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Wikimedia Commons,2012年民進黨臺灣519晚會。)
執政黨日前討論通過「關於黨對
台灣當前金融政策的新論述」,據報載,
民進黨認為金融業應該全力支援實體經濟升級,透過金融體系發展與實體
經濟成長的雙向正面循環。金融發展戰略則提出「台灣應該引導國民儲蓄投入實體經濟,以金融支援民生經濟發展;台灣應該強化金融服務的社會責任,使金融能普惠社會;台灣應該強化金融監理與金融業公司治理;台灣應該鼓勵金融創新,發展金融科技,提升金融
競爭力。」
民眾可能會有些疑惑,不知道「新論述」到底「新」在哪裡?其實,這樣的政策方向,對民進黨可能是一大革新,但對社會大眾而言卻沒有太大感覺,因為多數論點金管會已在推行。在支持實體經濟方面,包含2015年8月「經濟體質強化措施」、2016年9月「推動金融挺實體經濟–三力四挺政策專案」等都在已經推動實施;在公司治理方面,2013年12月公布為期五年的「2013強化我國公司治理藍圖」,至2016年亞洲公司治理報告台灣已名列第4,為歷來最佳。
金融創新更是近年重要議題,金管會在2015年5月提出「推動金融創新策略藍圖」,同年9月成立金融科技辦公室,11月提出「電子化支付比率5年倍增計畫」,2016年5月更推出「金融科技發展策略白皮書」,同年9月又提出「金融科技發展推動計畫」,監理沙盒則是於去年7月即由曾銘宗委員提出,歷經一年多的討論與折衝,直至近日「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方一讀通過。
我們需要肯定金管會的努力,這些努力在被民進黨看見、肯定之後,或因為執政需要、或因為選舉需要,包裝成該黨「新論述」以及金融業的新任務與新定位,通篇只談理念、不談作法,就比較不那麼令人肯定了。
無獨有偶,7月中國大陸「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中,中共國家主席
習近平也強調「通過新的金融組織結構完善及創立、市場制度及法律的完善和建立、金融監管的強化,來保證通過市場化的方式讓金融資源有效地服務於實體經濟」,亦提出「建設普惠金融體系」、「推進金融精準扶貧」等主張,也顯示民進黨的「新論述」不算太新。
另一方面,檢視「新論述」,也有幾點值得社會大眾注意:
一、忽略金融業對外發展藍圖。民進黨「新論述」大約與2016年5月金管會發布的「金融產業發展政策白皮書」相符,但相對注重金融監理、公司治理以及搭配產業政策,卻沒有解決金融業長期以來規模小、效率低、國際化程度不足等問題,這些問題在時任金融總會理事長的行政院副院長施俊吉提出「106年度金融建言白皮書」時都有提到,導致金融業雖為服務業中產值最高者,但和他國相比,仍缺乏競爭力,以致金融人才外流、商品利潤微薄、資金外流等問題。我們建議民進黨可多參考「金融產業發展政策白皮書」,增加擴大國內金融市場規模、提升金融產業國際競爭力等促進金融產業成長的方向,積極發展資產管理業務布局亞太、擴大金融進口替代。
二、忽略造成儲蓄率過高的根本原因。引導國民儲蓄投入實體經濟事實上是一個相當空泛的手段,國民儲蓄為政府儲蓄、企業儲蓄和家庭儲蓄加總,也就是說,增加三者任何一項支出都可以達成目標,然而,儲蓄率過高為表,缺乏投資標的為裡,政府應當積極解決產業根本問題,提供穩定的投資環境讓企業得以進行長期規劃,從而減少從短期炒作資產泡沫以及詐貸、掏空公司等經濟犯罪中獲利之誘因。
三、金融業政策性目標與專業公司治理目標扞格。發展型國家理論(developmental state)應日本軍國主義中央調控資源而生,隨著日、韓、台民主進程而逐漸被市場自由化取代,如今民進黨重新提出金融為產業服務、以公股及泛公股銀行作為政策性銀行,以實質控制經營權、訂定績效目標之方式,配合金管會放鬆監理,全力支持政府新南向、五加二產業、文創影視、都市更新、綠能等政策,轉嫁鉅額政府赤字成為銀行的無擔保政策性融資。
同時,民進黨又強調已民營化的公股金融事業應強化專業公司治理,6月頒布施行的《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也規定金融機構董事長和董監事必須對防洗錢負擔最終責任,令人好奇若發生如此次慶富案一般因政策性放款傷害公司治理,泛公股銀行的非政府董事也應該負責嗎?銀行認列呆帳影響股東配息以及納稅人權益,政府完全沒有責任嗎?
四、將金融業大股東視為罪惡。敵視資本家固然能激發民粹,但大股東確實可能是公司穩健經營的因素之一,自由市場中投資行為本因追求私利而生,輕易將大股東、圖謀私利視為公司治理的問題,進而提出避免大股東將金融機構家族化的作法,卻至今未定義何謂「金融機構家族化」、如何落實「金融機構去家族化」。
綜觀民進黨上台後的治理方式,確實努力進行「金融機構民進黨化」,默默呼應海峽對岸「建好金融系統領導班子,強化對關鍵崗位、重要人員特別是一把手的監督。要扎扎實實抓好企業黨的建設,加強理想信念教育,加強黨性教育…使用政治過硬…的金融人才」。納稅人更應當關心,金管會提出的「產金分離」、「金金分離」原則是否適用於公股及泛公股銀行,以了解如何在民進黨全面執政中保障公股金融機構資金提供者及社會公眾之利益。
(本文發表於2017年12月02日中央網路報智庫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