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三讀立法通過的性騷擾防治法自即日起正式施行,這對於人身私密的權益保障進行法令他律該有的規約制裁,然而,性騷擾防治法的立法執行,亦隱含深邃人文思索。
首先,性騷擾防治法裡的「性騷擾」重點不在於像是毛手毛腳、親吻擁抱或觸摸隱私處等等生理器官層次上的性侵襲,而是在於透過什麼樣的形式或手段,藉此達到騷擾的意圖,就此而言,明示或暗示、直接或間接、文字或影音、語言挑逗或身體碰觸等等不同的迫害方式,一旦,讓被騷擾的當事者感到不受尊重、有所不悅甚至於心生畏懼時,便構成了性騷擾的司法告訴要件。冀此,性騷擾防治法的施行當有必要積極地推動相關法治教育的宣導,特別是告誡那些無法克制自己色欲的登徒子,要留意尊重他人的主觀感受、清楚那裡是禁制騷擾行為的紅線、知曉性騷擾後果所要償付的人身代價以及對於無辜受害者提供相關的諮詢與申訴管道。
其次,性騷擾防治法的立法施行背後所指涉的還是一種常態性裁判的結構限制,這其中包括有男女的性、男生女生的性別以及工作職位裡不對等的權力關係,這也使得即便是由遭受到輕薄的被害者來認定是否被性騷擾、性挑逗、性賄賂、性要脅、性侵害或是性攻擊,但是,包括利用職權或工作的交換式性騷擾以及對於性取向不同者給予人身歧視的敵意式性騷擾,在在突顯出來之於機關、部隊、學校或是公車餐廳等等公共領域裡的性騷擾現象,已經是超脫於個人行徑的一種集體性的社會事實,也就是說,性騷擾行為的本身顯然就是現有既存權力階層關係底下的一種預期性後果。
就此而言,相關的防治、申訴、偵查、調解、裁決、處置以及損害賠償等等的對應措施,除了要符合比例原則的差別待遇以外,理當也要先以去性別、去權力等等破除階層化關係,來作處理性騷擾事件的基本精神,也就是說,「寧可信其有」、「非半推半就的合意行為」、「不是小事一樁」、「不可大事化小事」以及「不能息事寧人擔心被挾怨報復」等等都是要被優先建構的認知心態;連帶地,諸如老處女、菜店查某、乳房社交挾帶語言暴力的另類開黃腔,除了給予必要的制裁處罰外,更要慎防這些的辭彙用語變相而成為某種觀念扭曲的社會性虐待。
最後,性騷擾的防治工作也要擴充成為家庭生活裡機會教育的一環,就此而言,包括兩性教育、性別教育、生命教育等等社會化的學習內容,將有助益於突破性騷擾防治法之徒法不足以自行的執法困境,事實上,擴大來看,諸如性騷擾、菸害、兩性工作平等、性別平等教育等等人身權益的防治保護工作,理當是要讓家庭個人的私領域以及工作職場的公共領域,彼此之間產生首尾一貫的銜接性作用,畢竟,從家人、親人、友人到外人都該有起碼的尊重對待,但是,瀰漫於公、私領域裡的卻儘是包括性別角色、性別刻板印象、性別歧視、性別階層化以及性別盲點等等多重糾雜的人文迷思!?
〈本文謹代表作者個人意見〉