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一片「普發現金」的呼聲,外行的行政院仍然充耳不聞,執意發放5千元的《5倍券》,蘇內閣不瞭解「國家的職責,在於確保每位國民最低限度有尊嚴的生活」、「紓困重於振興」;「機關別」(經濟部、農委會、文化部等)的預算編列方式,忽視「管制行業以外的國民」;邇來諸多紓困措施,亦不符合「社會正義」的要求。
今年「不必」拿1千換5千,《5倍券》已經名實不符。行政院宣稱「創造千億效益」,然而依據庫茲涅(Kuznets)理論而來之國民所得公式:Y=C(消費)+I(投資)+G(政府開支)+NX(淨出口),5000元×2300萬人=1150億,「免付1千」之後,「效益」才勉勉強強超過千億;但根據最新《經濟學人》,「
台灣6月物價年增率1.09%」,平減(deflate,除以1.019)之後,只有(2020年6月幣值)1129億所得。《5倍劵》使用之後,即由商家經銀行向政府請款,本身沒有「乘數效果」(乘數效果為1);而且用以支付「原本之消費」,不能視為「創造之消費」。
羅爾斯(John Rawls)的正義原則,關注社會最弱勢者的福祉。《5倍券》及至今之紓困措施合併加以觀察,並不合乎「社會正義」的要求。尤其《紓困振興條例》第9條:「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及相關從業人員,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紓困、補貼,對其員工提供必要之協助。」引發「老闆及員工」之爭執。更大問題在於:許多中小廠商沒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還有眾多「
失業人員」無法獲得救助;政府未以「家庭、村里、學校、社群」為救助的對象,視野亦嫌狹隘。
「
貧富差距」日漸擴大,政府亦無所作為。法國經濟學家皮克提著書《二十一世紀資本論》討論歐美財富和收入不均的問題,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克魯格曼加以稱許。
日劇《健康而有文化的最低限度生活》源自《日本國憲法》「政府應為增進社會福利、社會保障以及公共衛生而努力」,我國《憲法》也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5倍券》不算保障「最低限度生活」。
筆者所擬的《預算法》規定:「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5倍券)及替代方案(普發現金)之成本效益分析(Cost-Benefit Analysis, CBA)報告。」依余所見,指定收受《5倍券》之廠商或產業,才是最大的受益者;而「成本效能分析」(Cost- Effectiveness-Analysis, CEA)乃是「執行層面」的問題,22.56億的「印製及發行成本」,不如在9月學年度開始,普發五千元給45萬名學生。
當初《消費券》還制定《發放條例》(法律位階),如今《振興3倍券發放辦法》(注意不是5倍)(行政命令)的法源《紓困振興條例》,只說「補貼項目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並沒有說行政院可以發行《5倍券》;而且《行政院組織法》規定「行政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憲法》並沒有《振興券》字樣,說不定還侵犯「中央銀行」之權限。《消費券》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改制為「國家發展委員會」),《3倍券辦法》則強行分派「職權以外之工作」予經濟部(主要工作為管理國營事業),都算破壞國家體制。
《票據法》「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5倍券》之性質為「行政院(本人)答應付款之《票據》」(有價證券),《1000面額券》難以使用,而《面額200元券》,又有違法之嫌。
美國財政部長薩墨斯(Summers)當過哈佛校長,在《美鈔》 上簽名,某晚8時發現身上沒錢,不得已向部屬借現鈔買晚餐。《新台幣》上有「中央銀行印及總裁印」,《3倍券》只印「行政院」三個字,並未簽章,不能認定為合法有效之「有價證券」。機關職權及重要事項,都「要保留由法律加以規定」的原則,《5倍券》也未遵守。
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公布的《禮券不得記載事項》(110年1月1日生效)「一、不得記載使用期限。二、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八、不得記載較現金消費不利之情形。」可見《5倍券》功能不如《禮券》。行政院又怕國民「儲蓄現金」,所以《5倍券》限期使用;但據多項心理學研究結果顯示:「在實驗房間內抗拒當前消費(吃糖果)之兒童,將來成就較高」。
《辭源》、《辭海》並無「振興」一詞,疑為日本用語,如:「地域振興」「產業振興」,「高齡者」也是日本用語。如今「紓困」(平等照顧國民)應該重於「振興」(自由促進生產),政府錯置施政重點;而且日文「振興」與「信仰」同音,政府有必要把《振興券》如同宗教信仰般大肆宣揚嗎?
【蘇】其本義原指用樹枝或稻草穿鰓提魚,使魚可以落水復活。【紓】(動詞)排除、解除。應發行《紓(蘇)困券》而非「振興券」。
美國國會通過
拜登1.9兆美元社福及經建計劃,美日「舉債」得力於「低利息成本」,但後代要償還;「印鈔」(直昇機灑錢)則會催生通貨膨脹。「量化寬鬆」有「對外輸出通貨膨脹」之效果,我國外匯政策也需因應,以便維護現金或《5倍券》的購買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