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就捍衛民主人權的角度而言,馬的動作其實值得國人「含淚喝采」。
在民主國家,任何人覺得自己權益受損時,當然都有權尋求可能的補救,尤其以聲譽為第二生命的政治人物更是如此。但在當前台灣的司法環境下,我們恐怕會很驚恐的發現,如果加害者是檢調司法體系,相關的救濟管道竟是如此貧乏。這是為何馬英九在提告後表示,為了打造公平的司法環境,提告已是一個「必須走的方向」。
但身處現代民主國家,難道除了控告檢察官,我們的司法冤屈就別無可以洗刷的途徑?檢察官如果濫權,難道除了「以法抑法」,便再無其他方法可想?
在類似我國的權力分立憲政體制中,司法人員的濫權瀆職,往往可以透過民意機關以彈劾權加以制衡。故而美國立國兩百餘年,國會所成功彈劾的案例,幾乎清一色都是法官。但在我國,立法院的公信力在金權氛圍與不理性的對抗下幾乎蕩然無存,期望以立法權制衡司法,當然難以想像。馬英九必須以告止謗,難道不讓人感覺悲悽與無奈?
馬說,他曾任法務部長,對檢察官的濫權起訴,有必須加以遏止的使命感。未來,馬也可能是國家與第一大黨的最高領導人,我們更深深期盼,他除了重視立法威信的重建外,也不能忘記監察院的糾彈功能,使得司法檢調能夠受到一定的制衡。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2008-01-04/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