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謹代表作者個人意見〉
強制性親職教育實施的主要目的在於對遭通報之施虐父母或兒童之主要照顧者實施親職教育,以預防其再度施虐,並達到保護兒童的目的。各縣市政府大致每年都會針對強制性親職教育執行成果作成報告,但是內容均僅呈現執行情形,報告內容大致包括:接受強制性親職教育人數、性別、虐待類型、受親職教育者身分、通知類型、應上課時數、居住地區、課程進行方式與內容等等縣政府,資料,並未呈現這些接受強制性親職教育者,是否有再被通報的紀錄,或是在一段時日之後,經過追蹤發現,這些施虐者其親職能力與親職功能的確有改變了的追蹤結果報告。
(一) 強制性親職教育處遇現況
1996年闕漢中與鄭麗珍(1996)以行動研究的方法,進行了解全國各地區執行「強制性親職教育」狀況時,曾做出結論,重點為建議家庭成員參與決策,因地制宜的實施與評量方式及建立正式關係的資源網絡等為努力方向。王行,鄭玉英(2001)強調「強制性親職教育」工作關係建立的特性與重要性。王行,鄭玉英(2001)同時認為對「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的理念模式。簡而言之,即為希望透過「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的處遇過程,以一方面達到與「非自願性案主」建立「盟友」的工作關係,一方面促使「非自願性案主」產生符合社會規範(prosocial)的行為表現,以防制不當親職行為的再發生。
「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對於兒童與少年保護工作而言當然重點應置於保護弱勢,以「兒童利益」優先的考量,希望兒童與少年的主要照顧者能夠調整管教的方法與態度(林惠娟,2002),透過公權力的介入以「強制」的方式對施虐者進行「教育」(黃元亭,2001)。除此之外,「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事實上也間接強調了家庭功能的重要及家庭對兒少的不可替代的意義;兒少保護工作中的家庭重整計畫之兒少返家計劃對兒少本身或整個兒童福利體系更具重要影響地位(闕漢中,鄭麗珍,劉玉儀,2003)。
闕漢中、鄭麗珍(1996)研究發現,台灣兒少保護社工員的強制性親職教育的執行,因著個別案情,本著價值理念,賦予「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不同的意義,運用不同地域性資源與輔導方法來執行本項業務。王行(2003)也認為「強制性親職教育」對不同案情,不同工作者的不同理念,不同地域的資源等「變項」實不容易,也不應該發展出─通用的「模式」,而忽略了這些不同的「變項」的存在意涵與價值。闕漢中與鄭麗珍(1996)及王行(2003)均相當認同所謂的因地制宜的強制性親職教育的處遇方式。
研究者認為「因地制宜」在因應各地的資源狀況。在個別案主的特殊狀況下,通用的工作模式,的確有其困難之處或甚至不切實際。「因地制宜」應指因各地資源之不同,而產生的處遇上不論是模式或是執行者專業特質上的不同,不應是執行內容上的不同。因此,若能產生「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客觀的個別評估診斷工具,作為規劃的參考依據,將有助於強制性親職教育的執行者找到方向。
(二) 非自願性案主輔導執行策略
國內各縣市的「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業務執行常以「心理諮商」模式為主,並以「諮商」或「輔導」專業背景的輔導者為主。諮商輔導的師資除了其專業理論訓練多著重於「自願性案主」的理論建構外,並未具親職教育的專業訓練,因此在親職教育的內容上或個別施虐者親職教育或強制性親職教育的相關背景資料都較缺乏。各地縣市政府除了運用諮商輔導師資之外,也聘用資深社工員或具碩士學位的社會工作系畢業的人員執行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業務。
服務「非自願性案主」強調要「角色區分」等專業分工概念(Rooney,1992;Trotter,1998)。國內學者王行(引自王行,2003)認為國內的兒保環境的特殊性與複雜性,除了「角色區分」外,尚需成為「多功能複合體」的專業人員,才能因地制宜的提供有彈性的服務。王行(2000,引自王行,2003)認為輔導老師的角色包括了:心理輔導者、倡導者、教育者、資源連結者、問題解決者;個案管理社工的角色則包括了:執法者、控制者、資源提供者。許嘉倪(2001)認為兒保社工的角色為:執法者、支持關懷者、親職教育者和資源提供者。若以目前各縣市兒保案件處理流程來看,通報案件進入系統後,通常由各縣市政府社工進行第一線接觸,在危機處理階段完成後,再轉由第二線社工接手,各縣市社工分工狀況各有少許出入。但是「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業務的執行,縣市政府通常又以委外方案,委託民間機構來執行。這些委辦機構在執行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業務時,可能運用的人力資源包括:資深社工、具證照社工師、諮商師或心理師等等。縣市政府社工在轉介兒保案給二線社工後,即可能扮演個案管理者的角色;二線社工則有可能將扮演親職教育者的角色。
由於台灣地區各縣市地區性社工人力分配或人力資源並不相同,或可稱相去極大,因此,在社工人力充沛的縣市,執行兒保業務或進行非自願性案主處遇過程中,可能有能力達到「角色區分」,但在人力嚴重不足的地區,可能就必須因地制宜以「多功能複合體」的方式來進行了。很明顯地可知:處遇非自願性案主的兒保業務過程中,可能會有數位同樣均為社工專業訓練背景的社工員投入,但各自負責各自的工作角色。
