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Wikimedia Commons,Sandbox。)
電影《關鍵復仇》敘述一位銀行主管因不當銷售衍生性金融商品,導致客戶蒙受重大損失,不僅家庭生計受影響,太太也因而自殺,幾至家破人亡。結果,客戶對該主管展開一場恐怖復仇。2008年金融海嘯來襲,雷曼兄弟倒閉,國內近2萬投資人誤踩地雷,新台幣800億元連動債變壁紙,倡議消費者保護之聲於焉不絕於耳。全球金融科技(Fintech)方興未艾,在科技提升金融服務便利與效率的同時,更須兼顧公平、安全及消費者保護,亦即消費者也能獲取最大保障與效用。消費者的效用來自於享用金融科技服務的權利及保護:
一、協助金融文盲(Financially Illiterate)克服金融科技障礙:根據標普(2015)的調查報告,全球有三分之二的受訪者屬於金融文盲,對基本的金融概念認知不足。而金融科技發展下,原就不熟悉網路操作,或無法有效保護自己免受網路詐騙的少數族群,自然更形弱勢。金融機構或金融科技相關業者應提供協助(如金融科技教育),克服數位落差。
二、藉由金融科技實現普惠金融目標:
台灣金融業雖相當普及,卻過度競爭;由於銀行撤離偏鄉,在全台360多個鄉鎮市區裡面,近四成連一間銀行分行都沒有。如何透過金融科技的發展,讓偏鄉居民享用金融資源,應是監管單位不容推諉的責任。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必須因應金融科技發展適時適地修正。另一方面,主管機關因應金融科技發展,應有新的監理思維,犖犖大者包括:
一、金融科技重視即時的客戶體驗及意見反饋,在監理框架上自當由傳統的被動顧客權益保障,轉以消費者為中心的金融消費者保護。
二、消費者保障與洗錢防制是金融監理中兩大核心任務,而金融科技服務下的客戶身分核實、信用紀錄與償債能力查核以及風險取向等,則必須透過數位方式的互動方能實踐。所以,過去所強調的KYC(Know Your Customer)亦應轉向為KYDC(Know Your Digital Customer)。
三、主管機關應透過監管科技(Regtech),針對受監管業者的營運活動,進行即時的監控,協助業者做到即時的法令遵循。如透過區塊鏈技術(Block-Chain)改變銀行運作的模式、降低銀行的操作成本;不但能讓金融服務安全提升,也可降低消費者支付的費用,改善監管程序。
由於全球各國金融科技的創新性和成熟度迴異,監管措施亦有所差異,但總體原則趨同。如堅持監管一致性原則(Consistency)、秉承漸進適度原則(Progressiveness)、在預防風險和鼓勵創新中尋求平衡;再者是市場自律原則(Market Discipline)及強調消費者保護(Consumer Protection)、信息披露、恰當銷售。金融穩定理事會(FSB)年會也啟動金融科技的系統性風險與全球監管問題,宣告全球已正式邁入協調合作的監理新階段。
最近,監理沙盒(Regulatory Sandbox)在國內也引發不少論戰,其概念主要是居於提供金融創新業者一個安全試驗的場所,在測試服務期間享有法規豁免權,盡情發揮創意。英國金融業務監管局(FCA)已於5月實施,新加坡金管局(MAS)已緊跟而上,成為亞洲第一。台灣金融科技發展正處於進退兩難之際,不妨借鏡。
綜合言之,金融監理重點非僅止於除弊,宜兼顧金融創新與興利,唯有不斷的創新,才能讓消費者權利獲得更多保障。
(本文刊於2016-08-22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