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代聯考結束,放榜之際社會曾喧騰一時;令人訝異的,喧騰不是為了失去受教權的四萬年輕人的何去何從?也不是為了六萬大學新鮮人的生涯規劃,而是為了一位考生的身分與過去而引發社會的爭議!
由於這位考生的身分是「受刑人」,他的過去是對二十餘位女性的性侵害,雖然被判十六年,卻於服刑六年後考取台大。他的努力所帶來的「成就」,不是喜悅而是壓力,更可能是原罪。尤其當媒體有意無意地以「某某之狼」稱呼他時,感覺上就像即將躍入大學羊群的惡狼,預期一場驚嚇與逃竄!果然,這段時間校園內外掀起熱烈討論,而重點不外乎擔憂過去那隻狼是否會於將來成為「台大之狼」?如今媒體透露,該受刑人願意接受各種治療並且不排除化學去勢,這也許是在表達他對入學意志的堅定,當然也可能是為了解除大家內心疑
慮所作的「犧牲」。
衡諸放榜以來民眾的反應,贊成楊姓受刑人入學者,多數是基於「受教權」以及對受刑人改過自新的人道考量,反對者則擔心其再犯的可能性;此外,也有人擔心,「進入大學」是否將成為狡猾犯罪者假釋的快速途徑?不論是贊成或反對,這兩種聲音其實各有迷思。「受教權」的迷思在於無限上綱的解釋。憲法第二十一條所規範的是「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明白指的是「國民教育」而非「大學教育」;若以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礙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作為「概括性」的法源;那麼,目前校園中的學生乃至於「落第」的考生,其「受教權」是否也需要保障?至於「再犯的可能」,其實是一種機率,強暴犯就算是經由專業心理醫師的強制治療,其所謂治療「成功」,只不過能說明短時期內再犯可能性低,卻無法保證永不再犯;同樣的道理,也沒有任何「正常人」可以「保證」不犯相同的錯。
日前北監審查通過該受刑人符合假釋條件,如果法務部又認可簽署,那麼假釋入學的事實,已經不是「受教權」與「再犯」兩種迷思的爭辯,也不只是「更生保護法」中所謂「使其自力更生,適於社會生活;預防其再犯,以維社會安寧」。如何規範求學期間的行動(包括上下課途徑與參加社團的選擇)與上課方式(如遠距教學與專人輔導的考量),以及同學與師長的調適與互動,也都將面臨新的考驗。如何務實地來面對這個問題?或許可以換個角度來思考,因該受刑人是為了進入大學才需要假釋,而「考取大學」這件事若是構成今天假釋的要件,那麼這並非是一般的假釋,而是「假釋入學」;因此,入學機構(台大)的意見也應該成為「假釋入學」的評量因素才對!如此一來,所彰顯的意義不僅是對「大學自治權」的尊重,也是對其他同學「受教權」的基本關切。
或許是因為這位受刑人以高分考取「台大」,才會引起社會重視,或許是因為他選擇了「社會工作」,使得這個事件更具戲劇性。無論如何,對於受刑人努力向上求學,大家應樂觀其成。筆者希望,「士林之狼」(或華岡之狼)」已成灰燼,「台大之狼」永不發生!今天這個例子,至少讓我們警覺到,鼓勵受刑人升學的同時,別忘了先建立一套能配合教育、輔導、觀護與更生的機制。幸好這是末代聯考,如果該受刑人明年以「申請入學」方式來升學,他是否能夠公平地脫穎而出?這恐怕才是更為弔詭的考驗!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本文刊登於90.08.28聯合報民意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