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Wikimedia Common,金管會位於板橋車站大樓第18樓。)
近日全國驗票發現失誤連連!不禁令人想起選前中選會的立場反覆,公信力幾近破產,以一個已有數十年信譽且各黨皆推派了代表組成的中選會,都可在不斷動用表決權下,失去了人們對其中立性的信賴,更何況一個初起步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監會)呢?
由於一元化的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不但是將既有的金融監督管理機關整合在一起,且一般國家多賦予其準司法權,因此權力及影響力都相當的大,故各國在制度設計時皆十分重視其獨立超然性,我國亦然;而獨立性的保障一般透過兩個層次,一是在機構的組織定位上保障其獨立,避免行政機關制肘,以有效行使職權,另一則是對金監機構重要成員獨立性的保障與要求,使其能超越黨派與私利,中立的執行職權。
我國自決定成立一元化的金融監督管理機制以來,亦十分重視金監會之獨立性及效能,惟受限於既有的行政體制,因此,歷時四位財政部長仍無法成立,其間有主張如英國行政公法人形式者,以力求金融監督獨立的同時,亦能充分與業界進行人才交流,增強專業性。亦有主張採韓國上下兩層模式者,即上層採政行機關,下層為行政公法人形式,以求符合我現行行政院組織法之要求,又適度兼顧獨立性,惟此二者,因我國無行政公法人制度之設計,因而遲未成案;因此,有人寄望於中央機關組織基準法通過後,將其定位為獨立機關,以求其雖在行政院之下及受公務員之約束,但仍保有適度之獨立性。
此外,為免組織定位因受現有行政體制之束縛而無法達成其獨立性,因此亦有人主張藉由金監會委員產生方式,來避免金監會的不中立,例如委員的產生需經立法院同意或採政黨比例代表制,以求在委員組成上之制衡,來避免權力如此大的機關淪為政爭的工具。惟當一切維持金監會獨立的相關機制都尚未完成時,「金監會組織法」卻在眾人意外聲中突然通過,並以公平會的模式,將金監會置於行政院下與一般部會相同。而據聞其能通過之原因,在於該會正式成立時間是今年總統大選後的7月1日,因不知何黨將獲勝,使得以制度來約束機關的獨立性變得相對不重要,而將金監會的獨立性,建築在各黨對自我中立性的信任,然在台灣現今的政治環境,這是何等脆弱的信任基礎。
此外,政府允許金融業者跨業經營已逾二年,而我姍姍成立的金監會在內部組織架構上卻仍採分業監管,亦即金監會下仍分設銀行局、保險局及證券期貨局,而非採功能性監管模式,且金融法規亦未進行整合,此不但提供業者可在監管者中找尋套利的機會,更易延誤問題的發現;以現代金控公司規模日益龐大,且積極運用公眾資金快速進入非金融產業,財閥日益成形之際,若一旦問題發生影響層面必較過去為大,而此時我國恐被迫再度面臨金融的重建;因此我們期待立法院能再適時修法,以增強我國金監會的獨立、效能及專業性。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文刊登於天下雜誌6月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