交流,大陸不會禁止台灣媒體到大陸採訪,並將積極推動兩岸媒體互派常駐。
2005年4月10日,陸委會主委吳釗燮表示,我方開放大陸媒體來台採訪,是為了促進全面交流,增加兩岸彼此了解,但部分大陸媒體只擷取政治光譜上的極端來報導,加上我方部分新聞媒體和網站都被攔截,讓台灣的資訊在大陸無法流通,而「新華社」和「人民日報」對促進兩岸了解不太有幫助,甚至還有負面效應。
吳釗燮並說,中止「新華社」和「人民日報」來台駐採訪不是永遠,陸委會也針對大陸可能成為標的的媒體進行檢視,只要是有助於兩岸交流、彼此了解,都有可能進一步開放。
2005年4月10日,中止駐點的做會不會妨害新聞採訪自由,吳釗燮強調,新華社、人民日報是中國官方控制的媒體,長期以來對台灣的報導都非常不利、極端、負面,因此,政府的決定與新聞自由無關。
2005年4月10日,扁政府大幅限縮大陸媒體來台採訪。國親立委痛批扁政府此舉無異是倒新聞自由的倒車,將對台灣在國際間的新聞自由評比造成負面的影響。
台聯立委黃適卓贊成限制大陸媒體來台採訪,他建議扁政府針對只是一味擔任中國傳聲筒,對台灣並不友善的大陸媒體,應採取更強硬的作法。
國民黨立委黃德福指出,兩岸降低敵意,新聞交流是重要環節,但扁政府取消包括「新華社」與「人民日報」來台駐點採訪,不但將兩岸關係推向對立的緊張邊緣,更容易因此引起國際社會的誤解。親民黨立委周錫瑋強調,取消大陸重要新聞媒體來台駐點採訪,符合陳水扁一貫的邏輯與做法,並不令人意外,但他表示,為了替大陸降溫,卻採取強硬手段,除了升高兩岸的緊張,並可能導致國際社會對台灣新聞自由評等的負面影響,最後結果,就是得不償失。
2005年4月10日,對於政府不讓中共「新華社」、「人民日報」記者來台駐點採訪一事,馬英九表示,這是很不智的做法,不讓大陸記者深入台灣採訪、了解台灣觀點,會以為台灣人民都是贊成台灣獨立。同樣大陸不允許台灣媒體在大陸設辦事處,也是不對,兩岸要交流,應給媒體最大採訪自由;雙方對此都要有更開放態度。
2005年4月11日,暫緩「新華社」與「人民日報」記者來台駐點採訪引發各界譁然,陸委會副主委黃偉峰強調,這是政府持續整理兩岸新聞交流秩序的一環,與新聞自由無涉。黃偉峰指出,在中共制定反分裂法後,政府為維護兩岸新聞交流秩序,落實有效管理政策,不讓大陸民眾繼續受到失真報導的誤導,造成兩岸間進一步傷害,不得不暫緩這兩家媒體來台駐點。
2005年4月12日,國親立委林郁方、許舒博在立法院總質詢指出,包括TVBS、民眾日報等媒體都有報導「國安單位下達格殺令」的內容,新聞局用這個理由中止大陸兩家媒體駐點,理由太差,傷害台灣的形象。
2005年4月12日,行政院長謝長廷答詢表示,政府暫緩「新華社」、「人民日報」來台駐點採訪,他不希望被外界誤會是兩岸新聞交流中斷或是新聞自由倒退;如果新聞局長姚文智發言不當,會糾正。
2005年4月12日,在陸委會記者會上,有台灣記者詢問陸委會發言人游盈隆,暫緩禁令何時解除?游盈隆說,大陸是極權社會,很多事情不能完全怪記者,但台灣也有國家安全需要顧慮,大陸記者駐點是逐月審查,只要相關情況有改善,新華社和人民日報還是有機會來台。
2005年4月13日,中共國台辦發言人李維一表示,台灣片面中斷大陸兩家媒體記者赴台駐點採訪,是不合時宜的限制和錯誤,嚴重影響兩岸新聞交流,粗暴干涉兩家媒體新聞工作,已引起兩岸新聞界普遍不滿。台灣的作法是否會影響大陸推動兩岸新聞交流?李維一強調,大陸會一如既往推動和擴大兩岸新聞交流,也將一如既往地推動開放兩岸媒體的常駐工作。
2005年4月13日,近謝人士表示,以該周兩次「凸槌」來看,中止大陸媒體駐台採訪,事涉新聞自由,有礙國際觀瞻;而以限制ATM非約定轉帳防堵詐騙,雖非全然沒有依據,但缺乏細密考量,沒有預判民眾的強烈反彈,「這些都不是謝長廷的風格。」
2005年4月15日,對於國際「無國界記者」組織發表聲明批評台灣停止大陸新華社、人民日報記者駐點採訪,係「實施新聞檢查」等說法,陸委會發言人游盈隆表示,政府決定暫緩「新華社」、「人民日報」記者駐台採訪,並非觀點不同,而是這兩家媒體在處理相關新聞違反新聞報導的專業倫理與客觀平衡的基本原則。
游盈隆並強調,陸委會與新聞局從今年二、三月間即在評估開放其他大陸媒體來台採訪事宜,並計畫邀請大陸「南方報業集團」、「上海第一財經報」等媒體來台進行專題採訪,希望促使兩岸新聞交流能真正增進彼此的相互了解。他並說,「我們將以具體行動證明,絕對無意干涉新聞自由的理念。」
新聞業界看法彙整
2005年4月10日,記者王玉燕評論指出,此舉表面上針對大陸媒體,真正目的在向中共官方表達不滿。江丙坤與中台辦達成的十項共識,涵蓋兩岸經貿、農業、新聞交流,現在茂德、力晶晶圓廠赴大陸投資案無限期延後,台灣水果登陸喊停,暫停審批大陸專業人士訪台申請及兩家大陸媒體駐台採訪,無一不是向對岸「嗆聲」,什麼成果、共識,台灣執政黨不同意,一切談了都是白談。
