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臺灣選手在2020年東京奧運創下歷年參賽的最佳成績表現,獎牌背後除了是選手和教練長年辛苦的訓練,以及政府政策支持外,運動科學在選手培訓上的落實也扮演重要的角色,許多教練、學者、專家及立委也陸續倡議設立國家級運動科學中心,為推動運動科學研究及應用,提升國際運動競爭力,行政院院會於今年5月26日通過教育部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規劃成立專責行政法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將依程序函請立法院審議(體育署,2022)。本文爰分析《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草案》的條文內容,以提出相關修正建議供參。
貳、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草案之評析
對照「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與「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兩機構的組織條例內文,可見《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應該是以《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為參考範本,不免令人擔憂運科中心是否會成為下一個媒體口中的「肥貓」單位翻版,再現僵化的文官科層組織,不但讓高層坐領高薪,忽略基層人員待遇,也變相增加聘用專業人才的難度(丁桀,2002)。另就法條內容而言,可能面臨的問題如下:
一、組織型態
依據草案第二條,本中心組織型態為行政法人,依草案說明規劃成立行政法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期藉由行政法人彈性化及自主化的組織特性,讓運動科學中心從運科專業導向建構支援體系,提供國家代表隊教練選手完整且全面的運動科學後勤支援,惟依「行政法人」性質,必須自負盈虧,挑戰不小。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自2015年起改制為行政法人,迄今已超過6年,惟財源自籌情形無法有效提升,亦難突破原有營運模式,改制效益未能彰顯,履遭立法委員質疑,國家運動科學中心應引以為鑑。
二、業務範圍
依據草案第三條,本中心的業務範圍包括:辦理國家級優秀運動選手培訓、參賽所需之運動科學支援服務;推動運動科學之研究及應用;促進國內外運動科學研究機構之合作交流;協助規劃及培育運動科學專業人才;其他與運動科學相關之業務。目前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的運動科學處的業務則包括:選手各種運動科學之檢測及評析;選手運動處方之提供及監控;參加奧運、亞運及國際性綜合賽會選手相關運動科學之執行及推動;運動科學儀器設備之規劃、使用及維護;國內外體育運動競技賽會賽事資訊之蒐集、分析及支援;運動訓練(前、中、後)營養諮詢及規劃;選手心理評估、心理技能訓練及心理諮商等相關事宜;選手疲勞監控、健康檢查相關事務及禁藥相關研習規劃;辦理運動科學教育訓練;進駐選手及員工之健康管理及醫療照護;運動防護工作諮詢及規劃。兩者的業務內容似有重疊,尤其在選手運動科學支援服務方面,兩者必須溝通,釐清相關的業務權責,分工合作,避免疊床架屋。
三、經費來源
依據草案第四條,本中心的經費來源包括運動發展基金所獲運動彩券發行盈餘或其他政府預算之核撥及捐(補)助;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其他收入,經費來源看似多元,但令人擔憂的是,可能與國訓中心相同,大部分經費將來自運動發展基金與政府預算,反而排擠國訓中心經費的來源。是否應該規範各經費來源的比例,提高中心籌措財源的意願。
四、董事會成員
依據草案第六條,董事會成員和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類似,包括:政府相關機關代表、與運動科學相關之學者與專家,以及對國家體育運動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然而缺少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若要籌措財源勢必需要有企管背景的專家。
參、結論
綜上可見,《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草案》的內文大致與《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相似,應避免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為人詬病之問題。且法條內容皆有可以再評估修正之處,例如:組織型態為行政法人必須自負盈虧,挑戰不小;業務範圍與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業務內容似有重疊,應避免疊床架屋;經費來源多數可能將來自運動發展基金與政府預算,反而排擠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經費;以及董事會成員缺少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以期國家運動科學中心之設置能達成推動運動科學研究及應用,提升國際運動競爭力之立法目的。
參考文獻
丁桀(2002年6月20日)。台灣運動即將超韓趕日?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將面臨的挑戰。2022年10月13日,取自聯合新聞網,網址:https://bit.ly/3VTIxdN
體育署(2022)。行政院通過設置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臺灣運動科學新里程碑。2022年10月14日,教育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bit.ly/3Szgw8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