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大選進入決戰階段,報載
國民黨籍里長,也是彰化縣村里長聯合服務總會長何吉盛,因組團去中國大陸旅遊,接受落地招待涉及介選遭到檢訪約談調查。由於國民黨總統參選人侯友宜日前才親自授旗給該里長,造成外界諸多不當連結,其中也包含可能是競選對手使用抹紅的劣質手段;侯陣營已強調「反對一切境外勢力對選舉的干涉」。
此事件值得思考的是,這是否是境外對我國國家安全及民主制度的侵害?是否違反了《反滲透法》,危害國家利益?是否惡意扭曲
兩岸交流、對話的本質?
民進黨總統參選人
賴清德過去也曾喊出「親中愛台」,最近提出陸生納保政見,是否也是以政策資助「中共同路人」呢?
總統大選在即,卻傳出大陸招待多個縣市的村里長赴陸旅遊,企圖影響總統大選選情,彰化地檢署約談搜查何吉盛後,傳訊22人到案說明,並以涉犯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1項投票行賄、《反滲透法》第4條與第7條等罪嫌疑重大,且有湮滅、偽變造證據及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向法院聲押何吉盛,惟法院裁定難認犯嫌重大無保請回。
其實,地方里長與民眾到大陸進行交流行之多年,此案並非首次,卻在大選前被查辦,難怪引發爭議。一般而言,若到大陸旅遊的團費僅約2萬元,確實是個人只負擔機票費用而由陸方「落地招待」;但若是純粹交流、旅遊活動,沒有拜訪官方機構,也沒有談到選舉議題,就是「純旅遊」,在國際禮儀或城市宣傳上本是各國慣例;若要稱其違法,恐需嚴格檢視刑事「罪刑法定主義」的各項要件。
首先檢視《反滲透法》的規定,第1條立法宗旨是「為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中華民國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此條不只需要具備「境外」更需具備「敵對」,問題是政府何時正式宣布中國大陸為「敵人」?因為第2條用詞定義「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法條要件至少應該「交戰」或「武力對峙」!
又《反滲透法》第3條、第4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案之相關活動;或為選舉罷免法相關各款行為。問題是純粹交流、旅遊,縱然落地招待,也不能稱為「政治獻金」,更無法舉證「從事公民投票案之相關活動或選舉罷免法相關行為」;城市的觀光產業本來當地就會有許多行銷的策略與經費,如果蔡政府「欲加之罪何患無辭」,乾脆就廢除兩岸所有簽定的協議,就可完全避免民眾觸法的誤會!
此一事件令人回想起2018年10月報載,調查局在大選前搜集了33件大陸金援
台灣大選的類似情資,當時,調查局長還說「透過台商金援特定候選人」,以及有樁腳帶團赴對岸旅遊,接受陸方落地招待。事實上《政治獻金法》規定,若是純粹台商捐助是合法的。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2條也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之捐助行為」也在合法的範圍內。當然,政治獻金仍在排除之列!
我國是一個民主法治國家,萬不可因為定義不清、範圍模糊,即連落地招待的交流活動都可禍及眾多無辜!否則民眾赴陸動輒觸法,那兩岸還能交流嗎?選舉必須維護公平體制、防範外力介入,但如果為了選舉而進行「螳螂捕蟬黃雀在後」的惡劣布局,恐將重傷台灣的民主。
(本文刊登於112.12.15中國時報時論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