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則包括衛福部公布〈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指引〉以及台北市教育局設置〈幼兒園不適任人員公告專區〉之於攸關到兒童性受害的相關補強措施,背後實有其復歸於兒權保障命題的延伸性思考。
首先,因應於台北市私立幼兒園狼師性侵幼童案件所引起家長們的恐慌不安,但是,媒體報導類似事件經常是動輒得咎,乃甚至於遭到處罰,對此,主管機關衛福部公布〈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指引〉,據以規劃所謂的三大原則和五大注意事項,這其中的三大原則包括有「行為人已成年,事件發生後,調查確定前或調查成立後,任職於兒少、身障、老人機構,媒體可公布任職單位」、「被害人為成年人,需經本人同意,才可公布案情與加害人身分」、「其他經事業主管機關召開會議審議通過的事件內容,媒體可報導機構名稱」,至於,五大注意事項的涵蓋重點在於媒體應該尊重被害人及其家屬感受、拍攝媒體報導原則應力求中立、新聞標題內文等用字用語應以中性語氣呈現、相關事件報導不得過度描述性暴力事件發生行為細節的文字或圖片等,無疑地,該項指引實有其針對傳媒報導而來的量身訂製,只不過,終究是要復歸於『為何要揭露』、『由誰來揭露』、『如何揭露』及其『揭露之後配套措施』等基本提問,畢竟,傳媒的專業公信力、個資公權力及其市場利基點
競爭力,直指該項的鬆綁舉措,雖有借力使力於第三方媒體的中立報導,但是,也會衍生出來更多亟待善後處理的收拾困境。
至於,相繼於衛福部公布媒體報導兒少性暴力指引之後,台北市教育局也建置有〈幼兒園不適任人員公告專區〉網站,將所有涉及性別及不當對待事件,並經認定終身或1至4年不得聘任、任用或進用於教保服務機構者,行為人及其機構名稱、違法事由等皆會公告於此,目前網站上已有22筆的登載紀錄,但是,關乎到行為人之性別、專業養成、機構屬性、教保經驗、發生時間,抑或違法條文類型、罰鍰刑責等,還是欠缺大數據資料勘查的兒權圖像建構,如此一來,該項的專區建置,當僅流為事發之後的低端揭露,像是違法的罪行多係集中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之各種不得有行為的身心虐待,以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0條第1款、第2款的身心虐待與情節重大之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其他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這對於進行事前防制對策以達到預防性介入的積極作用,還是有它精進作為的拓展空間。
總之,包括〈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指引〉以及台北市教育局設置〈幼兒園不適任人員公告專區〉的這兩項官方補強措施,背後實有復歸於兒權保障命題的延伸性思考,像是從事前的防制到事後的防治等演進歷程銜接、從教育局到社會局等橫向協調對接、從幼兒園到托嬰中心或其他兒童照顧職業的業態嫁接、從暴力指引到公告專區的公私協力、從徵兆線索到累犯慣性的犯行歷程、從行為人的罪行懲戒到疾病治療、從受害兒童的身心受創到知情療遇,皆有嚴肅看待之必要,僅以台北幼兒園長之子性侵6名幼童為例,即使一審宣判應執行28年的重罪,但是,包括性猥褻、性侵害的身心戕害,實比想像中來得不堪嚴重,這也讓激情過後要如何有效啟動身心創傷知情的修復工程,這才是真正的棘手之處。
(本文曾刊登於113.08.16 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