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位性侵害犯罪受刑人,以高分考上大學,因而將獲得假釋重返校園。在媒體大量曝光下引起軒然大波,形成包括宗教、教育人權、法律、醫療及婦女權益上多方意見的辯論,如暫撇開上項議題,由於性侵害犯罪係屬重大公共危險,同時對婦女同胞日常生活威脅影響至鉅,我們不禁要問,當強暴累犯在假釋制度下准予重返社會,除了道德及人權的辯論外,究竟哪些措施與處預,可使人們較有信心接納他?
隨著社會變遷,治安日益敗壞,犯罪行為層出不窮,台灣在多起重大性侵害案件後,婦女人身安全的威脅,成為社會共同的夢魘!雖然已引發各界高度重視並促使通過諸多防治法令,但是,在法務及獄政體系下,如無相對於性侵害加害人妥適追蹤治療輔導等配套措施,以協助避免再犯,單以將假釋(或將出獄)受刑人獄中行為表現及獄政人員之經驗法則,判斷是否符假釋資格,實難以消除社會大眾對於誰是下一個暗夜哭泣受害者的恐懼。
為防範性侵害罪犯再犯,曾有學者提出參酌美國所採取的社區追蹤管理制度,經由社區或警方公告性侵害罪犯措施,使性暴力罪犯隔離於社會,同時,配合嚴格之假釋條件限制行動範圍,使性罪犯者不敢犯、不能犯及不再犯。我國雖無上項措施實施,但依八十六年通過的「性侵害犯罪防制法」及八十八年修訂的刑法「妨礙性自主罪章」,皆訂有性罪犯應接受強制治療之規定。因此,該類型性犯罪者在假釋(或出獄前),需接受由法務部主責,於獄中延聘之衛生署指定專業人員(醫師、心理師及社工員等)所實施的強制處預診療,同時,在假釋後(或出獄後)重返社會,亦應轉由由性侵害防治中心持續治療與輔導。但是,相較於國外,台灣尚未發展出可以甄辨出性侵害罪犯危險性的評估表,以供假釋委員會參酌,此點為目前學界所疑慮並認為應改進的一點。
鑑於該事件風波,我們期待,未來在加強性侵害犯罪防制工作上,應持續建立跨領專業合作模式,使司法體系檢察官與法官下性侵害罪犯的判決前,即對該類型犯罪有足夠的認知與瞭解,此外,加害人於監獄中實施之矯治過程,有跨精神醫學、犯罪學、心理學及社工輔導等治療及處預,最後,在假釋或出獄後仍有周延、健全的專業資源持續輔導追蹤。對於性侵害加害人,唯有落實法律,發展出本土化的處預及評估模式及防範措施方式,方能減少社會為此繼續付出沈痛的代價!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