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總統最近談到財經政績,包括經濟成長率創近年新高、失業率降到百分之五,即使有人質疑這是「無感復甦」,政府也會努力讓人民「有感」,經濟發展成果讓全民共享。
吳揆也認為,相較於美國經濟低迷,台灣經濟早已走出谷底,政府更努力改善所得分配,例如拉高貧窮線涉及修訂社會救助法,希望立院能儘速完成立法。但如何讓廣大的中產階級有感,進而共享經濟成長的果實,合理稅制的建立,恐怕是當務之急。這裡先就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婚姻懲罰進行討論。
目前我們的所得稅制:免稅額就是每人82,000元;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其免稅額為123,000元。標準扣除額是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76,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52,000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為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04,000元為限。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也是每人每年扣除104,000元。這些數字,都是政府統一制定,並沒有差異化,也不見得符合實際社會生活成本。
首先,個人扶養親屬免稅額應給予再提高。依據內政部2009.2.19公佈2009年度台灣省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9829元 (台北市最低生活費為每月14,558元),全年最低生活費標準應為117,948元(台北市174,696元),而個人扶養親屬免稅額目前僅給予82,000元,遠低於最低生活費標準,因此從生存權保障觀點而言,似有改善空間。
以德國為例,為保障基本生存權,德國所得稅法第32a條規定免稅之基礎扣除額自2010年起,每人為8,004歐元。且有關為維持生存權之基本生活費支出,也應另包括通常增加生活需要之特別支出。例如教育,老年、疾病以及身心障礙等所生費用。其中以教育費用為例,德國所得稅法第1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己繼續進修(在職訓練進修)費用可在4,000歐元額度內,以特別生活需要支出扣除。而其扶養之成年子女之在職進修費用(在外地食宿),則准予在924歐元額度內扣除(所得稅法第33a條第2項)。
因此,計算扣除基本生活費所需要之所得,再予課稅誠屬合情合理。另外亦應考量扣除包括私人投保醫療疾病保險費用之支出,以更合理保障人民的生存權。
其次,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也應有列舉調整空間。目前所得稅法僅承認薪資所得者之特別扣除額為「概算費用扣除」,而不准納稅義務人列舉申報扣除,實已違反客觀淨額所得原則與量能課稅原則。德國憲法法院最近幾年連續判決指出,所得稅法不准勞工扣除交通費、在家工作費等必要成本費用是違憲的,違反課稅公平原則。值得我們參考。
在稅制上理應對於薪資所得工作所得必要成本扣除。目前雖然某些職業,執行業務所得,可以主張扣除必要成本,但僅限於少數行業。而資產階級之營利事業所得及其他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等)之計算,概均可扣除成本費用。未來應一視同仁,准予薪資所得者扣除必要費用,才不致於對於薪水階級構成歧視差別待遇。這對促進社會的財富平均,縮小貧富差距,也有積極的作用。
類似的觀念是扶養未成年子女,在計算課稅所得時,可先扣除扶養義務所需費用,包括褓姆、托嬰、才藝、教育,…,等費用,再進行淨額課稅。因為扶育小孩的成本,絕不能只讓依賴年輕家庭承擔無比沉重的開銷,而是需要整個社會一起來照顧的。孩子是未來社會共有的資產,長成後撫養老人也具有外部性,創造一個友善的育兒環境,應是社會共同的責任。 另一個稅制問題,是夫妻合併申報所得稅造成適用較高的邊際稅率的「婚姻懲罰」。現在的標準扣除額,有配偶者扣除已是單身的兩倍,申報時選擇一方為納稅人,另一方將薪資所得分開計稅,都已經將懲罰減低。但雙薪家庭夫妻合併申報,使單身工作者與已婚工作者,適用不同的稅率,仍是違反租稅中立原則。
總之,家庭是社會穩固的基石。為了解決少子化、人口負成長的問題,在夫妻結婚與生子方面都給予租稅優惠,或進一步的獎勵措施將可減輕或解決相關的問題。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意見)
(本文發表於2010年11月16日經濟日報名家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