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pixabay.com,新冠肺炎疫苗。)
國產高端疫苗通過食藥署「緊急使用授權」(EUA)專家審查會議,可以專案製造。
國民黨主席江啟臣率同黨團幹部等人,親赴台北地檢署按鈴告發衛生部長及食藥署長。考紀會主委葉慶元大律師說明:衛福部食藥署違反一般藥品審查先例,強行通過EUA審查,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特別圖利罪」。
公費疫苗流程表:衛福部「食藥署」通過高端疫苗緊急使用授權(EUA)→「疾管署」傳染病防治諮詢會預防接種組(ACIP)諮詢委員審議→ACIP決議是否通過高端疫苗可接種(以下省略)。食藥署出席審查會議專家出席21人,18人同意(15位同意,翌日改為有條件同意,3位完全同意)、1人補件再議、1人不同意。
附加條件:藥商須每月提供安全性監測報告,並於一年內檢送保護效益(effectiveness)報告;此二點並非「停止條件」(符合才許可),亦非「解除條件」(不符合則撤銷許可),頂多是「行政處分」(許可)的「負擔」。
民國90年修正圖利罪,增訂「因而獲得不法利益」之構成要件,使原來的即成犯,變成結果犯,並廢除未遂犯之處罰。98年再度修正,明定範圍為「明知違背法令、行政規則或一般處分等明文規定」。「圖利罪」要明知「違反法令明文規定」,要請檢察官調查:違反那一則法令?第幾個法條?誰「因而獲得私人不法之利益」?(最高法院曾有「圖利國庫」犯罪的判例)多少錢?如何計算?監察院《專案報告》指出:司法院統計90年至97年刑事案件定罪率為87.72%,而貪瀆案件之定罪率僅有48.52%。
其實《刑法》「瀆職罪章」第130條規定:「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訴期間長達30年,如果發生死亡結果,終身追訴。「誤射雄風飛彈」及「高雄氣爆」,都牽涉「廢弛職務」的問題;車諾比(Chernobyl)核電廠災變,未盡設計及操作職責。
所謂「廢弛職務」,係指未盡職務上應之職責。刑法學說稱為「不作為犯」。【廢弛】敗壞,鬆弛。漢書王莽傳:「朝政崩壞,綱紀廢弛。」(辭海)【廢弛】當為而不為曰廢弛,王冕劍歌行:「學書學劍俱廢弛」。(辭源)《三國演義》袁紹遣大將淳于瓊守烏巢。淳于瓊性剛好酒,導致曹操劫巢燒糧。審查專家既然「有審查權限」、「受託審查」,其為「公務員」,並無疑義;公布錄音錄影及會議紀錄,檢查有無提供專業知識,有無合乎科學標準,即可得知有無盡責。
《刑法》第15條:「因自己行為(開會同意)致有發生犯罪結果(疫苗災害)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倘若根據「EUA(緊急使用授權)標準」審查,則「參與設定標準」之公務員,同負「負防止災害結果發生」之責任;上開「標準」也應該送立法院審查。各領域專家「同時在同一場所發言及決議」,每人可能發生之法律責任,仍應分別檢視;另外有「幫助」之可能。
《刑法》「公共危險罪章」第194條:「於災害之際,關於與公務員或慈善團體締結供給糧食或其他必需品之契約,而不履行或不照契約履行,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民法》規定「出賣人應擔保交貨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媒體揭露「疫苗品質不良」,算是「不履行或不照契約履行」,高端「揚言」提告,正好請檢察官調查,是否成立「公共危險罪」。
筆者建議「廢弛職務罪」增列「未遂犯」,即具備「抽象危險犯」(不必等到實際災害發生)的功能;而且還鼓勵公務員「自首」、「因己意中止」、「防止其結果之發生」,可以獲邀寬典。
揠(音ㄧㄚˋ),拔起。《孟子.公孫丑上》:「宋人有閔其苗之不長而揠之者,芒芒然歸。」朱熹《四書集注》:「閔,憂也。揠,拔也。芒芒,無知之貌。」「疫苗之爭」未見偃(音演)旗息鼓。
一息尚存,永矢弗諼(音宣,忘記)。《詩經.衛風》:「獨寐寤言,永矢弗諼。」有些國民施打或未打疫苗奄奄(音煙)一息,只要一口氣尚在,就要發誓對抗冥頑不靈的官僚體系,永遠不會忘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