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方注目下,財政部終於對第一銀行董事長不當使用一銀客戶資料,寄發信函推薦某人士參選民進黨立委黨內初選一事,作成處分。一銀董事長不當使用客戶個人電腦資料部分,被處罰鍰六萬元,並「令」歸還郵資四十四萬餘元。細究本案,違反法令的層面牽涉甚廣。然而,從事件之始至今,民進黨政府不斷表現出「大事化小」的政治動作,過程中種種「解釋法令因人而異」的情形層出不窮。這種幾近「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竊鉤者誅,竊國者侯」的處理原則,已經引起輿論的反彈。
根據法務部回覆財政部的函釋,公民營行庫職員私下使用客戶資料,必須「有營利的意圖、將客戶名單提供給第三人、致生損害於客戶」,始屬違法!惟觀諸「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立法目的,在「促進個人資料的合理利用」,條文中並沒有任何「意圖營利始予處罰」的明文。換言之,只要是不合理的利用,無論是否營利,均屬違法。關於此點,法務部以往的函釋很清楚,即使連警察機關因偵辦刑案需要而蒐集或請求提供個人電腦資料,都必須在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款或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情形下始得為之!易言之,即使沒有營利意圖,警方亦不得隨意使用電腦資料,否則必須處罰!如今為了本件個案,法務部竟以法無明文的「意圖營利」作為要件而為限縮解釋,這種見解令人殊難認同。
再者,一銀董事長曾於立法院公然提出「不知行為違法,且該行為在美國是很平常的事」的辯解。惟「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刑法第十六條),幾已是全民之常識,若我們接受其辯解之詞,則依法最多也只能減輕其刑而已,仍然應負刑事責任。可是民進黨政府卻接受此番說詞,認為一銀董事長行為不違法,甚至進而轉移焦點,將本案定義為政治事件,豈是應有之作為?
尤其據媒體報導,財政部認為,一銀董事長只要「歸還」郵資四十四萬餘元,基於「大事化小」原則,財政部即不再追究由銀行支付郵資是否有「挪用公款」問題!然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何來所謂的「大事化小」原則?為了寄發「私人信函」而「挪用公款」四十四餘萬元,這筆錢相當於一般民眾一年之所得,絕非小數目,若是一般平民,早已被以「侵占」、「背信」等罪訴究,為何一銀董事長可以「大事化小」?上述諸罪均為「非告訴乃論」,且不法所得之財物(即所挪用的公款),依法本即應追回或沒收,財政部有何立場表示「歸還郵資即不再追究」?
如果民進黨政府對於如此明顯有違法嫌疑的事件,猶本於政治考量極力淡化、因人異法、曲意迴護,雖然其透過政治權力的行使維護了政黨的利益或顏面,但司法公信力因而淪喪,且憑恃特權可無法無天的觀念因而甚囂塵上,國家法治的尊嚴又該如何維護?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