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在台灣稅制下,富者在財富累積過程中,易享受到較多免稅,且目前台灣亦無如國外取消遺產稅後配套稅制,因此,目前遺產稅應是宜降宜簡不宜廢
近日關於遺產稅的調整方案,在立法院及社會引起廣泛討論。我國現行法令規定,遺產稅起徵點為扣除免稅額後六十萬,稅率由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十,分為十個級距。而本次修法,關注焦點在於起徵點提高、級距減少及稅率調降。其中起徵點提高及級距減少較有共識,但稅率是否應大幅調降甚或廢除,則爭議較大。
主張應大幅調降或廢除遺產稅者,認為遺產在生前累積的過程中,已課過稅,若再對遺產課稅等同重覆課稅,並對勤儉儲蓄者不公;且台灣遺贈稅率過高,已誘使富有者資金加速外流,尤其近年,香港遺產稅已降為零、新加坡為百分之十,政府不但將課不到稅,且有礙台灣資本市場及經濟發展。
上述論點有其根據,惟若深入探究,則仍有許多可議之處。以重覆課稅而言,由於台灣並未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且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中存在許多免稅條款,而這些免稅項目,往往對富者相對有利;據綜合所得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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