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台灣四面環海,國家未來的存續發展與海洋息息相關,對於海洋必須更加重視。世界各國對於海洋環境和資源紛紛擬定海洋政策和設立漁業及海洋主管機關。十數年前美國擬定了「廿一世紀海洋藍圖」,設置「海洋及大氣總署」;加拿大成立「漁業及海洋部」、韓國成立「海洋水產部」;日本通過「海洋基本法」,同時加強海洋自衛隊的艦隊編組,尤其是對釣魚台海域。另一方面,毗鄰的南海周邊國家也屢屢挑釁我國固有海域疆界,經常掠奪島礁;基本上就是「吃定」了我們一向以來息事寧人的軟弱態度。
過去幾年我國雖然曾成立了「海洋事務推動委員會」,並公布「海洋政策白皮書」,以及「海洋教育政策白皮書」;但這些措施如何與地方永續結合、如何具體落實,一直沒有進一步的作為。在新近政府組織再造中,希望設立「海洋事務部」的構想也不了了之。海洋政策不能流於「口號」,要轉化為行動計畫;應該要制訂包含海洋資源主管機關、海洋環境保育、海洋產業發展及國際合作發展等具體機制的新海洋政策,才能更進一步連結「海洋」與「台灣」,讓「台灣發展」與「永續海洋」更為緊密地結合。
我國亟待加強的海洋政策,包括健全法令體系與管理組織、辦理海岸地區整體規劃、海岸保護與防護計畫、建立海岸管理資訊與監測系統、增修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加強海洋環境及生態變化調查研究,以及加強污染應變機制,防止海洋污染等。此外對於取締違法捕撈以防止過度漁撈、落實海域生態監測保護措施、加強海域巡防、遏止海洋棲地破壞及生物滅絕、規劃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育方案,以及積極爭取漁業與海洋組織、氣候變遷及海洋環境保護研究國際合作、國際海洋災害預警及通報合作系統等,都需要積極建構與達成。
就地理位置而言,我們西南側扼有台灣海峽、巴士海峽及北側東海等國際海上重要通道的優越位置;東北亞國家的大部份能源運輸都必須經由這條黃金水道。另一側則是西太平洋南北海運航線的要衝,這些「舟帆四達」的優勢籌碼是我們必須要堅握在手的。不談《聯合國海洋公約》賦予200浬專屬海域的權利主張,即使是12浬之外公海商業航運及無害通過的海洋污染監控與管制,也應該要有所伸張,才不會辜負了天賦的這廣袤的美麗藍色國土。
源於過去對海洋政策的長期忽視,海洋論述也就相對貧乏:以致缺乏對於國家主權、海洋疆界、資源保育等重要性的體認,更因此忽略海洋資源保育及海疆經營的觀念。近年雖有加強,但今後除了應強化海洋政策及其落實策略,以加強海洋資源保護,積極增進海洋國家特色的發揚,讓台灣成為真正與海洋相生共榮、海洋資源與生態生生不息永續發展的「海洋國家」。更重要的一點是對固有海域疆界的捍衛,政府更應拿出堅定的態度與作為捍衛,不應讓周邊國家一再的侵佔掠奪而竟噤聲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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