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9的下半年,有關「媒體規範」的討論層出不窮,尤以新聞的產製方式及內容本質是否合乎社會公益原則等問題,引起社會輿論關注。
10月,民進黨台北市議員洪健益與某新聞台疑似共同製造「踢爆貓纜公安疏失」的假議題,引發社會輿論譁然。儘管該新聞台嚴辭否認「配合演出」的指證,但由於台北市政府公佈完整影帶,種種跡象都顯示,此事件可能是「腳尾飯事件」的翻版。
11月,立法委員吳育昇所引爆之桃色風波,更看出媒體「扒糞」的本質,不但造成事件主角的困擾,週遭親友更是不堪其擾,更遑論對於事件主角的多重傷害。其實,新聞媒體為求收視率,不惜製作假新聞或假議題,這些現象都反映出台灣媒體文化已病入膏肓,以及政媒兩棲問題的嚴重性。
11月30日,自由時報在頭版刊出「合成美編」的頭版照片,指涉總統馬英九車隊「濫權霸道,趕助選逼民讓路」,但近日以來卻被爆照片不符合事實的諸多爭議,不但引起藍綠立委的同聲譴責,甚至連媒體同業也提出嚴詞批評。普遍認為,如果媒體運用與事實不符之合成資料,但卻企圖指責特定政治人物,此舉不但違反新聞的真實原則,更涉嫌新聞造假與毀謗。
事實上,政治民主化之後,報禁解除、有線電視頻道開放乃至於收視率掛帥下所導致的種種亂向,早已成為傳播學者關注及批判的焦點。科技化的發展促使資訊過量與知識爆炸,又因新聞媒體的過於發達,而記者在無充分的時間進行專業查證工作後,新聞的真實性與求證的重要性被漠視忽略,新聞本質早已產生變化。更者,隨著新聞台的中立角色不再,新聞工作者企圖用「媒體事實」取代「社會事實」的現象,使得新聞媒體失去了可信度,新聞專業也只剩下口號。
由此,社會各界紛紛提出媒體的規範方式,分法不外乎是「自律」、「他律」、「法律」等三種模式。一直以來,無論是傳播學者或政府單位都希望能將媒體內部的「自律」,作為規範媒體的第一準則,其次是由外部公民團體及社會輿論形成「他律」,最後才是由政府力量介入管制的「法律」行為。但是,台灣媒體資源充斥,全天候新聞台的長時間播送,導致新聞內容淺碟化,再加上市場狹小所帶來的收視率壓力,使得台灣媒體忽視新聞內容的品質,媒體應有的專業性與公正性更是淪為口號。
即便如此,使用公權力介入媒體內容,難免引發妨礙新聞自由與箝制言論自由的疑慮。因此,與其使用公權力規範媒體內容,不如提出有效的改善之道。
綜觀近月來所發生的新聞內容爭議,多為政治人物所帶來的議題發酵。為了改善日益嚴重的媒體規範問題,筆者認為,應該從「改變政治與媒體之間的依存關係」著手。
許多國家的政治人物與新聞媒體之間,是維持「魚幫水、水幫魚」的關係。政治人物為了保持一定程度的媒體曝光,並運用媒體塑造良好的正面形象,通常會選擇與媒體保持良好關係。例如,政治人物會私下提供內幕訊息給媒體,協助媒體記者以獨家新聞博取高收視率;而記者則會不定期提供些許曝光機會給「友好的政治友人」。
假使上述的方式還不足以形成「默契」,那麼則會進一步的演化出「對價關係」的合作模式,或可稱為「置入性行銷」,而這樣的手法,也是很多政府與政治人物愛用的「媒體操作模式」之一。再加上許多名嘴在政論節目裡大放厥詞,新聞媒體又持續出現不知名的「全民狗仔」爆料文化。久而久之,台灣的新聞媒體就很難有純淨的一天。
因此,若能從改變政媒關係著手,或可作為改善新聞亂象的良方之一。為了避免炒作新聞之嫌,政治人物應該與媒體保持一定距離,而媒體本身也應秉持公正客觀的原則,以「中立」作為新聞製播的基準。筆者認為,在使用「法律」作為媒體內容的規範標準之前,或許「政治人物」與「新聞媒體」這兩大主角,應該重新找尋面對社會事實的方法,而非持續互相利用,建構不存在的媒體事實,才是從根做起的媒體規範之道。
為了改變現有的媒體亂象,政治人物與新聞媒體應該共同自律,而非單向用法律建立媒體規範方式。更進一步來說,媒體是依賴收視率所帶來的廣告量生存,民眾應該學習辨別新聞內容的價值,提升「媒體識讀」的自身能力,才能作為社會他律的重要元素。
總的來說,唯有透過「政治人物」與「新聞媒體」的共同自律,加上民眾的「他律」,而非一昧地使用「法律」,或能做為當前改善新聞媒體亂象的方法。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