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聲請人高金素梅未參與前瞻預算案二讀程序的任一表決,沒有「行使職權」,不得計入釋憲聲請人數,直接去除她在本案的聲請釋憲資格後,以本案聲請立委人數不足三分之一為由,大法官認定不符聲請釋憲要件。
2.前瞻預算二讀時,投反對票的立委不足三分之一。
3.前瞻條例部分,不論是二讀或三讀的表決結果,反對票都不到卅八票,均不符合釋憲聲請要件。
4.大法官會議的不受理決議指出,原來或曾持反對立場的立委,如果最後表決議案時,改投票支持議案通過,就不得再以「少數立委」的地位聲請解釋,否則就違反保護少數的立法意旨。
5.大法官認為,若少數委員的提案明顯不是同一案,未獲討論、表決,議事程序就違反民主原則的尊重少數瑕疵;但少數委員提案內容和數量若明顯濫用議事權,則違背服從多數的民主原則。
6.至於聲請人主張前瞻條例第五條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大法官認為只是抽象的主張,沒具體說明何以牴觸憲法。
1.「保障少數」乃為民主政治的重要核心價值,若法案已涉違憲,司法院大法官應積極維護憲法。
2.人民就其個人的權益保護首先應信賴司法公正,直至司法程序走完,仍自認未受到合乎憲法之保障,才可以申請釋憲,這樣可以避免案件浮濫。而公務機關及立法委員是執行公務,當不能確定特定作法是否合憲時,自然應該先將困惑釐清,再決定如何採取行動,。(羅瑩雪,中國時報107.05.07時論廣場)
3.我國立委概括的立法職權,只要是憲法第63條賦予立委針對預算案的提案、討論及表決權的範圍,如何表達皆符合憲法上「表現自由」的內涵。
4.《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規定,立法院得聲請解釋憲法須是「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其中「行使職權」並未有其任何定義,更何況被擴張為「投票行為」,並不恰當,因此立委是否參與表決與提出釋憲並非相關。(吳威志,107.05.06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5.「提出釋憲」也是「行使職權」,怎可把立委看成只是表決的工具。然而,大法官卻反以此認定不符資格而駁回釋憲聲請。這是大法官無限擴張的主觀認知,是自我放棄了守護憲法的責任!(吳威志,107.05.06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6.前瞻預算案在立院審查時,執政黨濫用一事不二議原則,不處理、不討論在野黨所提出的刪減議案,甚至把拘束行政機關效力之「主決議」,變更為無拘束力的「建請案」,剝奪了憲法賦予立委的職權。38位立委反映民意,據理聲請釋憲,對於我國法制將有長遠影響。(吳威志,107.05.06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7.大法官會議硬曲解法律,作出不受理之決定,將明明是只要「立法委員現有總額1/3以上」即可聲請釋憲之規定,誇大解釋為提案立委必須曾參加投票者。這解釋只要對比《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之第1、2款,就知道是錯的,該條第1款規定的是政府機關只要認為行使職權發生是否合憲之疑慮就可聲請釋憲。第2款是指人民認其所受確定判決有違憲疑議時方得聲請。而關於第3款立法委員提案之條件,法律文字與第1款政府機關相同,也就是不必實際完成職務,只要懷有疑慮,就可聲請。(羅傳賢,聯合報107.05.07民意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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