這次我方中止「新華社」、「人民日報」記者駐台採訪,而且沒有恢復時間表,是兩岸新聞交流史上,我方最嚴厲的舉措。但是九六年台海飛彈危機、九八年「兩國論」,以及陳水扁總統的「一邊一國」,大陸都沒有禁止台灣媒體到大陸採訪;台灣有自由的新聞空間,反制大陸媒體的做法卻是大開倒車,徒讓國際輿論笑話。
江丙坤與中台辦的共識中,有一點是通過適當民間渠道協商,大陸願促成兩岸媒體互派常駐。現在我方暫停大陸部分媒體駐台採訪,是否也有意「暗示」台灣媒體,未經政府同意,不得到大陸常駐,否則將被「依法處理」?真是這樣,政府的大陸政策只是防堵,不知疏通或轉被動為主動,還奢談用台灣民主去影響大陸!
據悉,府院高層在中共公布反分裂法後,指示陸委會等相關部門研究以具體做法,向中共表達台灣的憤怒與不滿。經過研究,台灣「可操之在我」的部分,新聞文教交流是重要項目,而大陸媒體駐台採訪則是重點。
2005年4月11日,記者王銘義指出,開放新聞交流原是民進黨展現執政自信,凸顯台灣是民主多元社會的政策表徵,但如今為了反制反分裂法,不惜引發新聞自由疑慮的風險,決意中止大陸最大兩家黨政媒體記者的駐台採訪,顯示政府部門的反制措施,實欠缺完整周延的規畫。
事實上,如依照陸委會「暫緩駐台採訪」的決定,即所謂「配合中共宣傳、報導偏頗」等違規指控,恐怕大陸沒有一家媒體能駐台採訪。如果陸委會能維持開放政策,但嚴肅要求大陸媒體更正、投書澄清等常態方式因應,大陸媒體如未加理會,再予停止採訪申請,恐怕才會受到更多正面的評價。
2005年4月12日,「新華社」駐台記者趙丹平現身陸委會記者會,接受台灣同業採訪指出,陸委會暫緩「新華社」和「人民日報」駐點,讓記者的採訪工作受到不必要干擾,她感到很委屈、很無辜、很挫折。 趙丹平說,陸委會宣布暫緩政策後,這兩天她的採訪行程不得不更改,因為很多採訪對象突然不願受訪,「我們都是同行,不知道這樣的事情你們心裡有何感受?」
2005年4月12日,中央人民廣播電台記者王丰認為這是政治干預,令人對台灣標榜的民主感到失望。
2005年4月12日,國親立委林郁方、許舒博在立法院總質詢指出,包括「TVBS」、「民眾日報」等媒體都有報導「國安單位下達格殺令」的內容,新聞局用這個理由中止大陸兩家媒體駐點,理由太差,傷害台灣的形象。
2005年4月12日,中國時報《社論》題為:「開放社會」是台灣最大的資產,請珍惜!文中指出,台灣開放讓大陸記者來台,其實有許多功能。比較淺顯的,是讓大陸媒體了解和報導台灣,以增進大陸民眾對台灣的認識。但深一層來看,當大陸記者習慣了台灣的自由媒體風氣,久而久之,自然會影響其寫作與思惟習慣。想想多少大陸記者在私下的談話中,雖然對台灣政治人物的素質不敢恭維,但對台灣社會底層的民眾,對政治民主與言論自由,依然充滿感情和羨慕。
這便是媒體的功能。它不是立即的效應,卻逐步的帶動著媒體觀察的視野,以及報導者內心的自覺。而台灣社會最可貴的特質,也因此呈現。那就是台灣的民主法治,以及思想言論自由,是大陸無論如何也無法比擬的。即使大陸經濟再成長,武力再強大,都無法在短時間內,達到一個開放社會的程度。台灣最該重視的,其實是植根於人民之間,這無形的資產。
文章也提到,文教交流也一樣。要知道,「自由的滋味」,不是靠文字可以描述的。民主選舉,還可以透過制度稍稍了解,但「自由的滋味」,唯有到了這個社會,才能深深體會。這便是許多大陸人士來到台灣之後,看到報紙和電視的叩應節目,雖然感覺社會有些亂,思想不一致,百家爭鳴,卻還是非常喜愛的原因。因為,這便是「自由的滋味」。大陸文化、宗教、藝術、演藝界的人,甚至只是來台觀光者,所感受的開放與創意,是無論如何也無法被取代的。這才是台灣最可貴的地方。
文中也指出,開放社會,是不怕批評,不怕負面報導的。因為開放,執政者與社會有一種自然的互動,那是共同對這個社會的期許。他們自我批評,也被批評,但絕對不會失去對自由與民主的信念。這是台灣對抗大陸最有力的地方。不要怕開放兩岸關係,愈開放,愈能讓大陸體會台灣之好,不是經濟,不是軍事,而是內在的心靈自由。這才是無限可能的地方。請好好珍惜,不要走回頭路。
第六十八期《新新聞》分析,自從二○○一年十一月十日新聞局開放中國記者駐點以來,目前已經約有三百二十餘人次的中國記者曾經來台駐點。在他們採訪過程中,或有若干情節未必讓台灣當道滿意,但根據一些台灣的大學學術報告或碩士論文研究顯示,中國駐台記者報導的內容,主要集中在台灣當地風土人情、農業及觀光業的報導,這部分內容約占七成,報導內容頗像旅遊簡介,所謂「針對性」的政治內容,往往不到二成。一位資深的中國記者就直言,過去中國涉台高層認識台灣,多半是「鐵板一塊」,透過他們的報導,才能「感性地」認識台灣。
