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Wikimedia Commons,中華民國陸軍。)
替代役制度原是為了解決宗教自由與兵役的衝突而設計。一九九四年八月修訂的德國基本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二款規定:「任何人基於良心理由而拒絕武裝之戰爭勤務者,得服替代勤務」,即是一個比較法上的顯例。我國憲法並未規定得因宗教或良心理由拒服兵役,故曾發生役男基於宗教信仰而拒絕穿著軍服履行兵役義務,致連續判刑之案例。為解決此一問題,在大法官釋字四九○號解釋後,我國始開始進行替代役的規劃。但是,從替代役實施的現狀分析,多數為警察役,宗教因素者反而較少,這與外國立法例及我國的立法初衷並不相同!學者認為替代役應應改稱「社會役」,實有道理。
我國長年實施徵兵制,由於實施精實案後,兵力需求降低,致發生役男過剩的問題。良好的替代役制度可以消化過多的兵源,增加國家公共服務與社會福利機構的人力,也可以培養出役男對社會的愛心,足當解決此一困擾,並有效運用役男的人力資源投入社會服務工作,對於國家發展甚有助益。就此而言,替代役有其不可或缺之意義。因此,若我國日後兵源充沛,能釋出更多役男,政府即應擴充替代役的服務種類與數量,使替代役制度更為彈性與全面,並深入民間。尤其我國有七十五萬個身心障礙人士,若能引進德國社會役「服務到家」的制度,對於社會公益更有莫大助益。
然而,募兵制的問題與替代役制度卻是顯不相容的。因為替代役制度是以徵兵制為前提。近年來,國內對於改採募兵制問題,討論甚多。究竟我國應否引進此制取代徵兵制,不僅涉及應否修改憲法的問題,也應考量其他相關問題。募兵制可收到建立專精職業武力及節省人力資源的好處,但也會造成替代役制度喪失存在的依據、使國軍人事經費暴增、造成軍人階級來源的特殊化及喪失動員人力等影響。但替代役亦非毫無缺點,以徵兵制為前提的替代役,亦無法免於「造成役男青春的浪費」的批評,是否符合現今民意,亦非無疑!
因此,我國宜否改採募兵制,似可進行民意調查、舉行公聽會,就國家安全、財政狀況、社會價值等全盤討論。如果研究結論是「採行募兵制」,則應基於現行替代役制度粗略成形,尚未上軌道之際,儘早推動,以避免替代役制度上軌道後,因社會依賴替代役而使問題更形複雜。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