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者,正也。
接續
民進黨蘇貞昌主席倡議修憲之後,又見賴英照先生提出「認真看待憲法」的呼籲,實在是感慨良多。2005年修憲立委減半,是蘇貞昌先生首度擔任民進黨主席任內的作為,今天卻主張立委倍增;而賴先生先後出任財政部政務次長、行政院副院長,不正是「憲法向左,政策往右」的重要推手之一嗎?卻在卸任公職後,放言高論:「憲法『國民經濟』條文的重要性不言可喻」、「主政者應努力縮短
貧富差距」;兩位先進今日之真知灼見,在過去有機會推動之際,一者反向操作,一者無所作為,不也全是馬後砲嗎?
以下願就賴先生所言:「國民經濟條款的技術層面,…必須修憲解決」乙節,提出個人一愚之見。
現行修憲程序已經造成修憲難於上青天之結果,再談修憲恐無實益。然而,不修憲,並不會有礙於賴先生今日理念的落實。
「土地增值稅」一詞固然源自憲法第一四三條第三項:「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其實施之具體規範,甚至所謂的「公告現值」,均來自於土地稅法。換言之,憲法第一四三條第三項縱為「指示立法行政之目標」,則其如何因應時代變遷而落實為具體之政策,均為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之權責。事實上,現行土地增值稅的施行,並未令多數國人感受其體現「歸人民共享」的目標,其不合時宜之處,從來就不在於「稅率不是百分之一百」,而在於公告現值(稅基)遠低於交易現值、增值幅度的累進稅率在民國93年又大幅降低、以及一年內交易不用課稅的法律規定。
同樣的,「公營日漸消減,民營大幅成長,局勢全面翻轉」固然是顯而易見的事實,但卻不能以此論斷憲法第一四四條的成敗。因為過去許多的公營事業並非屬「公用事業或有獨占性」的性質,加以績效不彰素為詬病,政府因時制宜將之結束或民營化,應為遵憲、合憲之舉而予肯定。但晚近所見,如高鐵之BOT、高速公路ETC收費,反而是將這些具有「公用事業或有獨占性」性質的公共事務,委由民間營運。說實在的,這些政策即使符合「經法律許可」的形式要件,但若其本質屬於「公用事業或有獨占性」,相關的法律都有違憲之虞;只是在行政院與立法院殆於提請釋憲的前提下,才受到「合憲推定」原則的維護。
再就最應該實踐的「(大學)學費自由化」而論,教育部一直以「涉及數十萬名學生家長的觀感及經濟支出」為由,有就是偏重考量形式主義的「公平正義」,卻無視現行政策的無效率與實質的不公平。如果教育部宣布「學費自由化」,各大專校院自然會評估調漲學費對招生的衝擊,即使「好」學校調漲的高,教育部大可以把撥給國立大學的公務預算,改為實踐憲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各級政府應廣設獎學金名額,以扶助學行俱優無力升學之學生。」的資源,反而可以消除現行「不需要補助的家庭也連帶受惠」的不公平現象。
現行憲法當然稱不上完美,但以憲法不合時宜為由而主張修憲,從來都是憲法不可承受之重。「遵憲與行憲比修憲更重要」不應該只是
馬英九總統個人的就職演說而已,更需要所有的在位者謀其政。
(本文經刪節後刊登於2014-05-26╱聯合報╱第A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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