2005年4月14日,總部設在巴黎的「無疆界記者(Reporters Without Borders)」組織表示,「中國大陸絕非新聞自由的模範,但對大陸媒體施行檢查制度顯然不合理。我們深信新聞與資訊的權利,不應因為政治立場的差異而被犧牲」。
2005年4月15日,中國時報《社論》題為:故步自封的制式思惟真的該放下了!文中指出,執政當局以因應反分裂法的名義,透過政治或政策的手段大幅緊縮現有兩岸的實質關係。這些措施包括分案偵辦國民黨副主席江丙坤有無觸犯外患罪、以「秩序的整理」為由中止大陸「新華社」與「人民日報」記者來台駐點採訪、原訂開放的封測、石化等產業的審查將「暫緩」、奇美電子赴大陸設廠審查案以「財報數據不佳」為由被刁難、大幅緊縮並管制高科技外流、宣稱將嚴格監控湄洲媽祖訪台團以防其搞「統戰」、質疑親民黨提出的兩岸和平法草案有「違憲之虞」……。總結這些先後推出的作為,只能得出一個結論:目前的執政黨,正在強行採行一種倒退的、防堵的、甚至鎖國式的兩岸政策。
社論指出,曾一再提醒執政當局,處理兩岸的上乘智慧,是能夠將危機化成轉機,將困局轉成機會,而不是畫地自限,讓自己動彈不得。但如今的局面卻是民間已經吹起西進號角了,政府卻將自縛的韁繩捆得更緊,甚至對開放社會的自信都在流失。面對目前經營兩岸關係上官民殊途日趨加大的趨勢,執政當局並不是不能重新掌握這個局面,但需要的是更多積極的作為,而不是更多的管制、威嚇與扣帽子。
專家學者意見彙整
2005年4月11日,國會助理吳崑玉分析談到,大陸主要政治訊息的傳遞,不論由黨中央出去,還是從外面進入黨中央,「人民日報」與「新華社」都扮演著無可取代的關鍵角色。兩岸關係如要增進,正確的訊息傳遞不可或缺,斷絕這樣的訊息傳遞管道,只會讓兩岸回到互控吃米糠與香蕉皮的時代,讓更多不正確的訊息,取代關鍵的正確訊息。
2005年4月12日,彰化師範大學政治學研究所助理教授陳牧民表示,對大陸政策緊縮其實是當前扁政府嘗試在維持兩岸政策主動權與凸顯台灣主體性兩大目標下的必然選擇。只是決策者沒有想到的是,當台灣不斷犧牲為數不多的籌碼來彰顯對兩岸政策的決定權之時,也等於告訴人民其沒有能力提出一個真正能解決兩岸僵局新架構的窘境。其實,正是在當前資訊爆炸的網路時代裡,北京政府才會盡一切力量封鎖國外媒體的網站,才會不斷將其駐台媒體報導作為醜化台灣的工具。但大陸人民真有這麼愚蠢的會相信其官方宣傳嗎?
台灣在兩岸較勁過程中,其實擁有更多優勢與籌碼,我們其實不必迴避,也沒有理由退縮。如何善用這些資源,扭轉兩岸關係的基本格局,才是我大陸政策最高策略。
2005年4月12日,新加坡國立大學東亞所訪問學者馮瑞傑表示,將部分陸媒驅逐出境,台北當局恐怕有兩點失策:其一,眾所周知,「新華社」與「人民日報」,本是百分百的中共官方宣傳喉舌,當初所以對它們發下通行證,重要的一點就是要與中共的鉗制新聞自由作出對比,目標是台灣民眾,更重要的還有大陸民眾。再者,先勿論正逢反分裂法通過以及「國共十共識」達成的時刻,政府此舉已遭挾怨報復之譏。向中方具代表性的媒體下逐客令,難說不會對於兩岸關係更添「春寒」,特別是北京當局與台灣泛藍在野黨共同謀事的路線已逐漸清晰,此般將更深化北京對台北政府的敵意,因而增加「紅藍合作」的機會和意願。
2005年4月13日,資深媒體工作者吳恕表示,新聞自由的最基本意涵,就是資訊來往免於政府的干涉,讓意見自由流通,由人民做出取捨。一則新聞是否有報導的價值,是由閱聽大眾來選擇,政府若禁止媒體採訪,其有效性必須經過檢驗,是否合乎「公正與必要」。在歐美自由民主先進國家,可以提至法律位階,經過法院公平審理,甚至最後由大法官做出裁決和釋憲。
附錄
附錄一大陸記者來台駐點人數統計
媒體年度 新華社 人民日報 中央電視台 中央人民廣播電台 中國新聞社 總計
2001年 18 14 10 12 0 54
2002年 23 21 12 16 0 72
2003年 22 19 16 20 0 77
2004年 24 22 20 22 9 97
2005年1-2月 4 4 4 2 4 18
累計人數 91 80 62 72 13 318
(資料來源:行政院新聞局http://info.gio.gov.tw/public/Attachment/532411302971.htm)
附錄二關於台灣記者來祖國大陸採訪的規定
(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1996年12月1日公佈)
