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楊姓受刑人的假釋案,法務部終於做出了最後駁回的裁決,激情過後雖然可以帶給台大校園暫時性的寧靜,但是,由於楊性受刑人仍然可以保留兩年的學籍以及後續困難度更高的社區處遇與治療計畫,這使得陽性受刑人一案函示處於於餘波蕩漾的僵局處境。
持平來說,楊姓受刑人獄中的苦讀甚或是某種程度的身心煎熬,固然是有其個人意志上的超凡能耐乃至於被視為是某種程度的表率宣示意義,但是,這樣一段非比尋常的人身遭遇,其主要的因果緣由,還是來自於楊姓受刑人個人以往行為舉止上對於他人不當的人身侵犯,也就是說,咎由自取以及罪有應得應該是評議此一懲治犯罪行為基本的認知態度,就此言之,獄中苦讀以及金榜題名固然是有其「浪子回頭金不換」個別內在性的銜接意義,但是,改過遷善的個別意涵,如果是擺置在集體與社會性的論述意義上,那麼,我們對於性侵犯的楊姓受刑人能否進入大學就讀可能還是需更為審慎思辨。
姑且不論以聯考成績來看待楊姓受刑人個人更生重新的道德論述,楊姓受刑人此一個案的爭論焦點主要還是在於:以性侵害累犯罪愆入獄的楊姓受刑人,本質上已經構成對於性暴力受害人和其他潛在受害者的人身安危構成某種程度的恐懼不安,因此,即便是從疾病處遇的治療模式乃至自願採取去勢閹割的方式來看待日後楊姓受刑人個人身心重建,但是,各種的努力作為實不足以為以往強暴侵犯他人的事實,起多大的廓清作用,相反地,日後潛存危險的情境變項反而是一般社大眾思考楊姓能否如學就讀的疑慮與心結所在。誠然,榮獲這是一種終其一生要背負的原罪,但是,楊姓受刑人個人受教的自由一旦要與其他的人身權益作等同期關的考量時,那麼個體自由與集體安全兩者之間理當需要更為精緻的銜接。
就此而言,即便是凸顯出楊姓受刑人個別人身權益以及要求社會更大的寬忍包容,但是,楊姓受刑人日後就讀的台灣大學當局自然是要有一套縝密的處遇、輔導方案、持續監控和保護系統以及對於其它一般學生的社會教育計劃。畢竟,在某種層次上,正個事件的焦點已經是超脫該否進入台大的爭執,而是對於倘若這些受刑人日後出現的脫序與犯罪行為時,除卻是對於楊姓受刑人個別性的道德指稱以及整個假釋辦法的制度批判以外,對於其它無辜的受害者將會是情何以為堪的悲憫處境。
至於,這一次楊姓受刑人能否就讀大學的議題思索,當不僅止於公民權利的道德性訴求,這是因為:國人抑或整個社會何嘗對於那些曾經遭受到楊姓受刑人辣手摧花的被害人投以更多的心理重建、處遇輔導、保護安置與補償制度,更何況,這種的創傷記憶並不是任何的善後工作所可以加以彌補的,特別是來自於楊姓受刑人所加害的三十五位女性受害當事者確切的人身實質感受。
陳然,在楊姓受刑人能否獲致假釋以順利入學的這件事,最有資格論斷的理當是被遺忘的那一受害人,但是究竟是文化價值的標籤、無法走出受暴的陰霾或是缺乏縝密的社會支持系統,而這些受害者刻意地隱沒在事件爭議的客觀事實,這使得對於人權天平上的裁決應該是要有不同考量。
總之,在標舉以人權普世價值作為論述標準時,天平上的兩造雙方理應受到同等的看顧與重視,畢竟,在籠中鳥展翅高飛追求重生的同時,被性侵犯的三十五位無辜受害者依舊還是暗夜啜泣哭訴著並且獨自承受這一切莫可奈何的人身戕害?!誠然,楊姓受刑人所想的就讀的社會工作本意就是要幫助弱勢的不幸者,但是弔詭的是,楊姓受刑人卻正是那一位造成別人無辜不性的加害者,這重僅向既是諷刺也是無奈,但也應該有其嚴肅的社會性論述意涵與縝密周全的配套作法。
準此,楊姓受刑人假釋一案雖然暫時落幕了,但是此一事件背後所充斥的「問題的人」(楊姓受刑人抑或其他犯案人)VS人的問題(無辜與潛在的受害者)」、「制度的問題(假釋辦法的可能缺失)VS問題的制度(更生人入獄的配套措施)」等等多重、深邃的不同考量,正足以說明出:各種棘手的難題處理才正要開始。
(本文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本文刊登於90.09.03中央日報全民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