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台北市某幼兒園爆出男老師猥褻性侵女童,受害女童更高達十二人,日前台北地檢署已依涉嫌違反未成年猥褻、加重強制性交等罪起訴該男。礙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法)規定,媒體不得報導及揭露相關資訊,致不知情的家長仍將孩子送往園區;有律師喊話呼籲參考
美國梅根法案修法,筆者認同,並有補充。
《伊索寓言.牧羊人與狗》寫道:牧羊人放牧後,趕著羊回羊棚。一隻狼乘亂混進羊棚,牧羊人不覺。這時,機靈的牧羊犬發現了,對牧羊人說:「你還想保著這批羊嗎?如果要的話,為何讓隻狼混進來」?
若真是要保護兒童,頂多遮蔽姓名,怎會連報導事件都受到限制?發覺狼師為惡,不是該大張旗鼓,讓校方停止其職務,同時釐清事實,公開資訊,讓其他家長得以防範?等同牧羊人知道狼的存在,卻要處罰牧羊犬,制裁吹哨者,這不是反而在保護加害人?
或問:不是有公開的例外規定?根據兒少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與第二項,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四種情形下的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其中包括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但如係為增進兒童及少年福利或維護公共利益,且經行政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與報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共同審議後,認為有公開之必要,不在此限。
上開規定,主要是要保護兒童的個資,強說成完全不得報導,是拿「雞毛當令箭」。其次,依上開規定,要等待眾多政府機關開會審議,緩不濟急,不是可能讓更多人受害?第三,決定是否要公開,必須要「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與報業商業同業公會」同意,兒福團體尚有制約之理,但媒體與其何干?總和以上三者,惡法必須修正,否則不知又要有多少人受害啜泣?
電影《殺手沒有假期》中,愛爾蘭殺手雷因誤殺小孩,和搭檔肯被老闆哈利要求待在布魯日,同時肯卻接到指示必須殺了雷,只因雷犯了「婦孺不可殺害」的天條。兒童乃爸媽的心頭肉,若削足適履,維護狼師,致更多人受害,難道「殺手沒有假期」,「法律卻有長假」?願每位孩子,平安健康,快樂長大,推己及人,也願「國際人權法」,在加薩兒童問題上,同樣沒有法律假期!
(本文刊登於112.11.09 聯合報民意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