第一條 為方便台灣記者進行新聞採訪,加強海峽兩岸新聞交流,以加深兩岸人民的相互
了解,促進兩岸關係發展,推進祖國和平統一進程,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申請到祖國大陸採訪的台灣記者,是指正常出版和發布新聞的台灣地區報社、雜
志社、通訊社、廣播電台、電視台等新聞機構的記者、編輯(包括攝影、錄像人
員等)。
第三條 台灣記者的採訪工作由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務院台辦)主管。
第四條 台灣記者需提前10天提出採訪申請。到天津、遼寧、上海、江蘇、湘江、福建、
山東、湖北、廣東、海南、四川及深圳市採訪,直接向國務院台辦授權的上述省、
市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市台辦)申請﹔到其他省、自治區、
直轄市採訪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採訪項目,向國務院台辦申請。
申請者應提交由所在新聞機構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正式委派証明、記者簡歷和具體
採訪計劃(包括採訪項目、對象、地點、停留時間等)。經審批同意后,憑批准
函辦理入境手續。採訪時間一般不超過一個月。
第五條 台灣記者憑《採訪証》採訪。
台灣記者到北京採訪,憑入境証件到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以下簡稱中國記
協)登記,申請領取《採訪証》。
台灣記者到獲審批權的省、市採訪,憑入境証件到當地省、市台辦登記,申領《採
訪証》。
台灣記者到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採訪,需提前向中國記協申請輸登記,然后
憑入境証件到所在省、市台辦領取《採訪証》。
台灣記者獲准進行跨省、市採訪,參照上述規定到首先抵達的省、市台辦領取《採
訪証》。《採訪証》為一次性証件,逾期作廢。台灣記者每次進行採訪活動均應
主動出示《採訪証》。
第六條 台灣記者採訪,由各省、市台辦或中國記協負責接待。接待單位應事先將採訪內
容告知被採訪的單位和個人,徵得其同意。
第七條 台灣記者因特殊理由需延長採訪時間,須事先向有關省、市台辦或中國記協提出
書面申請,註明延期採訪的時間、地點、內容和採訪對象,獲准辦理延期採訪手
續後方可進行採訪。
第八條 台灣記者因採訪需要攜帶廣播、電視、攝影等設備器材入境應持主管部門的批准
証明和保函向海關申報,辦理進境手續,並於出境時原物如數帶出。違者,由有
關部門照章處理。
第九條 台灣記者採訪應當遵守新聞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進行客觀公正的報道,不得歪
曲事實,制造謠言,或以不正當的手段採訪報道。
第十條 經批准進行正常採訪活動的台灣記者,受國家法律保護﹔同時必須遵守國家的法
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得進行與記者身份不符的活動。以探親、旅遊等名義入
境,未按規定辦理採訪手續和未領取《採訪証》的台灣記者,不得進行任何形式
的採訪活動。如有違反,將由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等相應的處理,觸犯
法律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台辦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1997年1月日起實行。
附錄三關於台灣記者來祖國大陸採訪的規定(修訂版)
(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2002年12月2日公佈)
第一條 為方便台灣記者進行新聞採訪,加強海峽兩岸新聞交流,以加深兩岸人民的相互
了解,促進兩岸關係發展,推進祖國和平統一進程,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申請來祖國大陸採訪的台灣記者,是指正常出版和發佈新聞的台灣地區報社、雜
誌社、通訊社、廣播電臺、電視臺、網站等新聞機構的記者、編輯(包括攝影、
錄影人員等)。
第三條 台灣記者的採訪工作由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務院臺辦)主管。
