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美國之音,香港佔領運動聚集著大量抗議民眾。)
近日帕奧選手和奧運選手獎助學金的懸殊差異引起民代關注,紛紛倡議修改相關規定,提高帕奧選手的獎助金。然而除了獎助學金差異懸殊之外,現行法規對於一般和身障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亦有差異。
依《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績優運動選手分為特優、優秀、優良三類,政府提供的輔導措施大致可分為三個方向:1.輔導擔任學校教師及專任運動教練;2.輔導參加職訓並予補助、提供青創貸款申辦協助;3.輔導擔任國訓中心的運動教練或參與其辦理的運動教練甄選。特優選手適用於所有的輔導措施,優秀選手適用前述2和3項相關措施,優良僅適用國訓中心的教練甄選。而身心障礙選手僅有參加帕運或聽障達福林匹克運動會獲得正式競賽第一名者才被認定為優秀選手,其餘得獎者未被列入。然而
台灣參加帕運和聽障達福林匹克運動會的選手本來就不多,能獲得第一名者更是屈指可數,從1992年迄2016年帕運,台灣選手共有三位選手獲得五面金牌。換言之,若依前述輔導辦法,能接受政府就業輔導的帕運選手十分有限。
政府對於參加國際賽事運動員的培訓政策應該一致,並且通盤檢討身心障礙選手選、訓、就業機制,尤其在就業輔導方面,不論是《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或是《運動事業或營利事業聘用績優運動選手補助辦法》允宜放寬輔導資格,甚至可以讓其作為協助身心障礙者運動的規劃者或指導人力。
另應關注身心障礙者的運動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強調身心障礙者有權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參與遊戲、康樂、休閒與體育活動。雖然《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明定體育主管機關負責身心障礙者體育活動、運動場地及設施設備與運動專用輔具之規劃、推動及監督,惟身心障礙者參與各類體育運動仍會到許多限制。
根據衛福部身心障礙者生活狀況及需求調查報告指出,身心障礙者主要的休閒活動,以及最想從事的休閒活動,除了看電視、DVD之外,就是體能活動。為了確保身心障礙者的體育活動權益和身心障礙學生平等參與體育活動課程,2017年修正通過的《國民體育法》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正式將身心障礙者的運動權納入,明定各運動場所應規劃適當的運動設施與體育活動、課程,並提供適應體育教學。體育主管機關推廣適應體育多年,在保障身心障礙學生運動權益上已有一定成效,然離開校園後,身心障礙者的運動權能否獲得保障,令人質疑。
國內多數運動場館對特殊需求者來說,並非十分具有可近性與可及性,因此,教育部體育署於今年初編撰《運動場館工作人員引導身心障礙者之服務手冊》及《運動場館友善設施設置及服務人員使用指引》,期提供地方政府培訓運動場館管理人員時參考使用,讓場館人員能提供並規劃更友善更多元的運動服務。
徒法不足以自行,主管機關持續輔導地方政府辦理運動場館空間規劃及營運管理時,除了協助改善場館設施設備之外,在軟體方面也應有相對應的人力、活動設計,例如:引導或協助身心障礙者運動的人力,提供身心障礙者與非身心障礙者協力完成的運動、活動,透過交流合作,讓社會大眾理解和認識身心障礙者的運動需求,提供符合身心障礙需求的運動環境,讓身心障礙者運動無礙。
(本文曾刊登2021年8月31日,《蘋果新聞網》「蘋評理」即時論壇https://reurl.cc/7r6kM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