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十八日完成立委選舉號次抽籤,有十九個政黨角逐不分區立委席次,四十一個政黨參與區域立委競爭;以「政黨氾濫」形容
台灣政治生態,並不為過。
政黨氾濫現象,與兩年前通過的《政黨法》不無關係。該法第三條將政黨空泛定義為:「由中華民國國民組成,…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之團體。」成立的程序與要件,與一般人民團體沒有太大差異。甚至因免除籌備階段,成立政黨甚至比一般人民團體更容易。
政黨的存在為將複雜政策與社會議題,簡化為有限政黨選擇,使民眾在政治參與過程中,能省時明確的表達偏好。故而,有些學者形容,政黨運作宛如一般水電供應等「公用事業」(public utility),有助民眾生活的便利。故而政黨與水電事業般,可享市場寡占、政府補貼、並受公權監督等。也因此,許多民主國家均對新興政黨納入選票,訂下嚴謹門檻,以避免過度浮濫,弱化政黨應有的機制。
在台灣,任何自稱「政黨」組織,只要繳交每位候選人廿萬保證金,便可列名不分區政黨選票,或成為區域立委候選人。政府宛如抽頭聚賭的組頭,樂見多人下注,卻不顧選民可能被長串政黨選票,搞得一頭霧水。甚至,政府還持續修法,無形中鼓勵民眾自組政黨、共蹚渾水。
《政治獻金法》原規定,政黨必須在全國性選舉得票超過二%,個人捐款始得享有扣抵所得稅待遇;但兩年前修法將比例降至一%。過去政黨得票率必須超過三.五%,始可享受每票五十元政黨補助金,但《政黨法》卻將門檻降到三%。故而上屆立委選舉便有政黨,得票未超過五趴,無一席當選,但因得票超過補助門檻,故仍享有每年超過二千五百萬元補助。如果以「公用事業」標準檢視,請問納稅人辛苦錢可用來補貼市占率僅三%的特許行業嗎?台灣政黨氾濫,當然不足為怪。
小黨如果僥倖取得五%的不分區政黨票,依法便至少有兩席不分區立委。根據立院組織法,三位立委即可成立黨團,小黨若再拉一席成立黨團,則所獲得報償將更可觀。屆時,立院不僅必須提供辦公室,也須額外配置八至十四名公費助理。尤其,成立黨團後便可參與政黨協商,跨越大黨在委員會專業影響,成為具有政策威脅能力政黨。但試問,世界上有哪個民主國家會給予三%議席政黨如此膨脹的影響力與優惠?無怪乎,不分區立委保證金被沒收的比例,為區域立委四倍多(平均八成被沒收),但登記參選「政黨」,仍前仆後繼。
鼓勵小黨發展用心,應沒人會反對,但小黨在列名選票前,應該有義務展現他所具備的社會支撐。例如規定小額捐款人數與各區連署支持者,必須達到一定數額等。而對小黨補助,也應針對小額捐款收入採對等補助,而不是依上次選舉結果自動爽給四年。依現行做法,政府無異鼓勵有心創黨者,先繳錢賭一把,若僥倖過關便可用納稅人的錢吃喝四年,無形中造就台灣政黨個人化與偏激化怪現象。
(本文已刊登於108.12.22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