第四條 台灣記者須提前十個工作日提出採訪申請。申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來北京
市採訪,由國務院臺辦新聞局受理、審批;申請到其他地區採訪,國務院臺辦授
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深圳市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台灣事務辦公室受理、審批。
台灣記者申請時應逐項詳細填寫《台灣新聞記者回大陸採訪申請表》,並加蓋公
章。經審批同意後,持國務院臺辦新聞局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深圳市、新
疆生產建設兵團臺辦簽發的《台灣記者採訪審批同意書》傳真件辦理入境手續。
採訪時間每次一般不超過一個月。
第五條 台灣記者憑《採訪證》採訪。
台灣記者到北京市採訪,憑入境證件到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以下簡稱中國
記協)申領《採訪證》。到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深圳市、新疆生產建設兵
團採訪,憑入境證件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深圳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臺辦申領《採訪證》。
台灣記者獲准進行跨地區採訪,憑入境證件到採訪第一站所在的省、自治區、直
轄市臺辦或深圳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臺辦申領《採訪證》。
《採訪證》為一次性證件,逾期作廢。台灣記者進行採訪活動應主動出示《採訪
證》。
第六條 台灣記者採訪,由中國記協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深圳市、新疆生產建設
兵團臺辦負責接待。接待單位應事先將採訪內容告知被採訪的單位和個人,徵得
其同意。
第七條 台灣記者採訪應按批准的採訪計劃進行。延期採訪須向原審批單位提出書面申
請,說明理由,獲准辦理延期採訪手續後方可進行採訪。
台灣記者在北京市採訪而要求增加採訪項目的,向中國記協申請,在其他地區採
訪而要求增加採訪項目的,向當時所在採訪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深圳市、新
疆生產建設兵團臺辦申請。
第八條 台灣記者因採訪需要攜帶廣播、電視、攝影等器材入境,應持中國記協或各省、
自治區、直轄市及深圳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臺辦開具的《器材通關批准書》和
保函向海關申報,辦理進境手續,並於出境時原物如數帶出。違者,由有關部門
照章處理。
第九條 台灣記者採訪應當遵守新聞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進行客觀公正的報道,不得歪
曲事實,製造謠言,或以不正當的手段採訪報道。
第十條 經批准進行正常採訪活動的台灣記者,受國家法律保護;同時,必須遵守國家的
法律、法令和有關規定,不得進行與記者身份不符的活動。以探親、旅遊等名義
入境,未按規定辦理採訪手續和未領取《採訪證》的台灣記者,不得進行任何形
式的採訪活動。如有違反,將由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等相應的處罰,觸
犯法律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臺辦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二○○三年一月一日起實行。
附錄四大陸地區新聞人員進入臺灣地區採訪注意事項
(發文日期字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八九】正綜二字第一六八三九號公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九○】正綜二字第○七六四六號令修正第十點)
