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親家庭』,指因離婚、喪偶、收養之父或母和依賴子女(通常為18歲以下未婚子女)所構成的生活組合方式,隨社會變遷,台灣單親家戶已有明顯增加趨勢,但福利切有不足,籲請政府正視單親家戶經濟及福利需求,研擬周延的福利政策。
台灣單親家庭的問題與離婚比率增加有關;報載從民國七十八年起,台灣的離婚率以每年一千對速度逐年增加,在民國八十八年時,結婚與離婚比例以達為3.5:1對,居亞洲地區首位 。而由單親戶戶長的性別觀察,女性單親戶及女性單親戶之家戶組成及比例上,也可以發現男性單親戶逐漸增加的情形。
然而,檢視目前社會福利法令,與單親家庭相關的福利救助或家庭支持政策零散分佈於八十六年修正公布的「社會救助法」八十九年公佈實施的「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及因應九二一震災擬訂之「災後重建計畫工作綱領」等,對一般的單親家庭皆有法令對象適用的障礙,例如「社會救助法」單親家庭首先必須符合低收入戶門檻,方能得到經濟扶助,同時對於十八歲以下之依賴人口,也僅六歲以下兒童得申請中低收入育兒補助此門檻下。「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中,也僅部分條文關注到女性單親扶助措施助內容,但規範中低收入戶方能請領,且適用對象上「單親要件」適用於婦女,男性單親戶長是被忽略的。最後『兒童福利法』及『少年福利法』,分別針對十八歲以下之兒童與少年所實施的「困苦失依兒童及少年扶助方案」,設定的單親對象是喪偶單親戶(父母一方死亡、他方無力撫養者)及非婚生子女兒童青少年(未經認養之非婚生子女等),雖能提供單親家戶所得維持,但離婚、分居卻撫養十八歲以下子女的單親戶卻可能不適用。
由於單親家庭在所得維持、親子關係、社會人際或生活適應與資源網絡等需求,相較於一般家庭更為殷切,以國外先進國家為例,透過家庭津貼、福利服務措施及周延的保險制度,一方面保障單親家庭經濟安全,也配合營養、教育方案避免家庭中的成員(尤其兒童)陷入貧窮循環困境;綜觀我國法律及福利措施卻顯得相當不足,期待政府正視單親家戶日增之趨勢,確實掌握台灣單親家戶之相關數據及需求,檢討福利法令及措施,提供一肩擔起雙重的父職或母職的單親戶長適切照顧措施,透過社會支持方案讓單親家庭不再有缺憾。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本文曾刊登於91.03.22中央日報全民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