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前藝人李蒨蓉登上阿帕契戰鬥直昇機拍照打卡,因參訪團有五位外勞同行,引發濫用外勞的「案外案」。明眼人皆知,本案僅是外勞違法使用之冰山一角。多年來總有記者跟監藝人,卻拍到幫忙帶小孩,逛街提包包及煮飯、倒垃圾等違法圖像。由阿帕契事件所引發外籍家庭看護工違法從事家庭幫傭工作之問題,更成為家喻戶曉及茶餘飯後之話題,但此話題之「主角」在
台灣顯然絕非藝人之專利。若從統計數值來看,勞動部截至今年二月底,外勞在台人數總計已直逼五十六萬人,其中外籍看護工(包含機構及家庭看護工)已超過二十二萬人;相對申請資格較為嚴格的外籍家庭幫傭卻僅二千一百多人。在職場上,舉目所見常有家庭外籍看護工都被雇主違法使用之情事。根據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的規範指出,雇主不得有「第一款」聘僱或留用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以及「第四款」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申請許可以外之工作。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在台違法事實多為在「工作內容」上從事家事、帶小孩等許可以外的工作;另外則是在「工作場域」上的違法,如從自家到三姑六婆各家輪流使用之違法現象舉目可見。
基本上,社福外勞在台勞動受剝削之處境一直以來是值得我們關注之焦點。在差異化的權力關係脈絡下,學者藍佩嘉的研究曾指出,獲得報酬是勞動者參與市場勞動的基本權利,給付低於
基本工資的薪水、任意延長工時且不付加班費、從事契約以外的勞動項目等,是許多台灣外籍看護的遭遇。目前國內缺乏具體針對各種不同產業缺工狀態之數值分析,得以協助推估不同產業在外籍
勞工的缺工人數。例如國內機構、家庭看護工及幫傭在我國內之缺工狀態?以及各區塊所需的外勞填補人數為何?由缺乏嚴謹明確之數據,導致大家都在霧裡看花。倒是面對近來為因應高齡失能老人的長期照護之需求,勞動部相當積極計畫在供給端引進約四萬外籍看護工來照顧八十五歲以上輕度失能老人。由於輕度失能者所需要的照顧時間較短,看護工恐將被派遣從事更多違法事項,並進一步替代國內弱勢中高齡婦女工作機會之可能性。此舉將再度促使在台外籍家庭看護工人數激增,未來在台社福外勞區塊人數的「總量」及「分類」管制上將漸趨失靈狀態。
面對上述境外勞動人力在台運用之問題,恰逢五月勞動節之際,本文在維護境外勞動人權上,提出些許可再思考之方向:首先為維護勞雇雙方權益,對事業單位在勞動條件及職場安全衛生實施勞動檢查。目前為積極強化勞動檢查,各地方縣市政府紛紛成立了勞檢大軍。然目前針對外籍勞工檢查人力仍顯不足,無法解決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幫傭在家庭場域面臨有關工作超時及全年無休等勞動剝削與控制之問題。在檢查人力運用上應以併和方式同時處理本勞及外勞之勞動檢查,加強所有檢查效能;再者,透過家戶外勞使用上的排富設計,是否以家戶所得來規定得否申請外籍看護工及幫傭的指標。畢竟家戶所得較高者,應有取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會之社會責任,透過社會積極倡導,逐步轉化鼓勵聘僱本土家庭看護工及幫傭,創造其就業機會。然而此制度設計之癥結點在於排富標準如何制訂,必須有更為嚴謹的明訂標準,避免引發其他爭議性之問題。
此外,在制度體系建置之考量上,我國目前勞動基準法及就業服務法皆未能積極保障在家戶私領域中的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幫傭。綜觀目前尚在審查階段的家事服務勞動法,涉及諸多利害關係人爭議甚多,通過之日遙遙無期。此制度空窗促使國內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幫傭受雇主勞動剝削的事件未曾間歇,也導致近來社福外勞逃脫人數漸增,行蹤不明後再投入勞動市場之中,更突顯出管控失靈之現象;再來則需從加重雇主端罰則方向思考,目前市場中雇用非法外勞之處罰,若用人頭申請,罰十五萬至七十五萬元。雇用合法外勞,但做許可以外的工作,罰三萬至十五萬元。從一般處罰案例觀之,件數歷年未減反增。皆因罰則太輕使雇主願意鋌而走險之案例在台屢屢發生;因此,嚴格強化申請過程之查核,以避免假裝稱病藉以符合「巴氏量表」來申請外籍看護工,致使職場中觸犯偽造文書罪之情事如雨後春筍;更須注重國內潛藏之勞動力開發,未來印尼將凍結其社福外勞輸出,我國除應積極尋找勞動替代的來源國之外;另一思考更應著眼於積極開發國內潛在的勞動力作為後續境外勞動力短缺之因應;最後,從客工政策到移工政策之思考,從時間層面之管制策略上,外籍勞工在台工作時間已延展至十二年,近期將朝十五年規劃;試問人生能有多少個十二年或十五年。在今日與國際接軌日深的台灣而言,應步入思考是否擺除客工開始思考朝移工政策之年代,在外勞政策上,需積極整合內政部與勞動部不同政策之步調,甚至要突破窠臼,進一步以跨國人才流動之移民政策規劃結合作為未來因應之策略。
在競爭日益的勞動市場中,若忽視略了經濟全球化下所引發境外勞動力的彈性及需求,終將致使其在台勞動條件持續惡化,並加劇就業市場中產生的勞動剝削。回顧在1948 年於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是後續多項國際公約的基本根據。該宣言第二十三條有關勞動權的保障上,其指出任何人在職場中應擁有對等的尊嚴勞動權益,以及符合人性尊嚴的生活條件與社會保障。臺灣雖然未加入國際勞工組織,然多數經濟發達國家均採取這些國際的核心基準,我國亦應以之作為參考的典範。因此,筆者認為以勞動人權為基礎論述所形成尊嚴勞動之普世價值,不能因境內、外之別而侵犯或撼動此價值體系。
(本文曾刊載於天下雜誌/獨立評論@天下民國104年5月8日讀者投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