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則涉及到身障者觸法行為的社會時事案件,背後卻是糾結諸多有待廓清的觀念認知基模。
話說:日前桃園市龜山區早上10點多發生一起不明男子強抱國小女童的疑似猥褻事件,即使是在巷弄騎樓裡,但是,人來車往的大白天,這也叫人感到何以會出現如此匪夷所思情事,嫌疑犯究竟係屬物質濫用的毒藥酒癮者?還是身心疾患的功能受限者?最終的謎底揭曉之際,卻也讓後續的相關處遇措施,增添了幾許深邃的想像、議論空間,這是因為:首先,要如何就其諸如家系圖、關係圖、生態圖之嫌疑犯的有限個資,以進一步擴及到對於所有身障者應有的社會性關注,誠然,包括類別、等級、年齡、性別之不同屬性內涵的身障者,是要有分流處遇的必要,以該起事件為例,暫且不去探究身障者己身的個人動力差異性,但是,何以父母親人的家庭動力無法發揮初級預防所應該要有的基本功能?至於,從社區出發的社會安全網,又要如何得以展現「一主責、多協力」的網絡合作效益?
以此觀之,身障者強抱女童的突兀舉措,也僅是當前『障者人士—有礙社會』的冰山一角,也就是說,偶發事件的背後,實有其長期下來所糾結的家庭脆弱性、社區漠視性及其社安網遺漏性等相關究責議論,只不過,無法推卸照顧責任的身障家庭及其家人,是否有像是親職賦能教育或身心減壓方案的基本喘息配套措施,如此一來,在這裡的考察思辨真義,指陳出來:我們這整個社會還是將對於身障者的身心守護責任,交付給無力的父母、無奈的家人及其無助的身障家庭,據以扛起扮演重要照顧者的實責大任,相形之下,被動等待事發之後的官方大肆舉動,也讓現行社會安全網的機制設計,宜有必要回歸於究竟社安網可以做到多廣、多深、多長抑或多久的結構性檢討?
事實上,疑似屬於功能分類鑑定第一大類範疇的該名身障者,包裹於背後的乃是涵蓋認知功能受限、青春期性慾發洩以及中長期生涯規劃闕如而來的合併行為、不同問題、多重需求和分流處遇,就此而言,癥結點就不全然在於訊問收押甚或司法懲處,而是如何為該名僅有部分行為能力的身障者,規劃使其能夠適得其所的生活重心,尤其是可否藉由中介機制以進行應該要有的社會性連結,畢竟,少掉生活目標的身障者及其被迫身處於社會性孤立,任何類別等級的身障者,就仿如隱形人般漂泊尋岸於茫茫的生命大海,而無法安住其心?以此觀之,該起的身障者觸法情事,其所投射的就不應該是再次獵巫且不甚文明的社會性荒謬,連帶地,擺盪於〈兒童權利公約〉(CRC)之生存與發展、最佳利益的『兒權』,及其〈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之不可歧視、融合社會的『障權』,兩者之間的界分,更不全然只是被害人與加害者的一分為二,而是有其如何有效捍衛基本權益保障的基進思考,況且還有事情過後對於該名被害女童之逆境童年、創傷知情、複雜性創傷後壓力症侯群,及其深井效應的必要性修復、守候。
被害女童的母親好一句“身障就算了?”的撕裂吶喊,這何嘗不是對於理盲濫情如當前的
台灣社會之最為悲慟的大悲無言,只是,背後突顯的更是欠缺對於理解障者生活圖像的公民素養,這才是該起議題現象的針砭所在。
(本文曾刊登於113.10.29 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