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日前宣布,確診者與居家隔離者不得參加今年年底的地方選舉投票。他們似乎認為,確診者與居家隔離者依法都在隔離中,本來就不能出門,所以自然不能投票。
當在野黨質疑這種措施剝奪人民投票權,而且對比「確診者亦可出門應考」的大學考試(指考、分科考試等),為什麼選務單位無法設計出兼顧「投票權」與「防疫需要」的措施時,中選會開始走鐘。李進勇主委先是說,這是依法辦理,很遺憾但沒辦法;後來居然還扯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90號解釋。然而,這些說法都是不成立的。中選會與各級選務單位的確有義務也有能力讓確診、居隔的國民也能投票。非不能也,乃不為也。
首先要說,「選舉權」是民主國家中人民最重要的政治性基本權利。能夠用投票展現民意,促進政權輪替,也是
台灣不分黨派引以自豪的成果。它不但是憲法第17條保障的「權利」,更是憲法第2條揭示的「國民主權」原則之展現——藉由行使投票權,國民不只是被統治的臣民,更是國家的主人。所以,要限制或是剝奪選舉權都必須是萬不得已,絕無其他替代途徑的嚴重事項,方可為之。單純的行政負擔、手續不便,都不能構成限制投票權的合憲理由。
那麼,除了「不投票」以外,有沒有其他可以讓確診、居隔者投票兼顧防疫的方法呢?其實大考中心這兩年在處理確診考生參加考試,另外撥出考試場地並準備防疫措施的經驗,就是可以參考的作法。國家主人行使投票的「主權」,決定的是國家命運,其重要性並不亞於高中畢業生參加指考。如果隔離中的考生可以特准出來考試,隔離中的公民也應該在適度規畫投票動線的前提下,被許可到場投票。
至於所謂「釋字第690號」,那就是完全在打法律泥巴仗,欺負大家「聽到法律名詞就頭昏」。大法官在釋字第690號解釋,其實只是在說《傳染病防治法》的「強制隔離」(當時主要關切的是強制至醫院或其他指定處所隔離)雖然沒有「法院事先許可」但也並不違憲。現在各界要求讓居隔者出來投票,並不是在批評「強制隔離制度違憲」,更沒有主張「應該由法院裁定方可隔離」。人們只是認為,「隔離中」的病人或家人,可以例外地在投票日當天,在安全的保護措施下,短暫出來投票。就像是現在在居家隔離中的人,如果碰到地震、火災,當然可以出門而不受處罰。居家隔離者可以參加大考作為隔離的「例外」,投票為何不可?
對照一下大考中心在7月發布的「111 學年度分科測驗確診及具感染風險考生自主填報注意事項」,可知當時也是區分了不同層級的染疫情況,決定是否、如何應考。基本上,如果是收治在加強版的檢疫所或醫院,那由於情況較為嚴重,還是不能應考。但若僅屬輕症或無症狀者,那就可在居家照護試場應考。若僅屬密切接觸者,則在一般考區的隔離試場應考。中選會也可以如此分流,並確定保持社交距離、配戴口罩,加上消毒等其他防疫措施來處理。至於仿效韓國或其他國家設計更好的投票場地與制度,那早就是中選會該做的事了。
全面拒絕確診或居隔者投票,還有另一個風險:輕症確診者(或自覺有輕微症狀者)乾脆就不要快篩,不要通報。反正現在雖然確診者多,但絕大多數都症狀輕微。如果確診還不能投票,勢必會有一些人秉持著「不篩檢、不通報就不會確診」的心態,根本不通報,當天大剌剌去投票。這樣反而因為沒有保護與社交距離,更容易造成傳染現象。
中選會目前提出的理由,其實多是技術性的問題。增加投票場所與分流,或許真的會增加行政成本。但相比起公民行使主權,人民做頭家的神聖使命來說,這些成本與負擔正是政府要努力去克服的。何況
新冠疫情這幾年,許多防疫措施的合法性其實都是中央疫情指揮中心說了算。有了大學考試作為先例,只要有心,指揮中心與中選會做些協調討論,必能找出合適的方法讓人民投票。別錯拿大法官解釋來當擋箭牌了。
(本文刊登於111.10.22中國時報時論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