一、大陸地區新聞人員進入臺灣地區採訪,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大陸地區新聞人員,指依大陸地區法律成立之報社、通訊社、雜誌社
及廣播、 電視事業所指派,以報導時事及大眾所關心事務為主之專業人員。
三、大陸地區新聞人員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採訪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執行單位為內政部警
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以下簡稱境管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新聞局)。
四、大陸地區新聞人員進入臺灣地區採訪,應洽臺灣地區新聞事業或相關團體擔任邀請單
位, 於來臺之日一個月前,由邀請單位代向境管局提出申請。但因採訪特別需要者,
不在此限。
五、大陸地區新聞人員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採訪,應備下列文件:
1.旅行證申請書、最近二吋半身黑白照片二張及最近二吋半身彩色照片三張。
2.採訪計畫及行程表。
3.邀請函影本。
4.邀請單位立案證明或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5.所屬媒體主管簽署之專業造詣證明文件(內容包括:(1)媒體概述。(2)任職簡歷- 任職年限、工作性質、曾任職務等。(3)所屬媒體指派進入臺灣地區採訪之意思表示)。
六、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採訪之大陸地區新聞人員,應於入境後十五日內,向居住地警察
分駐 (派出)所辦理登記手續,並與邀請單位保持密切聯繫。 前項大陸地區新聞人
員應依許可 之採訪計畫及行程表從事採訪活動,不得擅自變更。採訪計畫及行程表
有變更者,邀請單位或該大陸地區新聞人員應先向新聞局報核,再檢具變更活動計
畫及新行程表送境管局備查。
七、大陸地區新聞人員應遵守新聞人員職業道德,並秉持公正客觀原則從事採訪活動。
八、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採訪之大陸地區新聞人員,應於入境後三日內憑旅行證向新聞局
領取記者證。記者證效期與旅行證停留期間同。
前項大陸地區新聞人員從事採訪活動時,應事先徵求受訪機關(構)或單位之同意,並主動出示記者證。 記者證僅供持證人證明新聞人員身分之用,不得轉作其他用途。
記者證遺失時,應檢附申請函向新聞局申請補發。
九、大陸地區新聞人員進入臺灣地區採訪,應遵守中華民國法令。
十、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採訪之大陸地區新聞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新聞局得廢止其記
者證;境管局得廢止其旅行證並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1.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2.採訪期間變換所屬媒體或喪失新聞人員身分。
大陸地區新聞人員進入臺灣地區採訪期間,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即繳回記者證及旅行證,於三日內離境。
附錄五政府機關(構)接受大陸地區新聞人員採訪注意事項
(行政院新聞局,2000年11月9日)
一、政府機關(構)於接受大陸地區新聞人員採訪時,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二、政府機關(構)對於大陸地區新聞人員申請採訪案,應審酌下列事項,以為准駁:
1.採訪者有無行政院新聞局核發之記者證;
2.申請採訪是否與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許可之行程表內容相符;
3.考量業務性質是否接受採訪。
三、政府機關(構)於接受大陸地區新聞人員採訪時,應由發言人或獲授權人員代表發言。
涉及外交事務者,由外交部發言;涉及大陸事務者,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發言,其他
事務由各該主管機關(構)本於職掌發言。