(三) 「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的成效
1、不同的位置對效果有不同的期許。
鄭麗珍(2003),對「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效益評估之看法,則認為應該需要省思法令的內涵;是否太以中產階級的意識為中心,而病理化了其他不同社會階層的多元面貌?親職的「適任」與「不適任」是以何種價值來衡量?若法令未規定清楚,則容易排擠了不同族群與不同社會階層的親職意義與價值。
研究者認為王行(2003)指出了影響效果的重要因素與「效果」是由「誰」的眼光來認定的問題,並未從「接受」強制性親職教育的施虐者的角度去衡量「效果」。鄭麗珍(2003)對效益評估則認為法令中若不規定清楚,「效益」是無法靠工作者來認定。鄭麗珍(2003)將效益的重點帶回法令中對「適任」或「不適任」?的定義上。什麼是「施虐」或「管教」的意義上,事實並未直接指出如何衡量強制性親職教育「效益」。研究者初淺以為助人專業服務中的「效果」或「效益」的討論均不宜缺少專業人員的客觀評量與接受輔導或服務者的主觀感受表達。因此,專業人員在客觀評量效果時可以從執行報告中的量化資料或更進一步的由親職教育的客觀評量工具所得來的效果評量結果而知。
「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自2003年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訂通過實施後,對於施虐者的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時數大幅度提昇到八至五十小時。政府投入社會福利預算於「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業務的執行,到底發揮了多少效果?對個別案主,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的重點與內容是否提昇了其親職功能或親職能力?每個兒少保護案件,案情有所不同,負責「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的社工如何規劃施虐者的個別親職教育需求?其規劃的依據為何?以目前用一套課程來施於所有的施虐者,如此,能滿足個別施虐父母的需要嗎?又,是執行完社工員所開出的處分書或通知書的小時數後就完成了嗎? 如此,「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的目的就達成了嗎? 以上的問題是值得政策規劃、行政當局與實務工作者共同關注的問題。
具體建議
如何能提高「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的成效,不但是「強制性親職教育」的輔導者所關切的,更是兒童福利工作的行政與執行單位極欲提昇。筆者提出以下具體建議供參考:
(二) 建構「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的客觀性診斷指標
(三)「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的功能性的結案指標的建立
結語
2003年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訂後,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的需求大幅度的提昇,但是我們尚無以科學化與客觀化的方式來指引「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的內容與方向,也無法去檢視「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的執行或實施對個別施虐父母是有幫助的?若有幫助,幫助在哪裡?在社會工作專業化的過程中,要求責信、要求品質、及要求成效的聲浪是愈來愈強烈,社會工作專業的自我要求也愈來愈殷切。對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業務的要求也不能置於事外。社工人員或輔導人員在進行「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時,只知道施虐者需要親職教育輔導,但是缺乏客觀的指標,能夠指引他們實施的內容,目前台灣地區「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執行的內容完全依據執行者主觀的判斷。主觀地認為施虐者需要哪些親職教育輔導的內容?需要哪些技巧?對於成效的研究就更缺乏了。筆者呼籲應儘快建立「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的客觀診斷指標,以提高強制性親職教育的輔導功能。同時,也需要建立功能性的結案指標,而不是以執行小時數完成作為結案的依據。如此才能把寶貴的資源有效的花在刀口上,同時也能提昇「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的成效,達到預防再施虐的效果。
王行(2003)低眉菩薩:兒少保中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模式的追尋。兒童及少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