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Wikimedia Commons,立法院。)
國民黨黨團建請召開臨時會,審議公投法修正草案,納入不在籍投票。立法院召開全院委員談話會處理,經表決後,贊成39人、反對59人,提案不通過。
《憲法》第 69 條規定:「立法院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得開臨時會:一、總統之咨請。二、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第一屆立法院長達45年共90個會期,共開兩次臨時會:第一次立法委員請求,質疑《舊金山合約》未受邀請;第二次總統咨請,審議《對日和約》。
《憲法》規定「請求」即可召開,而非「提案表決通過」始可召開,根本無需院會、談話會或者全院委員會之「表決」。歷年來,每個黨團及委員臨時會提案所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亦屬贅文。
去年6月杪,游錫堃在
民進黨立委簇擁之下,宣布召開全院委員談話會,處理民進黨立委柯建銘、國民黨立委林為洲及
台灣民眾黨立委賴香伶(兩者合併提案)等人建請召開臨時會的提案。在一陣吵鬧聲中,議事人員宣讀完提案,隨即進行臨時會召開時程及內容的表決,通過柯建銘等人提案,否決另一案(立法院公報,第109卷第52期,第377頁以下)。注意兩案係「立法委員」請求,而非「黨團」請求。
大法官釋字第735號解釋文:「立法院於臨時會中審議不信任案,非憲法所不許。立法院組織法規定:「臨時會以決議召集臨時會之特定事項為限。」與上開憲法規定意旨不符(違憲)。如於立法院休會期間提出不信任案,立法院應即召開臨時會審議之。」其實在野委員及黨團,亦可提出「對於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其效力及於整個內閣)」,而達成召開臨時會的目的。
憲法只說1/4立法委員可以請求召開臨時會,並未規定需先召開談話會(只是慣例,不是法律),更未規定召開臨時會需經表決;所以「多數暴力」(Tyranny of Majority)合憲的正確做法,是「開會再(強行表決)散會」。
《會議規範》第4條:「開會時間已至,延長兩次仍不足額時,主席應宣告延會,或改開談話會。」第7條:「應清點在場人數,如不足額,主席應宣布散會或改開談話會。」此番立法院並非不足法定額數(Quorum)而改開談話會,議事程序殊有可議。
《會議規範》第6條:「談話會 因天災人禍(疫情為天災加人禍),須為緊急處理(公民投票法及選舉罷免法),而出席人因故未達開會額數者,得開談話會,依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作成決議行之,但該項決議應於會後儘速通知未出席人,並須於下次正式會議,提出追認之。」表決59票未達到39票之兩倍,亦不符合「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作成決議」之要件。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4 條:「立法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全院委員會,亦同。」英國國會的全院委員會(Committee of the Whole House),由賦稅委員會主席(而非議長)主持,我國由院長主持,不符合民主國家慣例,而且有「操縱過程及結果」的疑慮。
立法院在行使同意權、(行政院對立法院)覆議案、(立法院對行政院)不信任案,以及彈劾、罷免總統時,皆由「程序委員會編列議程提報院會,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召開臨時會之「提案」,並未由「院會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委員會」不得「自行審查」祇需「請求」開會,無需「提案」。
民國91年7月15日第五屆立法院,「主席:現在開會,進行全院委員談話會。」(「全院委員談話會」並非「全院委員會」)「主席:委員都已發言完畢,現做如下決定:「7月15日至7月17日召開臨時會。」(並未表決)為了讓臨時會順利召開,現在請各位同仁到議場前面的簽到處簽到。」此時始有「法定額數」(Quorum)之問題。
《立法院議事規則》第22條:「出席委員得於每次院會時間上午九時起,就國是問題發表意見。」總質詢期日,9時至10時若不足法定人數,充其量為「會前會」、「野臺戲」,不必整個內閣充當道具和佈景,聆聽立法委員諄諄教誨。「已屆上午十時,(若)不足法定人數,主席得延長之,延長兩次,仍不足法定人數時,主席即宣告延會。」「臨時會」足額開會前,理應有此「國是論壇」橋段。
遍查立法院各法規,並無「談話會」(甚至「談話」)之字樣,足見以「談話會」或者「全院委員會」,決定是否召開臨時會,並無任何法律依據。民進黨團柯建銘總召集人在「國會頻道」宣稱:「召集」談話會及全院委員會,皆為立法院長之職權;應已意識到「阻擾召開」臨時會之程序有誤。「四分之一立法委員請求」之後,依《憲法》即應召開「臨時會」,必要時聲請議學權威或大法官解釋。
(本文經修改後刊於2021年7月10日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