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金融機構逾放比在本年第一季為8.78%再創歷史創新高。逾放比率高顯示我國銀行信用風險增加,倒閉機會增高,使金融市場籠罩著一顆不定時炸彈。造成逾期放款比率之因素,有整體經濟因素,如進出口貿易、失業率攀高等,及個體因素如銀行徵授信作業不實、企業借戶經營不善等。而法院拍賣程序作業冗長及銀行為達成其盈餘目標而遲緩轉銷呆帳,也造成金融機構逾期放款居高末下原因之一。
就企業借戶經營不善導致逾期放款,蓋台灣的公司向來是家族型式,規模九成以上屬中小企業,股份集中於少數股東,造就創立者經營主導(founder-dominated)公司。公司股東及公司利益關係人無法參與公司經營,常常是最後才知道公司倒閉,以致成為受害者後求償無門。台灣公司倒閉後,另一個受害者為銀行。我國銀行百分之七十的資產來自於抵押權放款,我國間接金融與直接金融比為百分之七十五與百分之二十五。因此,一旦企業借戶營運有問題,直接會影響對銀行還款能力,造成銀行逾期放款,流動力減低,進而導致經濟能力減弱。另外,由於台灣公司經營資訊透明度不明,使得外資卻步,影響到本國公司的國際化。
全球化的來臨造就了跨國公司。為確保跨國公司投資人之權益,和全球經濟不因跨國企業經營不善而受影響,國際組織體體認跨國公司自我管理與監控之必要性。例如一九九八年四月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發佈的公司治理原則(Principal of corporate governance),要求公司以自治方式來「經營」公司,確保股東權益、公平對待小股東、要求公司資訊透明化,採設獨立董監事來監督與控制公司經營層之經營行為,以及課予經理人各種義務與責法來防止違法濫權,期以「除弊」與「興利」雙管齊下,讓公司投資者與公司利益相關者的權益,都能到合理、公平的對待和確保。
「公司治理」反映在金融業上,就是健全金融機構內部管理與外部監理制度上。由於各國銀行多是以股份有限公司型態組織而成,因此銀行經營團隊的能力與操守決定了一銀行的興敗先決條件。為此,國際清算銀行所屬的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於一九九九年九月公布「強化銀行之公司治理原則」(Enhancing Corporate Governance in Banking Organizations),強調加重銀行董監事責任及資訊透明化,銀行須建立內部人員稽核與風險管理機制。並要求政府須落實外部監理,為求防杜跨國銀行利用各國監理機制之差異,各國應合作對跨國銀行進行「整合性監督」和「功能性監理」,期望防止類似一九九五年英國霸菱銀行因行員利用假交易隱瞞虧損,造成銀行財務之受損及倒閉之金榮弊案。
台灣的企業過去沒有「公司治理」概念,誰是創始人,誰就是老闆,董事會和執行長間界線不明。董事會因多為自己人,多是被動消極地管制、監控公司高階主管的經營,企業決策缺乏透明度。再加上過去,政府和企業在高經濟成長誘惑下,不注重公司內在潛藏的管理缺失,經營權與管理權不分,甚至於讓企業動用便宜的銀行資源,做為企業發展的成長引擎。造成我國企業高層有機可乘,對公司行五鬼搬運,掏空公司,導致時有「地雷股」引爆震撼股票市場等情事。
財政部長李庸三上任後宣示持續金融改革,其當務之急就是要解決逾放比率過高及授信品質不佳的銀行,以剷除潛藏在金融體系中不定時炸彈。為此,財政部有直接做法:既參考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強化銀行之公司治理」原則,修訂相關法規,使我國的銀行能依循「公司治理」來自治,進而建構一穩健有紀律的金融市場,以便與世界「公司治理」潮流接軌,以利我國在加入WTO之後,銀行跨向國際化時,避免產生日前中央存保銀行進駐因內部控管失控的中與銀行和高雄企銀與誠泰銀行行員監守自盜之弊案發生。但更重要的是,財政部在間接做法上,應與相關部會合作協助我國公司實行「公司治理」原則,以減低間接導致我國銀行逾期放款居高不下之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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