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Wikimedia Commons,窮人拾荒維生。)
一則由社會救助範疇所推衍出來的議題現象,實有其典範建構之於創造性轉化的思辨論述。
話說:包括經濟或生理在內的弱勢族群,一旦遭逢到火災事故,往往會讓生活陷入更形的艱困、不便,對此,彰化縣政府結合南山產險公司推出「微型火災不便費用保險」,以為全彰化縣5萬名低收及中低收入民眾,投保辦理火災不便的微型保險,亦即,無須負擔任何的保費,便可及時獲得每人定額8,000元的火災不便費用保險金,一家若有5口,就有4萬元可以應急,而同一次事故給付一次,保險期間內最高則是可以給付二次,顯然,此一從公私協力出發,據以達到多方共好的社會救助範疇創新服務,是有回應於社會安全體系建構的相關命題旨趣思考,這是因為:
首先,2020年彰化縣政府便於與國泰人壽保險公司推出「團體微型傷害保險」,鎖定低收、中低收與特定家庭為其標定人口,藉此提供每人30萬至50萬元不等的死亡及失能保障;2021年與南山人壽合作推出「團體微型傷害保險」,則是為輕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的死亡及失能情事,提供每人30萬元的保險給付,至於,2024年之際,再度與南山產險合作規劃針對火災事故及其小額給付的「微型火災不便費用保險」,以此觀之,以上三種之特定對象、特別項目及其特殊需求的保單費用,全由合作對象吸收,以讓經濟弱勢及身障朋友生活多一層保障,這對於急難、災難之類的雪中送炭之效,自當是有別於國家機器依法辦理的賑濟作為。
連帶而來的是,該項策略性質的共好計畫,顛覆了過往有錢出錢、出力有力的慣性認知基模,而是讓企業體基於己身的本業和專業,以量身訂製專屬的制度性善行措施,一方面除了企業可以履行社會責任的基本擔當外,更有其從公司治理的角度,以賡續借力使力於應有的企業公民責任,如此一來,也一舉將「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簡稱CSR)以及「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公司治理」(Environmental、Social、Governance簡稱ESG),產生對接於「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簡稱SDGs)的鑲嵌作用,畢竟,扣緊包括「團體微型傷害保險」與「微型火災不便費用保險」的演進足跡,實有其從商業保險到準社會保險、從傷害保險到火災不便費用保險、從經濟弱勢到身障朋友,以迄於從社會救助到福利津貼而來之不同集體行動及其運作邏輯的翻轉性思維、作為。
總之,「微型火災不便費用保險」作為全國第一張與財產相關的微型保單,實有其嫁接於從自助、互助到無助與協助、他助的串聯性思考,特別是如就其天災、人禍的風險規避及其所衍生出來的各項需求滿足,藉以找到比例原則的衡平關係,至少,在漫天官能刺激、感動行銷、善款集中的當代
台灣慈善社會,「微型火災不便費用保險」的上路,實有收其事發少量的定額濟助以及一次性共度難關之效益,而非是對賭人性誘因的道德危險行徑或福利依賴心態,當然,要如何因勢利導對於〈社會救助法〉的條文增修,這也是一項並行不悖的變革工程。
(本文曾刊登於113.06.27 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