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體育署雖然是三級機關,卻是辦理全國體育業務的最高行政機關。由於三級機關一向被認為是國家政策的執行者,因此,體育署署長可被視為國家體育政策執行的總舵手,負責帶領該署執行國家體育政策,若政府認為署長重要,就是重視國家體育政策的執行。
蔡英文口口聲聲說重視體育,上任後,體育署長卻如走馬燈的換,還經常出缺找不到人,必須由現任官員代理。
前體育署署長張少熙因為本屆東京奧運代表團經濟艙風波,9月2日請辭下台,迄今逾兩個月仍由教育部次長林騰蛟代理。有民代認為因為現法令的限制,導致全國最高體育主管機關首長懸而未決,日前於立法院詢問行政院長
蘇貞昌是否贊成修法讓體育署長得以政治任命,蘇院長回覆如果能由立法院透過修法,將比較方便延攬人才。
根據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現行體育署長資格為常任文官或具備大學校長任用資格,或許讓選才不易。因此,早在本屆東京奧運之後,有民意代表召開記者會期透過修法放寬體育署長的任用資格。日前民代更提案修法讓體育署長得以政務任用。然而體育署長欲透過政治任命,令人擔憂。
2016年底,行政院提出「三級機關首長改政務、常務雙軌任命」,此項變革引來各種批評。因為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由於政府的一、二級機關被視為決策者,首長為政治任命,必須肩負政治責任,隨執政者需求或任期下台;三級機關、機構則被視為執行者,首長為常務任命,只有少數性質特殊且法律有規定得列政務職務。反對者認為,這絕對是政治分贓,
民進黨只想用自己人,應該通盤檢討政府人事制度,不該只片面擴大三級機關首長的政治任命。
質言之,由於當今體育運動事務不僅專業化,甚至多元化,因此依現行制度,符合體育署長資格或有意願任職的常任文官或具備大學校長聘用資格者鳳毛麟角,著實讓選才不易,但要放寬為政治任命似有不妥,除了可能受到質疑,更可能成為政治的犧牲品,隨時被迫下台,致使政策無法徹底執行。
若要增加該署首長選才管道,使延攬人才更具彈性,欲朝修法方向著手,建議可以修法放寬該署首長的聘用資格,或可參考文化部下的三級機關文化資產局、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的首長得比照教授資格聘用。
(本文部分內容曾刊登2021年11月17日《蘋果新聞網》「蘋評理」即時論壇https://reurl.cc/xE2vp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