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性工作平等法】雖然已經開始實施,隨即卻面臨到有些規定無法落實的窘境。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的所得安全無法獲得保障的情形下,想要利用育嬰假來撫育年幼子女的勞工可能要「停、看、聽」、盤算一下了。
根據報章媒體披露,政府預備採取編列預算的方式,發給勞工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倘若政府所考量的係類似「老人津貼」的發放方式,則個人期期以為不妥。一方面有鑑於政府財政預算的緊縮,另一方面考量到政府預算分配和使用的公平性,政府不宜以編列預算、發放津貼方式來滿足勞工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所得安全的需求。
倘若是要以編列預算、發放津貼的方式進行,津貼發放標準該如何設計必然是一項相當複雜的問題。如果以月投保薪資的一定比例(例如百分之五十)做為發放的標準,因為津貼金額不具吸引力,則不論是高所得或一般所得的勞工大概都不會有利用的意願。如果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五十做為發放的標準,則不僅政府負擔加重,獲益者或許只有高所得的勞工。因此,採取保險的方式或許較為可行,事實上,多數國家也是採行這樣的方式。然而,保險要由政府來辦理,抑或是由民間來辦理,何者較為妥當呢?個人以為,由於公辦保險具有強制性,再加上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所得安全保障的成本不應該由全民來承擔,由民間保險來承做或許較為妥當,而政府可以提供稅賦優惠的誘因來鼓勵有需要的勞工加入。同時,在保險給付的設計上,可以考慮採取「給付分級、保費分級」的方式,以滿足不同所得勞工的需要。
此外,個人以為,在【兩性工作平等法】中,育嬰留職停薪的設計與促進工作平等的目標係有所衝突的。衡諸其他國家經驗,要達到促進兩性工作平等的目標,不僅要積極地消除歧視,更重要地是要提供教育訓練來提昇勞工的就業技能,以期使勞工在職場上具備一定程度的競爭條件或優勢。至於在解決勞工育嬰、托兒甚至老人照護的問題上,先進國家則採取強化社會支援或協助體系來加以因應。然而,在現行社會支援或協助體系不夠健全的情形下,政府提供勞工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作法究竟是鼓勵勞工參與或退出勞動市場,值得深思。
言而總之,為落實【兩性工作平等法】有關育嬰留職停薪的規定,或許政府可以考慮採取保險的方式來提供勞工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所得安全的保障,而將政府預算用於有關的教育訓練上,讓勞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依然能獲得充電或學習的機會。如此,有限的政府預算不僅能用於刀口,勞工獲得的效益必然更多、更實際。
(本文代表作者個人意見;本文曾刊載於中央日報91年3月16日民意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