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性工作平等法於三月八日正式實施,而行政院游院長也於昨日公開表示,兩性工作平等法是建立牽手社會、打造兩性平權社會的基石,並將責成各部會積極執行;我們相信,奠定兩性平權的基石,光政府的力量或法律的規制是不夠的,如何逐步凝聚社會達成性別正義集體意識,更是重要的課題。
例如,媒體日昨報導若干大企業(如台塑、遠東紡織、裕隆及統一等)及國內高科技業者等表達之看法,認為雖將配合該法實施提出因應措施,但也恐會對企業營運形成一定程度影響,此外,還有部分企業提出兩年育嬰假對公司人力正常運作及管理之後遺症,甚至考慮未來招募女性員工傾向雇用未婚者,同時也對政府執行成效及政府配套多所疑慮。
雖然,該法中母性保護的規定上,例如,設置哺乳室、托兒設施等規範,被認為窒礙難行、雇主所擔心「額外」假期成本負擔問題,及育嬰假企業人力調度等問題,事實上,由法條上觀之,生理假為併入病假、家庭照顧假則併入事假,加上產假等皆是勞基法即有規定的,與現行相較並無增加,而育嬰假的企業配套方案,亦有許選擇之彈性(如彈性工時、部分工時、短期人力派遣之替代人力配套)…,但是,企業的疑惑,無疑代表著宣導不足;法已上路,如何協助企業建構符員工需求及企業成本效益的措施,正考驗著政府的智慧。
另外,婦女團體也指出,政府雖已於近三個月積極研擬相關配套,但初期整體方向付之闕如,尤其法中規範的「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如何由各縣市普遍績效不彰的「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轉型,更另人擔憂。同時,已有學者也指出,不給薪的育嬰假,對小康家庭在生計維持及育嬰需求權衡下或許將形同虛設。
我們雖欣見兩性平等已由法的層次,彰顯出公權力保障兩性平權的重要意義,避免生物性別加上社會建構形成兩性不平等待遇,也期待,針對性別身份所衍生職場不公平對待,例如單親婦女、單身女性、離婚婦女、寡婦等,透過進用篩選或降低薪資行間接之社會歧視以應加以正視。最重要的,源自傳統父權價值,認為女性等同於家庭照顧(私領域),而對女性職場(公領域)工作能力與歧視態度的轉變,光由法律之宣示是不夠的,如何使「家庭照顧」成為國家、社會的責任,相關福利配套更應積極推動。
徒法難自行,只有社會正視「公領域與私領域平權的兩性關係」及「職場與家庭照顧兼顧」議題,提供改善及實踐空間,才能扭轉統社會價值下不平等的性別角色及社會關係。良法美意,更需政府周延的實施辦法、足夠的預算編列及完整的家庭照顧福利配套,同時,加強社會各界,尤其雇主的疑慮宣導與解決,達成政府、企業及民間認同,方能推動整體社會朝兩性更平權的道路前進。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本文曾刊登於91.03.08中央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