四、受訪之政府機關(構),對於採訪之大陸地區新聞人員有未依規定申請或其他異常行
為者,應即停止採訪,並及時向政風單位或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及行政院
新聞局反映。
五、受訪之政府機關(構)於大陸地區新聞人員採訪結束後七日內,將採訪紀錄分送行政
院新聞局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參考。
附錄六兩岸記者採訪規定之比較
陸聞
多年来,祖國大陸一直積極推動海峡兩岸的新聞交流。為了方便台灣記记者在祖國大陸進行新聞採訪,國務院台湾事務辦公室於一九九六年發布了《關於于台灣記者到祖國大陸採訪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使台灣媒体可以派記者到北京等地從事轉換式的、經常性的採訪活动。但是,這種做法是單方面的,祖國大陸記者申請赴台採訪却非常困難。隨著兩岸加强新闻交流呼聲的不斷增高,台灣當局於最近提出《大陸地區新聞人員進入台灣地區採訪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如果將我們的“規定”和台灣的“注意事項项”作一比較,誰提供方便,誰嚴加限制,便不言自明了。
一、在提出採訪申請時限和程序上,我們規定,台灣記者提前十天可直接向我有關部門提出申
請,獲准後到祖國大陸,憑民間團体中國記協的《採訪證》進行採訪,其他並無限制。而
台灣規定,祖國大陸記者赴台採訪先要有台灣媒体或相關團体作為邀請單位,並在一個月
前由邀請單位代向台灣“内政部”(採訪的“主管機關”)的下屬“境管局”(採訪的“執
行單位”)提出申請並審批;記者赴台後須在三日内向台灣“新聞局”(採訪的“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領取官方《記者證》,十五日内向居住地警察分駐(派出)所辦理登記手
續,“並與邀請單位保持密切的聯繫”。如採訪計劃及行程有變更,邀請單位或大陸新聞
人員應先向“新聞局”報核,並送“境管局”備查,手續相當繁瑣。
二、在規定申請人資格方面,我們規定,申請到祖國大陸採訪的台灣記者,是指正常出版和發
布新聞的台灣地區報社、雜誌社、通訊社、廣播電台、電視台等新聞機構的記者、編輯(包
括攝影、錄像人員等)。目前已有七家台灣媒体派記者在北京等地進行經常性採訪活动。
而台灣的“注意事項”雖然稱大陸地區新聞人員,指依大陸地區法律成立之報社、通訊
社、雜誌社及廣播、電視事業所指派,以報導時事及大眾所關心事務為主之專業人員,但
同時說明目前只準備受理新華社、人民日報、中央電視台、中央人民廣播電台四家“少量
媒体”,而且每家新聞機構同時期以兩人為限。
三、在提交採訪申請文件上,我有關部門只要求申記者提供記者所在新聞機構的證明、記者簡
歷和採訪計劃。而台灣當局除此之外,還要求邀請單位提供立案證明、申請者提供所在媒
體證明,同時又在某項目裡規定了若干細目,如媒體概述、任職簡歷以及所屬媒体指派進
入台灣地區採訪之意思表示等。
四、在記者採訪範圍上,我們没有為台灣記者規定特别範圍,其中上海、天津等十三個省、市
還可以直接受理台湾記者的採訪申請,同時也為台灣記者跨省、市採訪提供條件。而台灣
當局則將祖國大力記者“駐點”採訪範圍限定在所謂“大台北地區”。
五、在記者採訪活動中,我有關部門盡力為台灣記者的採訪提供方便,台灣記者也可以参加外
交部、國務院新聞辦、國務院台辦等部門舉行的新聞發布會;而台灣則要求大陸地區新聞
人員從事採訪活動時,採訪對象僅限於相關單位的新聞發言人,“大台北地區”以外的區
域、以及相關單位的記者會,必須另行提出申請。同時還規定大陸記者在台灣不可以接受
其他媒体的採訪,不能参加電視台的CALLIN節目。
六、在涉及法律問題上,我們明確規定經批准進行正常採訪活動的台灣记記,受國家法律保護;
而台灣只規定赴台記者遵守當地法律,而没有依法保護的内容。
以上的具体比較中,不難看出目前兩岸新聞交流處於不平衡狀態。祖國大陸記者赴台採訪限制如此之多,不利於兩岸的交流和了解。希望台灣當局能順應潮流,為祖國大陸記者赴台進行經常性採訪提供較寬鬆的條件。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1年01月18日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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