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籍投票制度」[1]在我國已經是一個討論經年的議題了,最早可以溯自民國89年民進黨籍立法委員湯金全所提出的「通訊投票法」草案,後來多位國民黨籍立法委員也分別提出過相關提案。而內政部更早在民國85年便與中央選舉委員會組成「研修選罷法專案小組」,討論是否採行不在籍投票。即便在民進黨執政之後,內政部仍然持續進行規劃及研究,包括辦理「民眾對不在籍投票看法」民意調查,以及委託學者專家對於不在籍投票制度的內涵及可行建議進行研究。
不過,「不在籍投票制度」至今仍未落實,關鍵完全在於朝野政黨欠缺共識。例如,民國93年總統選舉發生「兩顆子彈」事件,民進黨政府藉此啟動所謂的「國安機制」,造成軍方臨時決定增加戰備留守人員,而遭國民黨質疑可能影響選舉的公正性以及結果。而選後國民黨提出「不在籍投票制度」的相關修法行動,也遭到民進黨以「如何確保中國台商、台生投票行為,純粹出於個人自由意志而無中國介入?」為由的質疑。
因此,國民黨在二度政黨輪替後持續推動「不在籍投票制度」的規劃方向,內政部部長江宜樺特別強調:
一、不在籍投票以「移轉投票」[2]為原則,不採行「通訊投票」[3];適用對象也不包括台商及海外華僑。
二、為配合修法及完備配套措施,經評估後,規劃由民國101年總統副總統選舉開始實施,而不是年底直轄市選舉。
但仍為民進黨主席蔡英文所反對,根據媒體報導,蔡英文認為,「不在籍投票複雜性高,一般人民對選務工作高度敏感,包括選務工作是否公平、有無舞弊的可能、會不會出錯等等,任何選舉爭議,社會都得付出很大代價,內政部必須負責任地提出完整規劃。」
蔡英文的話聽起來四平八穩,似乎也挑不出什麼問題,但平心而論,無論再多或如何的配套制度,恐怕都無法建構一套完美的制度,這是我們必須承認的限制,那麼就不必苛求「完整規劃」。
但是,選舉事務的推動,當然要顧慮「選務工作難度」,以及最忌諱的就是「影響選舉的公平、正確」。因此,政府決心推動「不在籍投票制度」的同時,如何對於前面兩項容易受到社會關切與質疑的重點,也必須有所釋疑。
首先,就中央選舉委員會所疑慮者:如果民國101年總統與立委選舉合併舉行,不在籍投票可能會影響選舉的單純化及公正性的問題,當然不能說是推託之詞[4],但似乎也不是不能克服的技術問題。
如果民國101年總統與立委選舉合併舉行,最大的優點就是簡化選舉,避免在很短的時間內舉行兩次大選,除了節省公帑外,也可以避免社會處於過度政治動員的狀態。而其所增加選務工作的複雜性,則可以在採用「移轉投票」模式時,同時輔以「特別投票所投票」[5]作業模式,在原有以戶籍為基準設立投票所的場域(通常都是國民中小學的校園),單獨針對申請以工作地、就學地為投票地的選民,設立一個獨立的「特別投票所」,甚至為了避免選區過於博雜而增加選務工作的困難,不妨多(利用幾間教室)增加幾個「特別投票所」,來降低選務工作的複雜性。
其次,軍方人員行使投票權的處所如何設置的問題,其實也不難克服。
一、如果軍營是設在交通方便之處,包括某些大型的離島,如澎湖、金門或馬祖,那麼可以選擇該軍營營區外就近設立投開票所的場域,為其設立獨立的「特別投票所」。至於個別軍人的投票時間,則由該軍事管理單位自行事前規劃。
二、如果軍營是設立在偏遠地區或只有軍方駐紮的小型離島,如南沙,只要技術上可以設立「特別投票所」,例如以飛機將選務人員、選票運送至該地區,不妨盡可能優先考慮設立。但我們必須瞭解,任何制度都有其實施上的侷限,「不在籍投票制度」亦然。因此,不必將「不在籍投票制度」的目標設立在確保每一位公民的投票權上面,設立「特別投票所」確有其不可克服的困難時,如投票日當天負責台海巡戈任務的艦艇等,亦不必強求。
再者,監所的受刑人與受羈押人行使投票權的問題,由於受刑人與受羈押人不得離開監所的前提,所以「特別投票所」應設立於監所之內,受刑人與受羈押人得在監所管理人員的監護之下,分批前往「特別投票所」投票,只要事前規劃得當,執行審慎,應不至造成爭議。
只要肯定「不在籍投票制度」對保障人權的理念,是在制度落實上重要的一步,那麼朝野政黨就不要持續「坐而論道」了吧。即使「不在籍投票制度」的確有不得不慎重思考規劃的細節,至少不能再用各種四平八穩或奇奇怪怪的理由,阻礙了朝野進一步協商技術細節,以及國人對通過修法的期盼。
(本文代表作者個人意見)
[1]不在籍投票包括:通訊投票、代理投票、提前投票、指定投票所投票、移轉投票等
[2]是一種許可選舉人於事前向選務機關申請,並於投票日在選務機關指定其工作地點附近的投票所投票的模式。依我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7條第2項的但書規定:「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但在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者,以戶籍地及工作地在同一選舉區,並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限。」觀之,可以說已經採行了「移轉投票」模式,只是施行的條件限縮於:(一)身份:投票所工作人員;(二)地區:戶籍地及工作地在同一選舉區,並在同一直轄市、縣(市)之內。未來可以擴大到所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執勤的軍警、不在戶籍地工作或就學者、身心障礙者醫療機構、乃至在監所的受刑人或受羈押人,以進一步保障人民行使選舉權的機會。
[3]選舉人若為政府駐外人員、僑居海外公民、海外工作者,或者是服役值勤中的軍警,不克於法定投票日返回戶籍地投票時,可以事前申請以取得選票,並於指定日期前,將選票郵寄至指定投票所的方式,來行使投票權。此一不在籍投票的模式,可以更突破公民行使投票權的空間限制,但以當前國內的政治氛圍,必然會引起大陸當局是否有對台商施壓,而影響選舉結果的質疑。
[4]中選會主委賴浩敏指出:「以立委選舉為例,全台七十三個選區,加上政黨、平地、山地原住民選票,一次選舉要準備七十六種選票,若加上總統選舉的不在籍投票,票如何投、如何開,複雜度可想而知。」
[5]選舉機關可以在監所、軍營、國外使領館、國籍船舶、以及各種老年人療養、就養的機構中,以利選舉人就近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