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日前查獲二家替農業部代工的液蛋製造廠將進口蛋產地標示
台灣,業者喊冤是當初農業部人員要求標示產地為台灣。
不過,對於是否對此開罰,衛福部長薛瑞元表示僅會開罰標註不實的廠商,不罰農業部。筆者以為薛部長有醫師律師雙證照,但法律見解,容有不足之處。
《戰國策.秦策.應侯曰鄭人謂玉未理者璞》:鄭國人稱未加工玉石為「璞」,周國人稱沒有醃製的鼠肉為「璞」。周國人懷揣著「璞」拜訪鄭國的商人時說:「想買璞。」鄭商人說:「好。」周人拿出「璞」來,原來是「鼠肉」!以假充真,死鼠作玉,誰會埋單?
舉凡關務、食安、農產,對於食物來源的原產地,均嚴格把關,海關預防虛報的食物「入境」,衛生福利部則係對「已入境」的外國商品,防止其虛報假冒台灣出產,鳥之比翼,車之雙輪,缺一不可;農業部若真教唆與威逼廠商,將巴西改為台灣,不也是「以鼠作璞」?
或問:衛生福利部豈能對農業部開罰?不是左手罰右手,精神錯亂?早年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四十號,對於行政機構受行政處分後,得否如民眾般提出訴願與行政爭訟,容有質疑;但民國八十八年修訴願法時,為避免缺漏,將受行政處分之機關,列為可提行政爭訟的原告;是以,若衛生福利部對於農業部開罰,並不會有無法救濟與適法性疑慮。
或問:為何疑教唆更改產地的農業部沒事,行為人的廠商卻需處罰鍰?難道無國賠與刑事處罰可能?依法務部函釋與行政罰法立法理由,該法為避免處罰擴大,限於「共同實行」,而不處罰教唆與幫助犯,部長所言非虛;然而,若農業部基於公權力指示廠商偷天換日,將蛋的產地由巴西改台灣,則係違反食安規定,導致廠商遭罰,則廠商可主張國賠,農業部應就其違法,對廠商負責;此外,公務員若涉教唆他人更改產地,恐涉及貪瀆與刑法教唆登載不實,容有刑事責任。
白色恐怖時期,據聞李敖遭特務刑求,左手指縫,放四根原子筆,再用他右手包住,特務在外擠壓,疼痛難耐!特務還微笑地說:「李先生,別怪我們,怪你右手。」李先生真漢子,笑咪咪回答:「我不怪任何人,我怪原子筆!」特務逝矣,酷吏猶存:農業部嚷廠商背黑鍋,還有衛生福利部,槓上開花,處罰無辜者:難道廠商也不怪政府,只怪巴西蛋?
(本文刊登於112.09.23 聯合報民意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